《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條例》指為保護文物建築而申請的保護條例。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並於2019年3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條例
- 批准單位:江西人大常委會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 目標:保護文物建築
條例實施,保護分類,罰款,條例全文,
條例實施
《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條例》獲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將於3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贛南客家圍屋將獲得富有地方特色、針對性更強的法律保護。
保護分類
南客家圍屋是歷史上贛南居民為聚族而居建設的四面圍合、有防禦性設施的民居,極具歷史研究、文化、旅遊等價值。條例對列入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名錄的圍屋分三類保護,第一類為文物保護單位,再根據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贛南客家圍屋的歷史、藝術、文化等價值,將其分為第二類、第三類保護。
罰款
若破壞已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贛南客家圍屋,出現擅自在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未經批准在贛南客家圍屋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並對贛南客家圍屋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擅自遷移、拆除贛南客家圍屋;擅自修繕或未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修繕贛南客家圍屋,明顯改變原狀等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全文
(2018年11月6日贛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傳承客家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與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贛南客家圍屋,是指歷史上贛南居民為聚族而居建設的四面圍合、有防禦性設施的民居。
第三條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維護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實現保護、利用與傳承相協調。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工作,將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工作責任制和聯動機制,統籌做好城鄉建設發展中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旅遊、農業農村、交通、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做好贛南客家圍屋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
(二)加強贛南客家圍屋周邊環境整治;
(三)協助落實贛南客家圍屋災害、白蟻防治責任和措施;
(四)指導、督促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合理使用贛南客家圍屋,依法制止違反贛南客家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工作。
第六條贛南客家圍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做好贛南客家圍屋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
(二)配合做好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的宣傳工作;
(三)協助開展贛南客家圍屋的災害、白蟻防治工作;
(四)制定村規民約,規範村(居)民保護利用贛南客家圍屋的行為;
(五)勸阻、制止、報告違反贛南客家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
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考古、歷史、規劃、旅遊、建築、土地、社會、經濟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負責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利用的諮詢、指導、評估相關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的研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開展客家優秀傳統文化研究、編印出版物、展覽、媒體宣傳、民俗活動等形式,弘揚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提高全社會保護贛南客家圍屋的意識。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立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名錄,實施分類保護:
(一)第一類: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贛南客家圍屋;
(二)第二類: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突出歷史、藝術、科學、文化或者社會價值,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贛南客家圍屋:
1.建築形制完整,現狀保存較好的;
2.建築樣式、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建築格局比較完整,現狀保存較好的;
3.著名人物居住、活動或者重大歷史事件發生地的;
4.位於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旅遊景區周邊,格局基本完整,作為與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旅遊景區相關環境要素的,或者成群成片的;
5.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直接相關的。
(三)第三類:除第一類、第二類外,其他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文化或者社會價值的贛南客家圍屋。
第十一條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贛南客家圍屋直接納入第一類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名錄,無須申報。
申報第二類、第三類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名錄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提出評估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名錄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申報第二類、第三類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名錄前,應當組織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徵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見。
贛南客家圍屋評估指標體系,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申報第二類、第三類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名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贛南客家圍屋的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藝術等價值的說明;
(二)贛南客家圍屋建築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贛南客家圍屋的權屬狀況;
(四)贛南客家圍屋的構成清單、照片、圖紙;
(五)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發現有保護價值的贛南客家圍屋未申報的,應當告知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申報。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及時組織申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贛南客家圍屋有保護價值應當納入保護名錄,可以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提出保護意見,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四條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需要調整保護類別的,應當按照程式進行申請、評估、批准、公布。
第十五條第一類贛南客家圍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第二類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第三類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市人民政府對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應當設立統一的保護標誌。
縣級人民政府對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應當建立記錄檔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六條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名錄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贛南客家圍屋保護髮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贛南客家圍屋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
在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贛南客家圍屋的安全,在第一類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內,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在第二類、第三類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內,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應當徵得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在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贛南客家圍屋的歷史風貌。在第一類贛南客家圍屋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在第二類贛南客家圍屋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並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涉及贛南客家圍屋的,應當徵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旅遊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第一類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在第二類、第三類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刻劃、塗污、損壞贛南客家圍屋;
(二)刻劃、塗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標誌;
(三)損壞贛南客家圍屋保護設施;
(四)毀林開荒、採石、取土;
(五)建設污染贛南客家圍屋及其環境的設施;
(六)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贛南客家圍屋安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在第二類贛南客家圍屋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贛南客家圍屋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贛南客家圍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可以與其他社會資本共同參與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利用,並依法享有收益權。
鼓勵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依法成立保護組織,或者委託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代表所有人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簽訂保護責任書,依法明確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對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的權利義務。
贛南客家圍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保護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納入保護名錄的國有贛南客家圍屋由使用人負責維護和修繕;非國有贛南客家圍屋由所有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不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對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進行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持原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改變主體結構,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屬於第一類贛南客家圍屋的,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修繕;
(二)屬於第二類贛南客家圍屋的,可以對建築內部進行適當的、可逆的改造;
(三)屬於第三類贛南客家圍屋的,可以進行適當的基礎設施改造,添加必要的生活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第一類贛南客家圍屋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第二類、第三類贛南客家圍屋進行修繕,應當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批准前應當徵求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對贛南客家圍屋進行維護修繕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信息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贛南客家圍屋的安全防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建立贛南客家圍屋業餘巡查保護隊伍,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落實安全、消防措施。
對距離消防救援隊較遠,且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贛南客家圍屋群,其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消防救援隊。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參與贛南客家圍屋的業餘巡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贛南客家圍屋所在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電力、通信、垃圾收集等生活服務設施,最佳化生態環境。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傳承、弘揚與贛南客家圍屋相依存的民俗風情、民間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贛南客家圍屋建築工匠,培育和引進贛南客家圍屋建築保護專業人才。
第三十條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性利用應當與其歷史、藝術、科學、文化和社會價值,以及內部結構相適應,可以依法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研習基地和傳統作坊、傳統商鋪、民宿等,但是不得擅自改變贛南客家圍屋主體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贛南客家圍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與利用納入本級旅遊規劃。
贛南客家圍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贛南客家圍屋、自然資源發展文化旅遊、鄉村旅遊,鼓勵當地村(居)民從事旅遊經營等相關活動,明確當地村(居)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贛南客家圍屋作為旅遊景區的,景區經營者應當根據自願原則與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訂立契約,約定收益分成、保護措施、禁止行為等內容,並從旅遊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於贛南客家圍屋保護。
第三十三條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進行旅遊和商業項目開發的,贛南客家圍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開發類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對開發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先予保護、禁止開發;已經實施開發的,應當加強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力度。
第三十四條鼓勵建立贛南客家圍屋民間保護組織,吸引社會力量參與贛南客家圍屋的修繕、認領、展示利用、看護巡查、文化創意、志願服務等保護利用工作。
第三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為納入保護名錄的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提供獎補資金。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安排贛南客家圍屋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贛南客家圍屋保護髮展規劃編制、維修設計、維護修繕的補助等。
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維護修繕獎補的,應當與贛南客家圍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鼓勵依法設立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社會基金。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社會基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各界及海外捐贈、國際組織提供的保護經費等多渠道籌集。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社會基金應當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贛南客家圍屋保護,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進行公益性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贛南客家圍屋保護資金。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已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贛南客家圍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贛南客家圍屋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未報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對贛南客家圍屋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贛南客家圍屋的;
(四)擅自修繕或者未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修繕贛南客家圍屋,明顯改變原狀的。
破壞第二類、第三類中未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贛南客家圍屋,有前款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贛南客家圍屋的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害尚不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損壞贛南客家圍屋的;
(二)刻劃、塗污、損毀、擅自移動贛南客家圍屋保護標誌的;
(三)損壞贛南客家圍屋保護設施的;
(四)毀林開荒、採石、取土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贛南客家圍屋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贛南客家圍屋及其環境的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審批許可權、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侵占國有贛南客家圍屋的;
(三)因不負責任造成贛南客家圍屋損毀的;
(四)貪污、挪用贛南客家圍屋保護資金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