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行使是行使贖回權利,於到期日前贖回債券的行為。發行公司對自己發行的具可贖回權利的證券有行使贖回權和不行使贖回權利的自由,贖回權利的行使與否取決於公司自身的意願。贖回行使可使公司在危及自身利益或規避更大損失時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免遭更大損失,一般而言,發行具有可贖回權利的證券的公司只保留贖回權利而並不真正行使。與不可贖回權權利的證券相較,可贖回權利證券最大的特點是保留了 “贖迴風險”,從而減少了證券的穩定因素,安全係數也為之相應減少。
發行者由於具有贖回權利,若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贖回證券,就導致投資者遭受不可避免的損失。不可贖回證券根本不存在可提前贖回的風險,從而也就避免了贖回行使。對於社會上低收入和拿養老金的階層來說,求穩妥比獲高利更重要。因此安全可靠的不具有可贖回權利的證券應是他們進行投資的首選目標,儘管可贖回證券的利率可能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