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餘留備

關稅管理制度。清代各關稅收,大多有額定之數,分正稅額與贏餘額兩項,均應於關滿按期解部。

惟閩海關、粵海關及廣西潯州、梧州兩廠每年徵收贏餘,可留省,稱為贏餘留備。按定製,閩海關歲收贏餘銀兩, 全部留於福建藩庫,以備支放兵餉之用。粵海關歲收贏餘,撥給廣東省支放兵餉不足之數。潯、梧兩廠以額外贏餘銀兩,協濟本省兵餉銀六萬兩,留支潯、梧兩處書院膏火、巡卡等項銀四千餘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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