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昭通男子李昌奎2009年5月16日姦殺同村18歲女子後,又將其3歲的幼弟活活摔死,一審被判死刑,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改判李昌奎為死緩,理由是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2011年8月22日上午8點30分開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昭通對該案進行再審。晚上9點20分左右,雲南省高院再審判處李昌奎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賽家鑫案
- 當事人:李昌奎
- 時間:2009年5月16日
- 傷亡情況:2人死亡
簡介,社會危害性,自首情節,家屬態度,聲音,網路熱議,專家觀點,
簡介
“對每一個判決,每個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聽到哪邊呼聲大,就倒向哪邊。”省高院兩位院長說,高院對於李昌奎的二審判決是“認真審慎的,按程式進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沒有什麼黑幕”,李昌奎家住農村,家庭經濟困難,更沒有什麼“背景”,還被害人的錢都很困難,更不可能來行賄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權範圍內來審判的。
他們介紹,判決不是一個兩個法官做出來的,而是經過了審判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要通過審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而高院審判委員會目前有27名成員,由法院領導、業務骨幹組成,每次要成員過半才能討論,而且要成員過半(14人以上)同意判決結果的,才能作出判決,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該案的程式是完全合法的,事實證據也清楚,只是在適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見。”
社會危害性 李昌奎案的社會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趙建生首先講了一個案例。在某小區,一小偷通過踩點發現某戶人家總是沒人,一天晚上他就翻牆進去,沒想到遇到出差回來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準備的刀將其殺了,搶了東西逃走。一時間,小區住戶家家緊張、恐懼,紛紛裝防盜門、防盜窗。也是在這個小區,一對夫婦發生矛盾,丈夫將妻子、岳母都殺死了。而這成了小區住戶茶餘飯後的談資,他們指責此男子殘忍、不孝順。
社會危害性
這兩個案例代表著故意殺人案件的兩種類型,一種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另一種是由於民間矛盾、婚姻家庭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第一種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對民眾的安全感有極大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第二種是針對特定對象,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兩家在同一個村,李昌奎還給王家飛提過親,因為兩家發生了糾紛李昌奎才從外地趕回並實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屬於第二種類型。
“殺人償命”傳統與“少殺慎殺”理念有差異
“同樣是死刑,社會危害不同,就要區別對待。”趙建生說,最高法院要求,對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這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也是國家站在社會總體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這與我國傳統意識中的“殺人償命”理念有著一定的差異。
2007年,國家將各省的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法院。2011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廢除了13種死刑。“國家對死刑嚴格控制後,口子越來越緊。”最高法院也下發過一些指導性案件,作為各地法院的參考。
“我在想,家屬是不是非要用殺人來治療創傷?網路上一片喊殺聲是否是一種進步的意識?”趙建生說,“你殺了他,他的家人又來殺你,冤冤相報何時了?!”目前整個社會還是有根深蒂固的“殺人償命”、“同態復仇”意識,而我們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殺、慎殺。現在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因此,當法官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慮各種各樣的東西。
自首情節 關於網民熱議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趙建生說,自首是刑法的一頂重要內容,一個法定的從輕情節自首的來源就是“繳槍不殺”,戰時優待俘虜,瓦解敵軍,是戰勝的法寶。而法律上規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自首情節
他也表示,法律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是必然從輕處罰,對一些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案件,可以不從輕處罰。但從立法的目的上來看,是鼓勵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確實是有投案情節的,這就要看法官對具體情況的分析來判斷是否適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體量刑中必須體現,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發揮出來。”
田成有說,一個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實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寬容。否則以後沒人會選擇自首了。“整個社會應該更理性、寬容一些。”
家屬態度
對於雲南省高院的改判,死者的哥哥王家崇說,省高院認定的從輕情節都不成立:李昌奎以前托人向王家飛提親,遭到拒絕後一直想報復,明顯是預謀作案;他“自首”是在公安機關發出通緝後自己處於四處討飯、窮途末路的情況下才在2009年5月20日被迫投案;法院說兇手“積極主動賠償”更是子虛烏有,有鸚哥村委會和茂租鄉政府出具的材料為證。
在蓋有公章的材料中有這樣的內容:李昌奎的父親李順祥雖然承認人是他兒子殺死的,但經鄉、村兩級幹部多次做工作,就是以各種藉口不拿出錢來賠償。村委會幹部只好跟鄉幹部一起,責令他們公開變賣處理鋼筋、水泥、磚、羊等財產,得到的21838.5元轉交給了受害人家屬。王家崇說:“安葬費就花了3萬多。這種賠償怎么叫積極主動呢?!”
聲音
死者家屬:他是被迫投案的
死者的哥哥王家崇說,雲南省高院認定的從輕情節都不成立:李昌奎以前托人向王家飛提親,遭到拒絕後一直想報復,明顯是預謀作案;他“自首”是在公安機關發出通緝後自己處於四處討飯、窮途末路的情況下才被迫投案的;而“認罪悔罪態度好”則是想減輕受到的懲罰。
關於“積極賠償”,家屬說,案發後,李昌奎的家屬對王家不聞不問,最後拿出了21838.5元,剩下的就拖著不給,“這怎么能叫積極賠償呢?”隨後,死者家屬連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聯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訴,提請再審程式,重新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
雲南省高院:正在重新審核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副院長田成有確認此案終審被改判死緩是事實。他表示,目前雲南省高院正在對這起案件的審判結果進行審核,再審程式是否啟動將視案件審核結果嚴格依照法律作出決定,高院會認真審慎對待。
網路熱議
網友“黑林小嬌”:此案法院判決抽象簡單,不足以服眾。中國法律制度真是讓人費解,彈性是要有的,但是不能偏離軌道吧。這樣發展下去,真不敢想像以後會有什麼樣的案件發生。
也有一部分網友則相對冷靜:“要以案說案,依法斷案,不能用公眾的怒火來殺死一個人。”“冤冤相報何時了?留著李昌奎的命讓他來贖罪,豈不是更好。”
對此,另有網友認為:“在如今大環境下,即便要廢除死刑,也應該從立法層面進行,絕不能搞個案突破。”
專家觀點
宣東,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1999-2003年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宣東認為,改判死緩不太恰當。法律規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從輕處理,投案自首隻是個從輕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可以從輕”,不是“應當從輕”。這需要看犯罪情節,如果案件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惡劣,民憤極大,那么,就不能機械地從輕。
他認為,該案是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不像藥家鑫案件那樣,是突發交通事件引起的殺人行為,這中間還有一念之差的問題。“李昌奎這個案件,我們要強調不從輕的一面。”
楊學林,北京知名律師,李莊案辯護律師。
楊學林認為,法院減少死刑判決的理念是對的。但是選擇這個個案作為典型案例不大恰當。
該案據說是有感情糾紛在裡面,但是,涉及到一個與兇手沒有直接關係的小孩,所以歸為“家庭鄰里糾紛”進而減輕判決,不大妥當。
由該案再次引發了有關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議,楊學林認為,在目前死刑沒取消的情況下,要儘量減少死刑,死刑要暫時保留、逐步減少、將來廢除。
他主張逐步分案件類別廢除。“但是現在需要減的沒有減,一個原因就是,全國各地高院在減少死刑的把控上,標準不一樣。”
他認為,死刑肯定要廢除。但是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暫時還是要保留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