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比瑞亞和獅子山關於馬諾河宣告是由賴比瑞亞,獅子山在1973年10月03日,於馬萊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73年10月03日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馬萊鈉
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
願意為我們兩國之間的持久和平、友誼、自主及社會進步建立一個堅實的經濟基礎;
為了執行1971年3月16日和1972年1月28日發表的聯合聲明中的決議,加快我們兩國的經濟成長速度、促進社會進步和提高文化素質;
鑒於雙方在經濟、社會、科學技術和行政領域裡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通過積極合作和相互支持,我們一定能夠取得圓滿的結果;
我們決心為密切兩國之間的經濟合作做出更大的努力,並決定為實現這一目標採取必要的措施;
特此宣告如下:
第一,在賴比瑞亞和獅子山成立一個關稅同盟,稱之為馬諾河同盟。
第二,同盟的目標和宗旨是:
1.消除相互貿易中的一切障礙、擴大兩國間的貿易往來,相互合作發展國際貿易,創造有利條件發展兩國的生產能力,包括逐步完善共同的貿易保護政策和為創造新的生產能力而進行合作。
2.保證經濟合作利益的公平分享。
第三,同盟的成立分兩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截止於1977年1月1日;考慮到行政及有關其他問題,第二階段可在以後適當期限內完成。
第四,同盟成立的第一階段包括:
1.對地方商品實行相互自由貿易,取消關稅並對這類貿易實行免稅。
2.協調進口稅率,並對地方商品實行其他的財政鼓勵,保證公平的貿易條件和協調對地方生產者的保護政策。
3.對發展農業生產與地方加工產品間的合作給予必要的贊助。
第五,地方商品是指全部或大部分在一個或另一個國家內生產的商品;
第六,同盟聯合秘書處應在1974年1月1日前在弗里敦設立。關於成立秘書處的行政管理和財務安排以及秘書處的職能問題將由兩國政府在已成立的合作機構內直接磋商,並取得代表政府的聯合部長委員會的同意。
第七,為實現既定目標和宗旨,在1974年1月1日後,當條件成熟時,便在蒙羅維亞成立一個關稅培訓學校;學校的作用和成立的籌備工作將按與成立同盟聯合秘書處類似的方法制訂。
第八,對促進既定聯合目標和宗旨而必不可少的其他安排,可隨時由賴比瑞亞-獅子山經濟合作聯合部長委員會作出提議,並在適當的時候以宣告的議定書的形式由政府通過。
第九,考慮到在非洲範圍內擴大經濟合作的重要性,對於所有贊同同盟目標和宗旨的西非地區國家、同盟歡迎參加。
馬諾河宣告的第二議定書:馬諾河同盟的機構
(1974年10月3日訂於大角山州)
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
為促進馬諾河同盟的目標和宗旨的實現。
根據馬諾河宣告第八條所作的決定;
鑒於有必要設立和調整同盟的機構;
特此對宣告制定本議定書:
第一,同盟機構如下:
--同盟部長理事會
--同盟常務委員會
--同盟分委員會
--同盟秘書處
--馬諾河宣告及其議定書規定的或由同盟部長理事會設立的其它組織、機構、部門和行政單位。
第二,所有永久性的聯合性質的機構都要使用“同盟”一詞。
第三,聯合部長委員會重新命名為同盟部長理事會。
第四,同盟部長理事會的所有決定應在意見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並以下列形式形成決議:
1.作為對馬諾河宣告的議定書的增補條款向國家元首提出的建議;
2.需要由同盟秘書處或兩國政府制定執行的決議;
3.其他不需執行的決議,如說明和資料。
第五,同盟部長理事會將由代表和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的計畫和經濟事務部部長和代表獅子山共和國政府的經濟計畫和發展部部長以及兩國負責財政、教育、貿易、工業、農業、交通、通訊、動力和工程的部長們組成。
第六,當議程涉及的問題與兩國政府其他部門的部長有關時,他們也能參加同盟部長理事會會議。
第七,如果某位部長不能參加同盟部長理事會會議,政府可選派另一位部長代表他參加會議。
第八,同盟部長理事會主席將由各國輪流當選,並任職到下一屆同盟部長理事會常務會議的召開。第一任主席要從主持會議的國家中選出。同盟部長理事會的副主席也按類似辦法從非當選主席的國家中選舉。
第九,同盟部長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會議,其他特別會議必要時經主席與秘書長磋商決定召開。
第十,同盟常務委員會要在同盟部長理事會例行會議召開之前舉行會議,對需討論的問題進行考慮並制定同盟部長理事會的工作日程。同盟常務委員會將由政府選派的高級官員組成。
第十一,同盟部長理事會下屬五個同盟分會,它們各自的責任是:
1.貿易和工業;
2.農業、林業和漁業;
3.交通、通訊和動力;
4.教育、培訓和研究;
5.財政及行政管理。
第十二,同盟分會將由政府部門的高級專業人員以及由政府選派的與所涉領域直接相關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三,同盟分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四,同盟部長理事會在必要時可組成工作組,對某些領域提供詳細的專業指導。工作組是特設的,由高級官員及其他直接負責指定領域的日常工作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五,聯絡官員由同盟部長理事會根據具體的項目任命。他們要向同盟秘書處提供由同盟秘書處所承擔的研究項目的所有背景資料。他們應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官員並有權接觸所研究項目的有關資料。
第十六,按照馬諾河宣告第六條成立的同盟秘書處的秘書長應為賴比瑞亞人,副秘書長應為獅子山人。他們分別由賴比瑞亞共和國總統和獅子山共和國總統根據同盟部長理事會的推薦任命。秘書長在副秘書長的協助下領導同盟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可任命一位或幾位主任,他們同時擔任同盟分會的領導。
第十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同盟秘書處其他官員的職責和身份地位按馬諾河宣告的規定以及由同盟部長議會通過的職工規章制度執行。在履行職責時,秘書長及職員都可以不徵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同盟處任何其他當局的指示。作為只對同盟負責的官員,他們不得在崗位上從事任何不利於同盟的活動。
作為此草案的證明,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的總統在此簽名。
馬諾河宣告的第四議定書:馬諾河同盟的財政安排
(1974年10月3日訂於大角山州)
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
為促進馬諾河同盟的目標和宗旨的實現;
根據馬諾河宣告第八條所做的決定;
鑒於有必要制定財政政策和規章;
特對宣告制定本議定書:
第一,有關同盟的財政政策和規章將由同盟部長理事會制定。
第二,同盟部長理事會應制定財政規定和章程,包括財政預算、財政年度、資金保管、支出政策、審計等有關規定。
作為本議定書的證明,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在此簽名。
馬諾河宣告的第五議定書:馬諾河同盟的免稅和優惠公約
(1974年10月3日訂於大角山州)
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
為促進馬諾河聯盟的目標和宗旨的實現;
根據馬諾河宣告第八款所做的決定;
鑒於有必要制定馬諾河同盟免稅和優惠公約,
特宣告制定本議定書:
同盟部長理事會應制定馬諾河同盟的免稅和優惠公約。公約將確定馬諾河同盟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同盟機構和同盟官員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是同盟成員國之間的關係。
作為此議定書的證明,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在此簽名。
願意為我們兩國之間的持久和平、友誼、自主及社會進步建立一個堅實的經濟基礎;
為了執行1971年3月16日和1972年1月28日發表的聯合聲明中的決議,加快我們兩國的經濟成長速度、促進社會進步和提高文化素質;
鑒於雙方在經濟、社會、科學技術和行政領域裡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通過積極合作和相互支持,我們一定能夠取得圓滿的結果;
我們決心為密切兩國之間的經濟合作做出更大的努力,並決定為實現這一目標採取必要的措施;
特此宣告如下:
第一,在賴比瑞亞和獅子山成立一個關稅同盟,稱之為馬諾河同盟。
第二,同盟的目標和宗旨是:
1.消除相互貿易中的一切障礙、擴大兩國間的貿易往來,相互合作發展國際貿易,創造有利條件發展兩國的生產能力,包括逐步完善共同的貿易保護政策和為創造新的生產能力而進行合作。
2.保證經濟合作利益的公平分享。
第三,同盟的成立分兩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截止於1977年1月1日;考慮到行政及有關其他問題,第二階段可在以後適當期限內完成。
第四,同盟成立的第一階段包括:
1.對地方商品實行相互自由貿易,取消關稅並對這類貿易實行免稅。
2.協調進口稅率,並對地方商品實行其他的財政鼓勵,保證公平的貿易條件和協調對地方生產者的保護政策。
3.對發展農業生產與地方加工產品間的合作給予必要的贊助。
第五,地方商品是指全部或大部分在一個或另一個國家內生產的商品;
第六,同盟聯合秘書處應在1974年1月1日前在弗里敦設立。關於成立秘書處的行政管理和財務安排以及秘書處的職能問題將由兩國政府在已成立的合作機構內直接磋商,並取得代表政府的聯合部長委員會的同意。
第七,為實現既定目標和宗旨,在1974年1月1日後,當條件成熟時,便在蒙羅維亞成立一個關稅培訓學校;學校的作用和成立的籌備工作將按與成立同盟聯合秘書處類似的方法制訂。
第八,對促進既定聯合目標和宗旨而必不可少的其他安排,可隨時由賴比瑞亞-獅子山經濟合作聯合部長委員會作出提議,並在適當的時候以宣告的議定書的形式由政府通過。
第九,考慮到在非洲範圍內擴大經濟合作的重要性,對於所有贊同同盟目標和宗旨的西非地區國家、同盟歡迎參加。
馬諾河宣告的第二議定書:馬諾河同盟的機構
(1974年10月3日訂於大角山州)
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
為促進馬諾河同盟的目標和宗旨的實現。
根據馬諾河宣告第八條所作的決定;
鑒於有必要設立和調整同盟的機構;
特此對宣告制定本議定書:
第一,同盟機構如下:
--同盟部長理事會
--同盟常務委員會
--同盟分委員會
--同盟秘書處
--馬諾河宣告及其議定書規定的或由同盟部長理事會設立的其它組織、機構、部門和行政單位。
第二,所有永久性的聯合性質的機構都要使用“同盟”一詞。
第三,聯合部長委員會重新命名為同盟部長理事會。
第四,同盟部長理事會的所有決定應在意見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並以下列形式形成決議:
1.作為對馬諾河宣告的議定書的增補條款向國家元首提出的建議;
2.需要由同盟秘書處或兩國政府制定執行的決議;
3.其他不需執行的決議,如說明和資料。
第五,同盟部長理事會將由代表和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的計畫和經濟事務部部長和代表獅子山共和國政府的經濟計畫和發展部部長以及兩國負責財政、教育、貿易、工業、農業、交通、通訊、動力和工程的部長們組成。
第六,當議程涉及的問題與兩國政府其他部門的部長有關時,他們也能參加同盟部長理事會會議。
第七,如果某位部長不能參加同盟部長理事會會議,政府可選派另一位部長代表他參加會議。
第八,同盟部長理事會主席將由各國輪流當選,並任職到下一屆同盟部長理事會常務會議的召開。第一任主席要從主持會議的國家中選出。同盟部長理事會的副主席也按類似辦法從非當選主席的國家中選舉。
第九,同盟部長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會議,其他特別會議必要時經主席與秘書長磋商決定召開。
第十,同盟常務委員會要在同盟部長理事會例行會議召開之前舉行會議,對需討論的問題進行考慮並制定同盟部長理事會的工作日程。同盟常務委員會將由政府選派的高級官員組成。
第十一,同盟部長理事會下屬五個同盟分會,它們各自的責任是:
1.貿易和工業;
2.農業、林業和漁業;
3.交通、通訊和動力;
4.教育、培訓和研究;
5.財政及行政管理。
第十二,同盟分會將由政府部門的高級專業人員以及由政府選派的與所涉領域直接相關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三,同盟分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四,同盟部長理事會在必要時可組成工作組,對某些領域提供詳細的專業指導。工作組是特設的,由高級官員及其他直接負責指定領域的日常工作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五,聯絡官員由同盟部長理事會根據具體的項目任命。他們要向同盟秘書處提供由同盟秘書處所承擔的研究項目的所有背景資料。他們應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官員並有權接觸所研究項目的有關資料。
第十六,按照馬諾河宣告第六條成立的同盟秘書處的秘書長應為賴比瑞亞人,副秘書長應為獅子山人。他們分別由賴比瑞亞共和國總統和獅子山共和國總統根據同盟部長理事會的推薦任命。秘書長在副秘書長的協助下領導同盟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可任命一位或幾位主任,他們同時擔任同盟分會的領導。
第十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同盟秘書處其他官員的職責和身份地位按馬諾河宣告的規定以及由同盟部長議會通過的職工規章制度執行。在履行職責時,秘書長及職員都可以不徵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同盟處任何其他當局的指示。作為只對同盟負責的官員,他們不得在崗位上從事任何不利於同盟的活動。
作為此草案的證明,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的總統在此簽名。
馬諾河宣告的第四議定書:馬諾河同盟的財政安排
(1974年10月3日訂於大角山州)
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
為促進馬諾河同盟的目標和宗旨的實現;
根據馬諾河宣告第八條所做的決定;
鑒於有必要制定財政政策和規章;
特對宣告制定本議定書:
第一,有關同盟的財政政策和規章將由同盟部長理事會制定。
第二,同盟部長理事會應制定財政規定和章程,包括財政預算、財政年度、資金保管、支出政策、審計等有關規定。
作為本議定書的證明,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在此簽名。
馬諾河宣告的第五議定書:馬諾河同盟的免稅和優惠公約
(1974年10月3日訂於大角山州)
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
為促進馬諾河聯盟的目標和宗旨的實現;
根據馬諾河宣告第八款所做的決定;
鑒於有必要制定馬諾河同盟免稅和優惠公約,
特宣告制定本議定書:
同盟部長理事會應制定馬諾河同盟的免稅和優惠公約。公約將確定馬諾河同盟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同盟機構和同盟官員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是同盟成員國之間的關係。
作為此議定書的證明,我們作為賴比瑞亞總統和獅子山總統在此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