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學院原總務處處長兼黨總支書記、校長辦公室主任賴光燦,在管理基建工程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86萬元、美金1萬元。鑒於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案發後能主動退出大部分贓款,並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武江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賴光燦
- 國籍:中國
- 重大事件:受賄
- 職務:韶關學院原總務處處長兼黨總支書記
人物概述,犯案經過,從輕處罰,相關分析,
人物概述
賴光燦,男,韶關學院原校長辦公室主任,在管理基建工程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86萬元、美金1萬元,被武江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5萬元。
犯案經過
被告人賴光燦於1996年7月至2004年擔任韶關學院總務處處長兼黨總支書記,2004年至2006年1月擔任韶關學院後勤處處長。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5年間,賴光燦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工程承建商林×發人民幣31萬元、美金1萬元;收受工程承建商林×茂人民幣35萬元;收受某有色建築有限公司經理勞×章人民幣15萬元;收受工程承建商姚×和人民幣5萬元。案發後,賴光燦退贓人民幣78萬元。
從輕處罰
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賴光燦構成受賄罪。鑒於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案發後能主動退出大部分贓款,並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相關分析
韶關市紀委有關負責人分析了這些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是受賄犯罪涉及實體工程、綠化工程、基礎建設、市政工程、住房保障民生工程等項目。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城建工程容易成為商業賄賂的滋生地。
二是涉嫌受賄的人員較多。工程建設領域的犯罪主體向職能部門滲透,從單位的一把手及分管基礎建設的領導,到單位的部門負責人、具體的辦事人員,都有可能利用職權的便利收受錢財。
三是工程管理高層收受紅包現象較普遍。
四是受賄犯罪易發多發環節較多。大部分工程項目在支付工程進度款環節方面存在受賄犯罪。工程管理方或暗示或明示對方給好處費,或故意刁難、拖延工程進度款,以達到索要賄賂的目的。
五是窩案、串案較多。工程招標、工程增減、檢查驗收、款項撥付等環節,承建商都要行賄以疏通關係。
六是受賄形式呈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