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做好重要展會的服務保障工作,進一步最佳化展品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管措施,促進我國展覽業健康、快速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保障意識,管理模式,備案手續,監管措施,處置工作,監管體系,
保障意識
重要展會是指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涉及多個國家或港澳台地區的各類展覽會。重要展會的舉辦,密切了我國與國際社會的溝通聯繫,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對外經濟的發展。做好各類重要展會的服務保障,是發揮檢驗檢疫職能優勢,在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中加快推動展覽業發展的重要抓手,各級檢驗檢疫機構應積極參與本地區重要展會的籌備和舉辦工作,本著“風險可控、適當放寬”的原則,確保展品的便捷通關、有效監管。
管理模式
(一)重要展會舉辦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事先協調展品入境口岸所在地的有關直屬檢驗檢疫局,向其提供經檢驗檢疫確認的展會展品清單和相關證明,展品入境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展品清單、相關證明對入境展品按照相應便利政策予以快速驗放,必要時可設定專門的展會展品辦理視窗,做到即到即報、即檢即放。
(二)對入境後原貨櫃原封轉運至展會舉辦地的展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根據規定,只對貨櫃箱體外表實施檢疫處理和放射性監測,其他檢驗檢疫工作由舉辦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
(三)對散裝和入境後需開箱卸貨後再裝運至展會舉辦地的展品,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展品、貨櫃、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實施檢疫和放射性監測,並按有關規定實施必要的檢疫處理。後續監管工作由舉辦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
(四)通過郵寄、快件或人員攜帶等方式入境的展品,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的規定,並向舉辦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實施檢疫及後續監管。
備案手續
(一)對入境的展品(包括用於展檯布置等用途的暫時入境物品)可免予檢驗,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動植物源性食品、特殊物品等展品需辦理檢疫審批的,由舉辦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並報總局備案。允許來自非疫區但未獲得進口檢驗檢疫準入的動植物產品及動植物源性食品入境參展,但不得用於品嘗、銷售,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由總局按照特許審批辦理。已經深加工可消除動植物疫情傳播風險的動植物產品及動植物源性食品可免於審批,報檢時可免於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的檢疫證書,但屬於動植物源性食品的,報檢時仍需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的衛生證書。
(三)對於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但符合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展品,舉辦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接受主(承)辦方的書面申請,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辦理免辦手續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接到舉辦地檢驗檢疫機構通知後,對該物資先行放行,由舉辦地檢驗檢疫機構補辦免辦證明,並將免辦證明寄送至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歸檔。
(四)對入境預包裝食品、化妝品等展品,免予加貼中文標籤和抽樣檢驗,對其收發貨人可免予備案。對展會期間少量試用、品嘗、饋贈的入境預包裝食品、化妝品,視審核和驗證情況抽取樣品(可展前提供)檢驗,並可免予加貼中文標籤;對樣品已經檢驗合格並在展會現場少量試銷的,經所在地直屬局批准,免於加貼中文標籤。對於免於加貼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化妝品,但須在展品旁以中文註明品名、禁忌、食用(使用)方法等事項。
監管措施
(一)在重要展會現場提供“一站式”檢驗檢疫服務,加強與地方政府、展會主(承)辦方、口岸相關部門等的協調與合作,在展會中心現場與有關單位實行聯合辦公、共同查驗的模式。通過檢驗檢疫政務網站等信息平台,為參展商提供質量標準、技術法規、風險預警等技術信息資訊查詢。設立展會專用服務諮詢電話,用於展會有關事宜的溝通協調和業務諮詢。
(二)舉辦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展會現場監督管理,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展品或未經批准的試用、品嘗、饋贈和少量試銷等活動時,應通知展會主(承)辦方和參展商停止展示或活動,並對相關展品予以封存,按照相關規定後續處理。
(三)舉辦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在展區附近開展外來疫情監測,發現重大外來疫情,應及時採取剷除等應急處置措施。
處置工作
(一)入境參展的展品展覽後,原則上應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由參展商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展會主(承)辦方應督促參展商妥善處理展品並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展品核銷明細單。
(二)對擬銷售、使用的入境展品,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補齊各項入境檢驗檢疫手續,舉辦地檢驗檢疫機構憑參展證明可予優先辦理。
(三)對擬轉場到另一地參展的展品,舉辦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將相關展品信息通知另一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由其做好後續監管和處置工作。
(四)允許展品在展覽期間合理損耗(試用、品嘗、饋贈和少量試銷等活動及不可抗力導致的損耗)。屬於舉辦活動導致的損耗,展會主(承)辦方應督促參展商提前將活動告知檢驗檢疫機構,並提供展品擬使用方式(試用、品嘗、饋贈或少量試銷)和數量(應在合理範圍內,與展會或活動規模相匹配),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後,方可舉辦相關活動,活動結束後將損耗明細單提交檢驗檢疫機構;屬於不可抗力導致的損耗,展會主(承)辦方應督促參展商提交損耗原因報告和損耗明細單。
監管體系
(一)結合展會業特點,聯合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展會業參展商誠信和展品質量監管體系,共同研究制訂展會參展商誠信和展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參展商誠信和展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共同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營造健康規範的展會環境,確保國際展會業展品質量安全。
(二)結合出入境展品的特點和檢驗檢疫監管特點,積極探索物聯網技術在展會業檢驗檢疫監管中的套用,整合物流與檢驗檢疫信息平台,進一步提升展會業檢驗檢疫監管服務效能,積極推動物流業與展會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