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賞金獵人是一項富有傳奇色彩的危險職業。他們的工作重點是追捕逃犯,不過其工作對象大都不會採取合作態度,這就需要賞金獵人的勇氣和智慧了。通常賞金獵人的報酬是逃犯應付保釋金額的10%到45%。經驗豐富的賞金獵人接受高風險的任務,可拿到10萬美元的薪酬。
職業背景
在過去
美國荒蕪的西部,一些逃犯遊蕩在這裡時,當地的治安部門沒有那么多人手來追捕他們。因此,他們會張貼懸賞緝拿海報,為成功逮捕逃犯者支付高額的報酬。為了這筆酬金,賞金獵人就會毫不留情地追捕這些不法之徒,他們會想盡一切辦法抓住逃犯,無論死活。
如今,雖然大多數現代的賞金獵人都是訓練有素、有執行許可的專業捕快,但是那種流氓似的賞金獵人留給人們的刻板印象仍然存在。這種過去在美國西部可自由參與的行當現在已經轉變成一個真正的職業,成為美國司法系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工作性質
賞金獵人的工作性質是非常複雜的,有許多還相當危險。從最簡單的尋寶委託,到觸犯
法律的暗殺活動,都有可能包含在賞金獵人的工作範圍內。如果應徵者本人願意接受的話,各式各樣的臨時短工——舉凡:打掃環境的清潔工,運送貨物、信件的快遞,臨時教師,保全人員,甚至保姆……等等,都可以列入其服務範圍。
而也正因為如此,人們對賞金獵人的態度是非常兩極化的,有的人覺得賞金獵人給了他們不少幫助:像是一些鍊金術士、博物學者,或是一些對某人有敵意的人;有的人則覺得賞金獵人是大陸上的毒瘤:例如遭到獵殺的種族,自視甚高的權貴,或是不堪其擾的平民百姓等。
獵人賞金
並不是每個受到有罪指控的人都支付得起保釋金,保釋金可能是幾十萬甚至數百萬。在這些情況下,保證人將介入並提供一份保釋保證書(類似貸款協定),從保釋人那裡獲得占整個保釋金一定比例(通常為10%)的金額作為回報。保證人隨後會尋求保險公司為保釋保證書提供保險,保釋保證書旨在保證被告會出席預定的庭審。但是,如果被告決定逃跑和缺席庭審(約20%的被告會這樣做),則必須由保證人支付保釋保證書所規定的保釋金。(因此,保證人會要求被告提供財產但保,如房產或汽車產權。)
由於保證人負責支付保釋金,公安部門又不一定能夠抓回逃犯,因此許多保證人會聘請一個職業的賞金獵人或(此行業者喜歡自稱的)保釋執行代理人來追捕逃犯。同一個案子有時可能分派給多個賞金獵人,但是職業代理人通常傾向於避開競爭對手過多的案子。
賞金獵人通常會收取占整個保釋金額10%到20%的金額作為其服務的回報。一名富有經驗的賞金獵人每年可以接80到150樁案子,可能因此掙得5到8萬美元的年收入。不過他們的工作時間長,有時一周需要工作80到100小時,而且總是處於極度緊張的狀態,因此非常艱苦。
“作為賞金獵人,我們可能需要開車穿梭於危險社區,與一些傻瓜談話,有時不得不守著一杯冷咖啡,不遺餘力地找那些壞傢伙——哪裡有什麼榮耀可言”美國保釋執行代理公司的負責人鮑勃·伯頓這樣說。他坦言,真正的報酬是參與抓捕逃犯行動所帶來的那種迸發的快感。伯頓稱這報酬為“快感美元”——“每成功完成一樁逮捕會掙得一筆酬金和價值1千倍的快感。”
由於直接與自己的利益相關,賞金獵人通常比警察更有效率。根據美國保釋執行代理協會的統計,賞金獵人逮捕了近90%的棄保潛逃者。
是否合法
儘管各個州的法律賦予賞金獵人的權力有所不同,但總體來說,賞金獵捕是合法的。並且通常,他們獲得的逮捕權力會超過當地的警察。
賞金獵人執行逮捕只需要一份保釋保證書的副本(證明逃犯身份的檔案)即可。在某些州,保證書副本還需要經過相關部門核證。賞金獵人不需要持有逮捕證,就可以在未經宣布的情況下進入私人住所,而且在執行逮捕之前不必宣讀逃犯可享有的
米蘭達權利。但是這項工作也需要遵守相應的規章制度。保釋保證書契約賦予賞金獵人進入逃犯家中的權利,但是事先必須確定要進入的房屋一定是逃犯的住所,他們不得隨便進入逃犯朋友或親人的家中尋找逃犯。
有些州要求賞金獵人須獲得執業許可;其他一些州則要求賞金獵人在相關部門登記註冊即可。只有少數州(
肯塔基州、
伊利諾斯州和
俄勒岡州)完全禁止賞金獵人對棄保潛逃者執行逮捕。在這些州,賞金獵人需要提供一份法院令。然後,法官通常會命令當地警察機關逮捕逃犯,賞金獵人可以請求將罪犯交由自己看管。賞金獵人永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在美國以外執行逮捕。賞金獵人如果誤闖國際邊界,可能遭逮捕甚至擊斃。
但“賞金獵人”們不會輕易向
殘疾人開槍,這樣的行為會遭到賞金組織的控告。
代表人物
在美國當前的“賞金獵人”中,最有名的當屬有“獵狗”稱號的杜恩·
李·查普曼,他也是馬特洛克的偶像。在27年的“獵人”生涯中,他抓捕了6000多名
取保候審的逃犯,“獵狗”的大名令逃犯們聞風喪膽。
“獵犬”查普曼在美國是一位頗具爭議性的人物,他在年輕時曾因一級謀殺罪入獄。出獄後,他以抓捕逃犯換取賞金為生,成為一名職業“賞金獵人”。在他的“獵人”生涯中,總共抓捕了6000多名嫌疑犯,並曾於2003年在美墨間進行跨國大追捕,抓獲了犯下強姦罪的高級化妝品牌
蜜絲佛陀繼承人安德魯·斯特勒,完成了連美國
FBI都沒能完成的任務。
隨後,美國A&E電視台更為他拍攝了一部電視連續劇《獵狗:賞金獵人》,全部由真人演出。在他的個人網站上,查普曼不但大秀好萊塢硬漢的威猛形象,還把全家都包裝成“獵人”家族。事實上,查普曼的妻子和孩子也的確是他工作上的最佳拍檔。
查普曼結過4次婚,12個孩子都在幫他做事。如今,他們已不再是躲在灌木叢中打打手電蒙蔽罪犯的小孩子了,早已經成為獵人家族的
中堅力量。
政府僱傭軍
布希在任期間,發動的多次戰爭不僅為主要跨國公司帶來了豐厚利潤,也大大推動了秘密準軍事團體的發展壯大。這個準軍事團體往往也被稱為“賞金獵人”。但實際上,他們是最見不得光的一批人,與負責追捕逃犯的“賞金獵人”有著很大的不同。
這些武裝到牙齒、習慣於一身黑衣戴著墨鏡自稱“私人僱傭軍”的軍人,至今仍然是美國統治當局嚴格保守的秘密。他們面臨著殘酷的訓練,擁有大筆預算,以及裝甲車、直升機、飛機、快艇和現代化的摧毀性炸藥等各種先進武器。
僱傭軍還負責建造秘密監獄、駕駛飛機非法運送囚犯、執行複雜的秘密行動,例如襲擊、綁架和酷刑暗殺等。他們的存在給平民造成了心理威懾,讓他們感到恐懼無力,不敢積極地反對當前現狀。此外僱傭軍還可以讓執政者為自己的殘暴行為開脫責任。
制度評析
【摘要】商業保釋及賞金獵人制度至今存在於美國大部分州,甚至被認為是美國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美國賞金獵人寬泛的權力及其經常被濫用的事例,激起民眾要求通過法律規制這一職業的呼籲。儘管美國商業保釋制度利弊共生,其對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改造具有重要借鑑意義。
【關鍵字】商業保釋 賞金獵人 取保候審
美國刑事司法中,如果被告作“無罪答辯”,治安法官就確定開庭審理日期並作出保釋決定。在過去,唯一可接受的保釋形式是現金或擔保債券,現在,治安法官使其他替代履行形式成為可能,包括:承諾審理中到庭而保釋,即自我保證;承諾如果未到庭就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而獲釋,即無擔保的保證;被告支付一定比例(一般為10%)的保釋金而獲釋;被告承諾遵守某些非財產性限制條件,如不與特定的人聯繫,不實施犯罪行為,或不離開規定的地域。
①只有當法院對被告附加一定經濟負擔而被告又無力支付時,他才會求助於商業擔保人。由於保釋的功能在於確保被告庭審時到庭,毫無疑問,指控的罪行越嚴重,治安法官更可能決定較高數額保釋金作為保釋條件。結果是,大部分尋求商業擔保服務的都是被指控了重罪等候審判的被告人。
②據此,商業保釋擔保中的被保證人一般被指控為重罪,並經治安法官裁定有罪證據已經達到“合理理由”的程度。所以,保釋擔保人面臨一種現實的風險,即被保釋人很可能在預料的困境誘使下而脫逃。
據統計,由商業擔保人保釋的被保釋人中大約有14%沒有到庭。儘管如此,由於商業擔保人經常和其他擔保人處於競爭之中,他們常被迫對那些脫逃風險極大的被保釋人提供擔保。但是,保險公司一般會拒絕給那些接受“顧客脫逃率經常性地超過2%”的商業擔保人投保,而沒有保險公司的支持商業擔保人很快就會被擠出市場。因而,商業擔保人被迫去找回那些脫逃的被告人。如果商業擔保人經常性地忙於尋找脫逃的被保釋人,將使他難以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商業擔保人通常僱請專業賞金獵人來保證使被告人到庭受審。
《美國新聞和世界報導》中的1997年的“職業指南”中將賞金獵人列為未來的第二熱門職業,文中聲稱,“只要看守所和監獄人滿為患,該行業就有興旺的可能”。
③由於賞金獵人在大多數情況下不須辦證又不受規制,因而,不可能確切地獲知有多少賞金獵人。有兩個特徵吸引人們加入賞金獵人隊伍:潛在的巨大利潤和獵捕的刺激。賞金獵人受商業擔保人雇用,對每一次捕獲一般能獲得10%的保釋金。同時,一個賞金獵人在一年中的收入不但取決於保釋金,也取決於賞金獵人追捕脫保人的能力。據估計,全日制、出色的賞金獵人每年能賺取4~5萬美元。另一個誘惑是,當賞金獵人捉拿脫保人時所帶來的刺激和興奮。
雖然有這些方面的好處,賞金獵人也面臨職業危險。儘管賞金獵人遭遇反抗的機率不到10%,但該行業不是沒有傷亡。例如,最近就有一位賞金獵人在進行追捕一個被指控毒品輕罪而逮捕的被保釋人時,胸口中彈。但是,許多賞金獵人缺乏執法方面的培訓,許多州也沒有此種要求。與大部分賞金獵人缺乏訓練相反,他們卻被授予了令經過專業訓練的警官們都羨慕的權力。
特別是,賞金獵人可以合法地不經取得令狀就闖入嫌疑人的家中,使用必要的強制力量逮捕嫌疑人,不經州的事先授權就可以搜查和監禁嫌疑人。這些現實中賞金獵人享有的權力,是許多警察的夢想。由於賞金獵人不受規制的權力、缺乏訓練、追捕中的衝動興奮、潛在的金錢報酬等因素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火藥桶”,這可以解釋被保釋人和無辜者遭受賞金獵人暴力濫用的原因。
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賞金獵人責任和資質認定法》,該法指出,儘管賞金獵人和執法官員的義務、責任、工作技能是不同的,但公眾經常對他們難以辨別;被告獲得保釋或被無擔保釋放作為審前羈押的替代措施對刑事司法制度功能的實現有著重要意義;保釋擔保人已受到州法令的廣泛規制但賞金獵人的規範則基本無章可循;公共安全要求僱傭合格的、訓練有素的賞金獵人。
該法建議聯邦總檢察長在與州和地方執法人員組織、州和地方檢察官組織、刑事辯護協會、保釋契約代理人組織、賞金獵人組織、擔保公司組織等代表機構商議後,為州控制和規範受僱傭或申請被僱傭為賞金獵人的人的制定一個模範指南。
該模範指南對欲從事賞金獵人工作的人們限定下列條件:要求在履行賞金獵人職業職責之前通過建立於指印基礎上的犯罪背景檢查,不允許根據聯邦法律已被判重罪的人成為賞金獵人;賞金獵人和賞金獵人僱主應對其完成賞金獵人義務的行為投保足額責任保險;州法應當規定,賞金獵人在進入私人住所之前,應先敲門並通報賞金獵人的身份,州法也應對其他州的賞金獵人給予官方確認。
2006年9月26日, Andrews又向眾議院提出了《賞金獵人責任法》的議案,該議案對上述模範指南的內容提出幾點修正:如果賞金獵人職位申請人已根據聯邦法律被判重罪,或已依據州法判為其他罪但如果該人根據聯邦法律將被指控重罪的情形下,應不允許該人獲得此類工作;要求申請人順利完成州批准的關於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資格課程的學習;要求申請人順利通過槍枝使用培訓。
此外,為強化賞金獵人的刑事、民事責任,該草案還增加這樣一些規定:保釋契約的保證人、上述保證人的代理人、賞金獵人,針對依州法得到保釋的人搜捕和實施監管的行為,是根據州制定法、法令、規章、習慣、慣例而實施的州政府的行為;一個賞金獵人如果以獨立的契約當事人或保證人的員工之名義行為時,是保證人的代理人;保釋契約保證人、該保證人的代理人、賞金獵人在一州內為對在該州外獲得保釋人進行搜捕或實施監管時,在該州採取行動之前,有義務向當地執法部門通知下列信息:保證人、代理人或賞金獵人的出現地、及他們的關於對被保釋人為抓捕而搜尋或實施監管的意圖。若該州對上述保證人、代理人、或賞金獵人附加有另外要求時,滿足其他要求後仍不能免除該通知義務。
商業保釋及賞金獵人制度的價值評析。儘管美國有些州採取措施廢除或壓制商業保釋擔保人,但商業擔保仍然繼續在美國大部分州運作,該制度的社會功用也不可否認:
第一,使更多的被訴人可以被保釋,人身自由免受不必要的剝奪。如果沒有保釋擔保人的幫助,那些因為微小的犯罪被指控的、偶然犯罪的人由於無力支付保釋金被監禁,而那些慣犯則由於其外部聯繫將毫不費力的安排保釋,導致被告人人身自由保障上的不公平。
第二,實現社會控制。保釋擔保人投資於商業保釋,有一定的風險。為了保護其投資,在簽訂契約之後,在追逐利潤的驅使下,保釋擔保人會勤奮的工作,行使對被告人的監督權,積極敦促被告履行保釋附加的義務,從而實現社會控制。
第三,商業保釋制度較好地平衡了法庭利益和被訴人利益。保釋擔保人通過自己的業務活動,一方面使很多交不起保證金的被告人獲得釋放,另一方面又使得法庭絕大部分的保釋金裁定得以執行,大大地控制被羈押的人數,實現了法庭利益和被訴人利益的平衡。
第四,商業保釋創造資本增殖的途徑,增加了社會就業崗位。商業保釋實際上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活動,這一制度為私人資本的出路開闢了通道,繁榮了經濟發展,又在刑事保釋的運作中介入了私人力量,通過私人力量監督法官對保釋請求的裁決和督促被告人履行保釋附加的義務。
美國商業保釋制度的實踐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有下列啟示:
第一,在刑事訴訟程式中適當引入非國家力量。美國商業保釋制度藉助非國家的私人擔保人這一中介,實現了法庭利益和被告人利益的平衡,如果說非國家力量在美國刑事訴訟中能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反思一下我們排斥非國家力量介入刑事司法領域的觀念的合理性。雖然在刑事司法領域要堅持國家專控,但適當地引入非國家力量作為補充是有一定現實意義的。
第二,尊重刑事被訴人的人身自由權,建立靈活的保釋制度。人身自由是公民從事一切社會事務的前提,刑事訴訟中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對被告人的家庭、職業、生活帶來很大衝擊,國家也為此要付出高額成本。所以,從經濟核算角度,審前羈押措施帶給社會的是負效用,應當被否定。美國商業保釋制度在處理國家司法利益、被告人利益和保釋擔保人利益間的相互衝突時表現了較大的靈活性,其中所體現的精神,即對被告人人身自由權的尊重,值得我們借鑑。
第三,引入商業保釋制度,利於克服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弊端。首先,商業保釋制度的存在為符合取保條件但不能提供保證金或保證人的被告創造了獲得取保候審的機會。其次,商業保釋但保人出於商業利潤目的將會比現行法中的“保證人”更為盡責地履行對被取保人的監督義務。再次,商業擔保人對司法機關違法沒收保證金的行為絕不會坐視不管,從而監督公安司法機關守法地執行職務活動。(作者為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Yale Kamisar et al.,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27-28 (1994).
②Jonathan Drimmer,When Man Hunts Ma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Bounty Hunter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33 Hous. L. Rev. 742 (1996).
③Katherine T. Beddingfield et al.,20 Hot Job Tracks,U.S. News & World Rep.,Oct. 28,1996,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