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盜威逼人致死案,發生於153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賊盜威逼人致死案
- 發生時間:1530年
- 涉及人物:沈真
- 出處:《讞獄稿》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明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據《讞獄稿》載:直隸蘇州府民丘昱、吳華、周文瑞平時遊手好閒,不務正業。賊首沈真探知商家賀林常年做買賣,家裡積有財物。嘉靖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賀林因與鄰居查氏為爭房屋而打官司,不在家裡。當晚,沈真糾同丘、吳、周三人駕船來到賀林家門前的小河邊,待到更深人靜時分,上岸用鐵鑿撬開賀家大門進入房內行竊。賀妻姜氏知覺、驚荒而出,失足跌入門前河中淹死。沈真等人盜得箱籠三隻,乘船搖至名叫貓兒山的地方,將箱籠打開,內有衣服二十餘件,四人各分得一份而散。兩天后,一捕魚人見到在河中漂浮的姜氏屍體,報知官府。姜氏父親姜華撈起屍體用棺殮埋了。案發後,經官府檢驗,姜氏系受驚奔跑跌落河中淹死。官府通緝兇犯,捉住沈真等四犯,將四犯依照“因盜威逼人死律”各處斬刑。案結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刑部查實此案“情亦無異節”,沒有出入。但刑部認為《大明律》內每一條款如“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今因盜威逼人致死律無皆字之文,須依首從法”,即此案應分別首從判處。據此,刑部將此案案犯沈真判為首犯,依法處以斬刑。丘昱、吳華、周文瑞三犯為從犯各處杖刑一百流三千里,又據《明大誥》“及遇蒙恩例通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