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公民往來台灣地區是由安出入境服務分中心受理。
申請材料,審批條件,法定依據,辦理地點,承諾時限,
申請材料
(一)交驗身份、戶口證明;
(二)填寫前往台灣申請表;
(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
(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第十四條 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 交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二) 填寫申請表;
(三) 經由其他地區、國家的,須提交途經地區、國家的再入境許可證明,但過境不需要簽注的地區和國家除外;(四) 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的,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五) 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的,須提交大陸相應機構、團體、個人的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審批條件
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 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一) 從台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法定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辦理地點
市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出入境服務分中心(資陽市雁江區車城大道366號
承諾時限
4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