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這種方法由於在多數情況下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故又稱為債務法(libilitymethod)。在這種方法下,先根據所得稅申報表計算出本期應付所得稅,然後根據預計轉回時的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上述兩者之和為所得稅費用。資產負債法的主要目的在於資產負債表上的遞延所得稅賬戶更富有意義。此法下,遞延所得稅負債代表未應付的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代表未來應收(即可節省)的所得稅,具有應付應收的性質,符合資產負債表定義,故又稱為資產負債表法。此法為美財務準則委員會第96號和第109號公告規定採用的方法。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提出了遞延法和資產負債法兩種方法。
內容
概述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
負債通常劃分為流動項目和非流動項目,在負債表上列示。對於同一納稅主體的流動性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應相互抵消,非流動性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也應相互抵消,僅列示其淨額;但流動項目與非流動項目不得相互抵消,不同納稅主體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也不得相互
抵消。 在具體確定某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是流動項目還是非流動項目時,通常按下列程式加以分析:
特定資產或負債相關
(1)與特定資產或負債
相關的,則按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如資產或負債養活會造成暫時性差異轉回,則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即與該資產或負債相關。
特定資產或負債無關
(2)與特定資產或負債無關的,則按預計轉回期間的長短加以分類。凡下一年度轉回的,列為流動項目;超過一年的營業周期作為劃分流動項目與非流動
項目的標準,則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也以此作為劃分標準。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3)將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分別加總,再計算出流動項目淨額,如流動項目淨額為資產,則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流動資產;如為負債,則列在流動負債項下。
非流動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4)將列為非流動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分別加總,再計算出非流動
項目淨額:如非流動項目淨額為資產,則在資產負債表的非流動資產中“其他資產”項目下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上,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是以淨額列示的。
特點
資產負債法的特點在於:
一、本期的
時間性差額預計對所得稅的影響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將來應付稅款的債務,或作為代表預付未來稅款的資產,因此在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時,遞延稅款的餘額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在採用資產負債法時,本期發生或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以及遞延稅款餘額的調整數,均應以現行稅率計算確定。
分類
資產負債法又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法
核算遞延所得稅的概念依據是暫時性差異,而損益表法則是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側重於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因此損益表債務法以損益表為基礎,強調時間性差異形成與轉回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暫時性差異側重於從資產和負債的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差異。
稅法與會計不一致導致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其稅基間差異。因此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從暫時性差異本質出發分析其產生原因及其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暫時性
差異除了包括收入或費用因會計與稅法上歸屬於不同期間而產生的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稅基之差異外,還包括因對資產或負債進行直接調整而產生賬面金額與其稅基不一致的非時間性差異。兩者核算結果不同、遞延所得稅餘額性質不同。
處理
企業所得稅處理由遞延法變更為負債法,其
基本問題是在轉回年度如何將轉銷的遞延款金額由按原發生時的稅率確定改變為按轉回時的稅率確定。茲舉例說明如下:某企業某項固定資產原價40萬元,按稅法使用5年,按會計使用8年,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該企業每年稅前會計利潤100萬元。設企業所得稅率為33%,從第4年變為40%。顯然,在前五年,時間性差異產生納稅影響金額並予以遞延,後三年,時間性差異轉回。前五年為產生期,後三年為轉回期。由於時間性差異產生年度遞延法與負債法會計處理相同,因而在產生期二者如果相互轉換,則毋需進行會計調整;由於產生期兩種方法帳務處理相同,因而在轉回期第一年,即第六年,如果兩種方法相互
變更,也不影響賬務處理。
會計處理
負債法變更為遞延法,在時間性差異轉回年度確定其納稅影響金額時由按當年稅率計算改變為按原發生時的稅率計算,其關鍵問題是如何處理因稅率變動對所得稅納稅影響金額的調整數。
仍以前例,假定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採用負債法。由於在時間性差異發生期遞延法與負債法會計處理相同,因此,如果在時間性差異發生年度或轉回年度第一年,負債法變更為遞延法,則不需要做任何調整。因此假定第七年所得稅會計變更為遞延法,賬務處理如下(1)第一、二、三年賬務
處理同前述(1)。(2)第四、五年帳務處理同前(3)。(3)第六年,有以下兩筆分錄:(4)第七年,負債法變更為遞延法,如前,筆者認為仍然有兩種方法:a)將遞延稅款餘額的調整數未轉銷的部分,即將尚未轉回的時間性差異納稅影響金額因稅率變動的調整數沖回調整。
差異
“遞延法”和“資產負債法”,是在企業繳納所得稅時,按照稅收
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時常用的方法。對企業來說,無論採用“遞延法”還是“資產負債法”,都是因為時間性差異而產生會計所得的提前實現和挪後實現,結果本應該是一致的,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一定的差異:
一、賬務處理不同。在
稅率變動或新稅開徵時,採用“遞延法”時不對“遞延稅款”科目進行調整;而採用“資產負債法”時則要相應地對“遞延稅款”科目進行調整,以使餘額反映出預付未來稅款資產或將來應付稅款債務的真實價值。
二、報表反映不同。稅率變動或新稅開徵時,勢必影響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信息,這種影響在“遞延法”下反映在損益表中,在“資產負債法”下反映在
資產負債表中。前已述及在“遞延法”下,遞延稅款餘額不因稅率變動或新稅開徵而調整,因此,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無法真實地反映出這一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在“資產負債法”下,由於稅率變動或新稅開徵時的情況已在遞延稅款餘額上作了相應調整,因此資產負債表得以反映這一事項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三、反映的所得稅費用不同。在“遞延法”下,某一會計期間的所得稅費用包括兩部分,即應付所得稅款準備;遞延至以後時期或自以前時期逆轉來的
時間性差異的納稅影響。而在“資產負債法”下,某一會計期間的所得稅費用則包括三部分,即應付所得稅款準備;按照本期發生或轉銷的時間性差異預計應付的或預付的稅款餘額;為了反映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時,需對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稅款餘額進行的調整數。
在實際工作中,使用“資產負債法”往往比“遞延法”更科學、更合理。理由有兩個:一是從理論上看,企業採用“遞延法”時,遞延的稅款餘額不具有實際意義,不對稅率變動或新稅開徵作調整;而採用“資產負債法”時,則將遞延的稅款餘額看做是一種特殊的資產或
負債,並隨稅率變動或新稅的開徵作相應的調整,因而理論依據比“遞延法”更準確,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二是在實際操作上,從稅率變動或新稅開徵時的報表來看,“遞延法”採用損益表,“資產負債法”採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是反映企業當年度損益的報表,其組成科目都是“虛賬戶”,資料僅限於一個營業周期內,且不能反映企業整體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整體財務狀況的報表,其組成科目為“實賬戶”,各項目數據具有累計性,更符合企業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因此,稅率變動或新稅開徵時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損益表反映更
科學。
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明確
規定必須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核算。納稅影響會計法有兩種具體的核算形式:遞延法和資產負債法。這兩種方法對永久性差異以及在所得稅稅率不變的情況下的暫時性差異的處理方法相同,而當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動時,兩種方法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存在較大差異。遞延法下,在暫時性差異轉回之前的各年,均按當年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確認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並計入“遞延稅款”,而當暫時性差異開始轉回時,則要按照轉回前各年採用的稅率順次結轉原來確認的遞延稅款。
可見,在遞延法下,暫時性
差異轉回之年是會計處理的重點;而採用資產負債法,關注的重點則應在稅率發生變動的年份,稅率變更當年除要對當期產生或轉回的暫時性差異按變更後的稅率計算確認遞延稅款之外,還要將現行稅率減原稅率之差與截至變動前累計暫時性差異的乘積對遞延稅款的賬面餘額進行調整,並直接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可見,遞延法下,若將所得稅稅率看作單價,暫時性差異看作數量,則其處理思路類似於發出存貨計價中的“先進先出法”;而資產負債法的處理
思路類似於“市價法”。 [例]假設會計和稅法由於
折舊方法不同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表1所示,並假設1991年、1992年所得稅稅率為33%,1993起年改為30%,至1996年再次發生變動,變為24%。
(1)遞延法下對該固定資產折舊引起的暫時性差異的處理
從表1可以看出,暫時性差異轉回之年是1995年,因此此前的1991年至1994年應採用當年適用的稅率,即1991年與1992年採用33%、1993年與1994年採用30%分別乘以各年的暫時性差異來計算確認“遞延稅款”,並記入該賬戶的貸方。
通過“T”字型
賬戶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表明暫時性差異原始產生總數與之後轉回總數相等;相應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2239.74,即產生與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也相等。這兩個等量關係在資產負債法下仍成立。
可見,遞延法下暫時性差異開始轉回之後的任何年份所得稅稅率再次發生變化,上述各年遞延稅款的計算結果不變,即從暫時性
差異開始轉回的年度開始,遞延稅款的計算金額僅與以前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年度有關,與當期的稅率無關。
(2)資產負債法下對該固定資產折舊引起的暫時性差異的處理
資產負債法下重點是
稅率發生變動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稅率發生變動的年份,遞延稅款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變動當期產生或轉回的暫時性差異按當期稅率計算的遞延稅款,二是截至稅率變動之前累計暫時性差異按現行稅率計算調整的影響金額。其他年份直接按當年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確認當期發生或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即可。
可見,與遞延法不同,資產負債法下若1995年之後的任何年份所得稅稅率再次發生變化,則在變化當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對變更當年的遞延稅款賬面餘額進行
調整,調整至現行稅率。另外,當所得稅稅率連續多次發生變動時,遞延法下只需關注暫時性差異轉回之前的變動,轉回之後的變動對其計算無影響;而資產負債法下,對於所得稅稅率的每一次變動都應進行處理。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遞延法下“遞延稅款”的賬面餘額不能真實代表企業未來收款的權利或付款的義務,而採用資產負債法,則在稅率發生變動的當期,對遞延稅款的
賬面餘額按照現行稅率進行調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來預付或應付稅款金額。資產負債法較之遞延法,在理論上更符合會計要素的要求。並且資產負債法下只需注意在稅率發生變化的年份按現行稅率對遞延稅款做出調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暫時性差異產生數或轉回數與當期適用稅率之乘積確認遞延稅款借方或貸方即可,處理思路更加簡單,因此,新準則採納了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的做法,明確了企業在進行所得稅核算時只能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資產負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