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發展到今天,其購井業務可分為兩大類:(l)購井策劃和財務顧問業務。在這類業務中,投資銀行不是購併交易的主體(或當事人),而只作為中介人為購併交易的兼併方或目標企業提供策劃、顧問及相應的融資服務。這是投資銀行傳統“正宗”的購併業務。(2)產權投資商業務。在這類業務中,投資銀行是購併交易的主體,它把產權(公司)買賣當作一種投資行為,先是買下產權,然後或直接整體轉讓,或分拆賣出,或整組經營待價而沽,或包裝上市拋售股權套現,目的是從中賺取買賣差價。在我國,這類業務被通俗地稱作“炒產權”或企業倒賣。關於投資銀行的這兩類購併業務,可以作一個不甚恰當但能很好地幫助人們理解的比喻,就像證券商在證券交易中的自營業務和經紀代理業務一樣,投資銀行的這兩類購併業務可以被視為購併自營和購併代理。
投資銀行在其購併業務興起之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擔當購併策劃和財務顧問的角色,產權投資商業務是在晚些時候才出現的。作為產權投資商開展公司買賣業務,儘管常常給投資銀行帶來高回報,且越來越受到各家實力雄厚的投資銀行的重視,但它並不是標示投資銀行特點的那一類特色業務,購併策劃和財務顧問才是投資銀行的特點。因而在通常情況下,所謂投資銀行的購併業務往往是指購併策劃和財務顧問業務。
投資銀行在公司購併中的積極作用表現為多方面。對企業購井中的買方來說,投資銀行的購併業務可幫助它以最優的方式用最優的條件收購最合適的目標企業,從而實現自身的最優發展。而對企業購井中的賣方來說,投資銀行的積極作用則表現為幫助它以儘可能高的價格將標的企業出售給最合適的買主。對敵意購併中的目標企業及其股東而言,投資銀行的反購併業務則可幫助它們以儘可能低的代價實現反收購行動的成功,從而捍衛目標企業及其股東的正當權益。若從巨觀經濟發展和社會效益的角度看,投資銀行購併業務的積極效用表現為:投資銀行購併業務的產生、發展和成熟提高了購併效率,加速了購併進程,節約了企業購併過程中的資源耗費(人、財、物等投入),極大地推動著公司的合併與收購運動,從而:(1)促進存量資產的流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資源配置的最佳化;(2)加速大資本集中,實現企業經營的規模經濟和協同效應(Synergy);(s)革除企業管理中的官僚主義和肥私行為,有助於解決代理問題和改進企業的管理效率,維持現代企業制度的活力和生命力。如果說企業購併是一種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打破交易剛性、促進結構調整、提高資源效用的經濟成長長機制,那么投資銀行的購併業務應該說是這種經濟成長機制運轉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潤滑劑和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