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人秘股、行政審批股、人力資源管理股、工資福利股、促進就業和創業指導服務股、職業能力建設股、基金管理監督股、人力資源市場規劃股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規章草案;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縣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統籌建立和組織落實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本規則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序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方面的政策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省、市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縣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鄉土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組織實施“一村一品”計畫。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九)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貫徹實施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資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來資就業管理服務;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和企業人員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縣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統籌建立和組織落實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本規則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序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方面的政策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省、市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縣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鄉土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組織實施“一村一品”計畫。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九)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貫徹實施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資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來資就業管理服務;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和企業人員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