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我國陸續進入城鎮化、工業化加速發展時期和人口高峰期,土地資源將變得更為緊缺,人地矛盾也將更為尖銳。如果繼續沿襲既往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資源固有的支撐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功能將難以維繫,我國經濟發展也將陷入土地利用的“馬爾薩斯陷阱”。在土地後備資源有限而“開源”前景並不樂觀情況下,我國土地利用亟需更新觀念,改變偏重外延擴張的一貫做法而轉向內涵挖潛、提高集約化程度。
當前,我國用地需求已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有效滿足經濟社會發展之需求,土地資源“瓶頸”效應日益凸顯。隨著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我國陸續進入城鎮化、工業化加速發展時期和人口高峰期,土地資源將變得更為緊缺,人地矛盾也將更為尖銳。如果繼續沿襲既往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資源固有的支撐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功能將難以維繫,我國經濟發展也將陷入土地利用的“馬爾薩斯陷阱”。在土地後備資源有限而“開源”前景並不樂觀情況下,我國土地利用亟需更新觀念,改變偏重外延擴張的一貫做法而轉向內涵挖潛、提高集約化程度。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資源集約利用,胡錦濤總書記曾要求“全面落實土地管理的各項措施,節約和集約使用土地”,溫家寶總理也提出要“大力推進土地利用集約化”。土地資源集約利用不僅符合“堅持開發和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資源利用指導思想,也是實現全面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目標之一“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的必經途徑。
它是就資源與環境關係而言,要求人類在實際利用中,一方面要將相關活動限制在資源承載力範圍內,另一方面土地資源利用的中間產物和最終產物不應對周圍環境產生不可逆的負面影響,也即在生態上要持續。
它是就土地資源用途多樣性和市場發展對經濟功能的重視而言,追求經濟利益是土地資源利用的主要驅動力之一,經濟效果往往成為決定土地資源利用對象和方式選擇的關鍵。
它是指在土地資源利用過程中,由於不同利益集團的存在和關注重點差異,土地資源利用應儘可能顧及不同人群生存與發展權利的公平性。
從資源利用角度來看,土地資源利用是土地資源自然生態利用與經濟社會利用的有機藕合。因各種自然過程和人類活動產生的物質、能量、價值和信息流動使得土地自然生態利用和經濟社會利用相互依存、制約和滲透。土地資源利用屬於典型的效益驅動型,而且這種效益並非單一目標指向,而是涵蓋資源、生態、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綜合效益。其中,資源效益是就土地資源數量有限性和功能不易替代性而言,要求人類對其利用應堅持“物盡其用,用盡其利”,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減少和杜絕浪費現象,以更好實現有限土地資源對人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滿足,實現其資源價值。
由此可見,人類利用土地資源的目標應該是追求綜合效益最大化,既能最大限度滿足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又不浪費現狀資源或者對後續利用造成難以彌補的負面影響。土地資源集約利用隸屬於生產領域的“集約經營”,是對既往一味依賴增加土地數量投入的外延擴張型發展模式的一種積極變通。根據經濟學的生產理論,所謂生產就是利用生產要素將投入轉換為產出的過程,而生產要素的數量及其組合與其所能生產的產量之間存在類似於某種函式的關係(生產函式)。人們對土地資源的各種利用行為其實也是生產活動,在此過程中,土地、勞動和資本是必不可少的生產要素,產品則是相應的物質產品或精神享受。一般把土地作為固定要素,而把勞動、資本等其它要素作為可變要素,生產過程就是將一定數量的勞動和資本等可變要素合乎比例地投入到固定要素──土地當中,以期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由於產出與投入數量及其組合間存在特定關係,因而,當我們面臨土地資源匱乏而又希望獲得同樣或更好產出效果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增加其它可變要素投入數量、改變組合結構來彌補土地要素數量的不足──這正是土地資源集約利用的出發點和立足處。
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由於主要生產要素如資本、勞動力和土地緊缺狀況的相互變化,土地資源利用存在著從粗放向集約轉變的一般過程。以資本和土地為例,從經濟效益角度來考察,隨著產業結構的逐步演進,資本和土地的相對價格不斷變化,土地資源利用集約程度呈現比較清晰的發展規律:在經濟起步時期和工業化初期,由於資本短缺,土地資源利用者傾向於以土地替代資本,土地資源利用呈現出比較粗放的態勢;進入經濟大發展階段或工業化中期後,資本短缺問題逐步得到緩解,但土地供應渠道已不像之前那樣暢通,儘管在此時期建設用地呈現快速增長趨勢,但土地供需形勢變化開始促使土地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進入經濟繁榮期或工業化後期後,資本已經相當充裕但土地稀缺問題加劇,在資本與土地邊際費用的考慮之下,土地資源利用者傾向於以資本替代土地,土地資源利用集約程度進一步提高;進入經濟穩定發展的後工業化時期後,由於服務業成為主導產業,而服務業對區位條件的苛刻要求通常會選址土地價格較高但人口密集的都市區,從經濟效益角度而言土地資源利用變得更加集約。從理論上講,由於自然生態規律和經濟社會規律的客觀存在,為達到集約利用目的而在土地資源利用中投入其它生產要素應有一個合理限度。
由於土地資源利用效益涵括資源、經濟、社會和生態四個方面,土地資源集約利用合理限度不應只考慮某一或某幾方面效益,而要在綜合效益最大化目標下加以考察。根據“土地報酬遞減規律”,土地資源利用收益呈現一個從遞增到遞減的明顯變化趨勢。
如果從總產出、平均產出和邊際產出角度進行考察,土地資源利用集約化程度也存在從不集約到集約再到過度集約的變化過程,並可劃分出以下三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每增加一單位可變要素投入,都能使產出急劇增加,邊際產出在遞增到一定程度後逐漸轉為遞減,但並不影響每一單位可變要素投入的平均產出繼續遞增,總產出也一直處在遞增態勢。由於這一階段所投可變要素在數量上並未與土地達到協調一致,土地生產潛力沒有被充分發掘出來,土地資源利用處於粗放狀態;
在第二階段,隨著單位可變要素投入的邊際產出繼續遞減,可變要素的邊際產出開始小於平均產出,邊際產出和平均產出均隨變數資源投入的增加而下降,但仍為正值,直至邊際產出為零。在這一階段里,就集約利用而言,只要總產出增加,就不必擔心邊際產出和平均產出的遞減,一旦總產出達到最高點,可變要素投入也就達到了最集約狀態。
在第三階段,可變要素的邊際產出變為負值,平均產出繼續遞減,總產出也開始趨於下降。在這一階段里,可變要素投入的增加,不僅導致邊際產出的負增長和平均產出的進一步遞減,而且導致總產出遞減。反映在投入產出效果上,早已無利可圖,就集約利用程度而言,出現了過度集約現象。
由於土地資源的自然生態屬性,人類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應有一個適當的強度(閾限),不到這個閾限,對土地利用就不充分,資源效益並未充分發掘,屬於粗放利用;達到這個閾限時,資源效益得到充分發揮,也未超過土地生態系統承載力,處於最佳集約狀況;但一旦超過這個閾限,就屬於對土地資源過度利用,超出了土地生態系統自我調節機制所允許的限度,將不可避免導致系統生產力下降,嚴重時還會導致土地生態系統崩潰,出現集約過度,。土地資源利用既有自然生態閾限也有經濟社會閾限,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就是要在這兩類閾限制約下取得協調一致。總產出最大時為土地資源集約利用經濟社會上限(下限為投入等於零),而其自然生態上限為不產生負面效應的土地資源承載力極大值(下限為投入等於零,為研究方便,均只考慮靜態情況下的閾限,也即視技術進步影響為零──實際上由於技術進步的存在,無論是自然生態閾限還是經濟社會閾限都是不斷變化,並且其上限一般都趨於提高)。由於土地資源稟賦的差異,土地資源集約利用中常出現這樣兩種情況,一種是經濟社會上限小於自然生態上限,另一種則是經濟社會上限大於自然生態上限,前一種情況較多存在於豐裕土地資源利用過程中,要將經濟社會上限作為集約利用的最大限度;而後一種情況較多出現在土地資源相對短缺的利用過程中,要將自然生態上限作為集約利用最大限度。也可能存在經濟社會上限等於自然生態上限的極端情況,那既達到了經濟社會產出最大的理想效果,也實現了最大限度發掘資源潛力又不產生破壞性影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