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資格刑屬於附加刑的一種。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
刑罰方法,屬於資格刑。
權利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同時剝奪犯罪分子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除不得行使《刑法》第54條規定的各項權利外,在執行期間,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從上述所剝奪的權利的內容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只對中國公民適用,對外國人不宜適用。
借鑑
完善我國的資格刑,可以借鑑外國的立法經驗。從世界各國刑法典的規定來看,資格刑的主要類型有以下這樣一些:[26]
1.剝奪一定的權利。有屬於政治方面的,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屬於經濟方面的,如獲得薪水、年金及津貼;有屬於民事方面的,如親權;有屬於人格方面的,如榮譽等。
2.禁止擔任一定的職務。如《蒙古刑法典》第22條規定:“如果法院根據犯罪人在職務上或從事某種活動時所犯罪行的性質,認為不能再讓其保留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法院可以對犯罪人適用這種刑罰。”
3.禁止從事一定的職業。這一資格刑主要適用於經濟方面的犯罪,如前述《義大利刑法典》第31條的規定。
4.禁止駕駛。駕駛也是一定職業,禁止駕駛往往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格刑。
5.剝奪榮譽稱號。這是許多國家刑法典中規定的資格刑種類。
6.剝奪親權及其他民事權利。
在資格刑的期限規定方面,亦有終身剝奪和定期剝奪的兩種情況。
一暫停或取消執照
(一)駕駛執照
(二)營業執照
(三)持槍證 (十幾二十年前能有槍 獵槍)
(四)打獵證
二剝奪權利
(一)選舉權
(二)擔任公職權或選舉權
(三)法庭任職的權利
(四)使用票據類有價證券的權利
(五)監護權和親權
(六)與公共行政部門簽約權
三禁止從事一定活動
(一)禁止到特定場所
(二)禁止不良交往
(三)禁治產
(四)剝奪稱號和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