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本流動自由化法典
- 出處:《證券投資大辭典》
第1條為會員國間承諾逐步廢除資本移動的限制措施,尤其是對所有非居民的資產,不論什麼時間形成,都給予平等待遇,並容許這種資產匯出國境。會員國應該使其自由化措施適用於海外領地,並應該盡力避免新的外匯管制。第2條規定自由化的措施,但會員國可對一定項目提出保留。第3條規定會員國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公共道德、健康、安全,以及履行對國際和平及安全的承諾,可以不顧法典條款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第4條規定法典不影響會員國對國際貨幣基金會或其他國際條約的義務。第7條規定會員國的財經狀況或國際收支如有重大不利變動,可暫停自由化措施。第11條規定會員國若採取一定措施,應通知經合組織,並提供每隔一段期間有關非官方轉移渠道及證券貨幣市場的資料。第13~15條規定暫停自由化措施的通知及檢查。附屬檔案一規定自由化措施的項目;附屬檔案二為各國的保留規定;附屬檔案三為美國若干措施;附屬檔案四為國際資本流動項目表。這個法典主要是提出自由化的目標,以待各國的努力。法典本身彈性過大,且對違反者亦無有效的懲戒,所以作用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