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流動自由化法典

資本流動自由化法典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的旨在促進國際資本流動自由化的國際法典。該法典於1961年12月制定,內容經常修訂,分為23條及4個附屬檔案。

第1條為會員國間承諾逐步廢除資本移動的限制措施,尤其是對所有非居民的資產,不論什麼時間形成,都給予平等待遇,並容許這種資產匯出國境。會員國應該使其自由化措施適用於海外領地,並應該盡力避免新的外匯管制。第2條規定自由化的措施,但會員國可對一定項目提出保留。第3條規定會員國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公共道德、健康、安全,以及履行對國際和平及安全的承諾,可以不顧法典條款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第4條規定法典不影響會員國對國際貨幣基金會或其他國際條約的義務。第7條規定會員國的財經狀況或國際收支如有重大不利變動,可暫停自由化措施。第11條規定會員國若採取一定措施,應通知經合組織,並提供每隔一段期間有關非官方轉移渠道及證券貨幣市場的資料。第13~15條規定暫停自由化措施的通知及檢查。附屬檔案一規定自由化措施的項目;附屬檔案二為各國的保留規定;附屬檔案三為美國若干措施;附屬檔案四為國際資本流動項目表。這個法典主要是提出自由化的目標,以待各國的努力。法典本身彈性過大,且對違反者亦無有效的懲戒,所以作用有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