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問題

《賄選問題》是高一涵所著作品,出自於《高一涵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賄選問題 
  • 作者:高一涵
  • 作品出處:高一涵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出處,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刑律上關於“妨害選舉罪”的規定,本來不曾以受賄者為限,凡受賄者、施賄者、介紹者,都一律有罪。故現在不但要檢舉賄選的議員,並且應該檢舉施賄的曹錕。執政府既已認清曹錕是施賄的人,應該把他交由檢察廳看管,為什麼偏要明令交由內、陸兩部的監視?曹錕並不是現役軍人,而且所犯的又是普通的刑事罪,凡犯普通的刑事罪者,無論是官吏是人民,一律交由普通司法機關裁判,才可以證明在法律之下一切平等。章行嚴先生昔日反對行政裁判時,曾論到這一點,為什麼不趁這個機會實行?
章行嚴先生辦理賄選的態度和理由,也有些地方令人不解。他說:“倘賄選同人具此覺悟,於執政府成立之日……毅然捨去國會之舊巢,自行檢舉,別尋政治生命,本其國民固有之資格,與反曹諸派共同活動於根本改造之中,鄙人敢決定此種賄選公案可以不起。”從他這幾句話上看來,似乎是因政治上主張不同,因而翻出賄選的舊案去檢舉他們,假使他們能掉過頭去,贊成執政府,便可無罪了。假如一個殺人放火的強盜,一旦毅然放下屠刀,本其國民固有之資格,別尋生命,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因此不根究他從前殺人放火的罪案?章先生假使說“可以”,試問這是根據中國的法律或世界上各國的法律那一條?今請問章先生,賄選本身可否構成犯罪?如果不能構成犯罪,為什麼可用政治上主張不同而去檢舉他?如果可以構成罪犯,為什麼又可由政治上主張相同而免罪?我們想到這一點,不能不聯想到章先生一句格言:“必也不好同惡異,而後可生法治之精神。”
【注】:以上是原文的部分內容。

出處

此文出自《高一涵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者簡介

高一涵是民國建立後登上歷史舞台的新生代思想啟蒙者、新文化運動與《新青年》群體的重要一員,也是當時著名的政治學家與政論家。他少年受傳統教育,青年留學日本,學兼中西。歸國後積極參與新文化運動,先後在《新青年》、《每周評論》、《努力周報》、《現代評論》上發表大量政論文章和短評,並著有《政治學綱要》、《歐洲政治思想史》、《歐洲政治思想小史》、《中國御史制度的沿革》、《中國內閣制度的沿革》和《金城集》(詩集)等。其思想介於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學院派啟蒙思想家之一。其個人著述與人生歷程,體現了轉型時代知識分子在學術與政治間的複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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