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管理和組織全市質量、計量、標準化和特種設備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是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機關。賀州市質監局是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直屬機構,為正處級行政單位。
賀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辦公室、質量科、計量科、標準化科、法規監督科、安全監察科、監察室、食品生產監管科等8個科室;直屬行政單位有賀州市質監局稽查支隊,下級單位有鐘山縣質監局、富川質監局和昭平質監局;直屬事業單位有賀州市計量測試研究所、賀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賀州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各縣質監局直屬事業單位有鐘山計量檢定所、鐘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富川計量檢定測試所、富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和昭平計量檢定測試所。全市質監系統現有在職幹部職工53人,其中市局機關27人;市局稽查支隊12人;市局直屬事業單位14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類屬:政府行政機關
- 主要職責:質量技術監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和實施國家、自治區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在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質量技術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負責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
(三)貫徹落實《質量振興綱要》。實施提高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和意見,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依法負責防偽技術產品推廣套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管理本轄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四)負責本轄區標準化工作。負責企業標準備案;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本轄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五)負責本轄區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寶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建立和管理本轄區計量標準、標準物質;實施量值傳遞和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六)協助管理和監督本轄區質量認證認可工作。監督、管理質量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和認證、諮詢人員,協調與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安全認證。依法監督管理本級質量檢驗機構,對與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行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
(七)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遊樂設施及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對鍋爐、壓力容器及有關特種設備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八)擬訂、實施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各行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實施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管理下屬單位,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工作。
(九)協助管理和指導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組織、紀檢監察、勞動人事、思想政治教育、黨建、工青婦、機構編制、經費、資產、計畫、審計等工作。
(十)依法承擔本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受理本轄區涉及計量、標準化、產品質量等問題的投訴及舉報。
(十一)承辦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和協調工作;
(2) 制定工作制度、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
(3) 負責局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4)起草綜合性檔案、局長講話、匯報材料及其他全局性材料;
(5) 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接待及聯絡工作;
(6)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7)負責表彰獎勵工作;
(8)承擔局新聞發布工作;
(9) 管理和組織宣傳報導及期刊出版工作;
(10)負責機要交換、檔案收發、文書列印和報刊征訂、發放等工作;
(11)負責本單位機關效能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
(12) 負責本系統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及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和掛靠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13) 負責本系統幹部的考核以及人事、勞動工資工作;
(14)管理本系統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15)研究擬定本系統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本系統的國有資產;
(16)負責本系統日常財務、會計管理和綜合統計工作;統一管理本系統各項經費、裝備、行政性收費和罰款票據;
(17)負責局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用品的購置、維修、維護、保管、發放工作;
(18)負責局機關車輛的調度、維修保養及安全管理工作;
(19)負責局機關大院、辦公大樓的愛衛工作和綠化、美化工作;
(20)負責局機關大院、辦公樓門衛值班保衛工作
(2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質量科
(1)對本轄區質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2)組織貫徹實施自治區關於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組織研究並提出提高質量水平的規劃和意見,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
(3)組織實施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
(4)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
(5)監督管理工業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6)負責產品認證、體系認證的管理工作,負責認證諮詢機構和內審員管理工作;
(7)負責對本轄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規劃、設定,並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8)對各類相關的中介機構實行監督指導。
(9)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量科
(1)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管理和監督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3)組織實施自治區計量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轄區量值傳遞、計量檢定人員考核,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
(4)規範市場計量行為,負責商品量的計量管理,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和組織實施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
(5)規範計量校準機構和為社會公正檢驗、計量服務機構;負責計量器具製造、修理、許可證的發放、安裝計量器具資格審查、銷售計量器具登記備案工作;
(6)組織對本轄區內企業的計量確認和監督管理工作。
(7)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標準化科
(1)監督、管理本轄區標準化工作。
(2)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
(3)管理企業標準備案;
(4)組織重要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5)組織和指導、認可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6)組織和指導轄區開展標準化信息、組織管理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業、農業、服務、信息、技術、進口產品、能源等標準化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法規監督科
(1)管理和協調本轄區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
(2)組織實施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對各行業、專業和地方實施的產品質量檢查依法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
(3)管理質量仲裁檢驗鑑定工作;
(4)受理和處理產品質量、計量、標準等方面的投訴;
(5)組織、協調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以及標準、計量、質量違法行為,組織查處轄區相關案件及大案、要案,組織審理相關案件;
(6)研究擬定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規範性檔案起草和申報工作;指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
(7)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複議及由行政案件引起訴訟的應訴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監察科
(1)管理轄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及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2)組織實施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3)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遊藝機、遊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和進出口的質量監督、安全監察、資格審查和證照管理工作;
(4)對有關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調查處理;
(5)管理相關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以及安裝機構和安裝人員、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紀檢監察室
(1)檢查全市質監系統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全市質監系統、國家公務員和市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市局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室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室履行的其他職責。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食品生產監管科
(1)負責轄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化妝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和衛生監督管理;
(2)組織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專項監督抽查、定檢制度;
(3)組織專項抽查,應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突發事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預警及快速反應機制,實施質量安全監督員和強制檢驗人員的考核和發證工作;
(4)負責轄區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化妝品等產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