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事例
2012年9月23日,廬陽區城管執法大隊通報稱,合肥頂峰工程機械和鑫迪廣告兩店家,因破壞門前綠化帶,被城管執法部門各處罰1000元,並責令恢復綠化帶原狀。
在北二環桃花公交站牌南側的綠化帶後面,有多家個體經營戶,在店家的門前原來有一排整齊的綠化帶,綠化帶的兩側也有為店家通行的道路。但合肥頂峰和鑫迪廣告兩店家為了做生意方便,在9月11號夜深人靜的時候,將店家門前的綠化帶毀壞,原來整齊的綠化帶被一分為三,同時在被毀壞的綠化帶上鋪設了石板和磚頭,以供自己來往行走方便。
原本想乘著夜深人靜“行動”,不會讓執法隊員發現。 9月12號清晨,上路巡查的格線隊員程威,發現這裡的綠化帶有被動過的痕跡,立即對現場予以取證。經過現場調查,發現該處綠化帶被人一分為三,在原來的綠化帶上新開闢了兩個通道,後經園林部門對毀壞綠化帶的損失測算,被毀壞的綠化帶的價值分別是3340元、1708元。兩店家未經批准,擅自將門前的公共綠化帶毀壞,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對此,廬陽區城管執法大隊依據相關法律程式,對兩經營戶分別立案查處。廬陽區城管執法大隊首先責令兩經營戶將被毀壞的綠化帶進行恢復,還綠化帶的本來面貌;同時,依據相關規定,對兩經營戶各處罰1000元。
9月3日,東方今報A13版以《罰單貼給違法警車 網民齊贊“公正哥”》為題,報導了這一網民熱議的事件。隨後,給違法警車貼罰單的“公正哥”孫慶文被找到,網友呼喚違法警車趕快繳納罰款,維護法律尊嚴。事隔多日,被貼條的警車是否繳了罰款?這是眾網民最關注的問題,昨日,記者帶著疑問,採訪了鄭州南陽路派出所有關人員。
距離9月2日該警車停車地點大約百米處,就是鄭州市公安局南陽路派出所。
據了解,當天被貼罰款的警車,牌照為豫A3906警,的確是南陽路派出所警車。據查,9月2日,該警車的當值司機是南陽路派出所的邢警官。他回憶說,當天下午開警車走到單位門口附近,裡面正在整修,外牆和路面都在重新整理,不方便停車,於是就把警車停在崗杜街南路台上,占用了人行通道,被貼了條。
貼條的民警叫孫慶文,事發當天下午4時,他巡邏經過該路段時,發現許多轎車包括該警車違法停留在路台上,就挨個依法貼了條。
對於警車被貼條一事,該所民警張警官聽說後表現得有些驚訝:“我們單位正在整修,院裡停不下那么多車,警車才會停外面。”
此事經網民“聰明的笨笨牛牛”發微博後,迅速引起網民關注。
眾多網民認為,警車也是車,違法停放就應該貼條,貼了條就應該繳罰款,警車也不能有特權,應主動接受處罰並整改,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發後,網民關注的重點就是,違法的警車會不會依法繳納罰款,何時會去繳罰款。
昨日記者來到南陽路派出所,提及警車違法停放被貼條之事,該所警務綜合大隊警官張曉敏表示已經繳了罰款。然而,對於同一個問題,記者再和鄭州市交巡警一大隊進行核實時,卻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案:該隊一位張姓警官查詢網路系統後告知記者,系統顯示,牌照為豫A3906警的違法停放車輛,9月2日的罰單未繳。
社會回應
如果硬要將協管員的這一“貼條權”解釋為“監督舉報權”,那么“貼條權”就應是所有人的權力,因為每個公民皆有監督舉報權,是否以後每位公民在看到違章車輛時都有權往上貼條?
從今日起,北京市交通協管員發現機動車未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的,又有權在違章車輛上貼條了———只不過,這張“條”的名稱變成了“停車記錄告知單”,而非“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停車記錄告知單”認定的違章行為還需要經過交警的審核確認,才能對違章者予以處罰。
2008年6月,按公安部要求,北京交管局曾叫停交通協管員對違法停放的車輛“貼條”、拍照。現在,交管部門刻意強調此“貼條”非彼“貼條”,不是“恢復”貼條權,而是“一種全新的協助執法方式”。但從實際效果上看,兩種“貼條”似乎並無區別。新的“貼條”看似引入了交警審核確認程式,但“貼條”本身是由協管員獨立完成的。
從程式上看,協管員在違章車輛前車門的玻璃上貼上《告知單》後,通過相機或攝像記錄停車事實,將《報告單》和圖像視頻資料報告交管部門。交警的審核確認事實上是一種書面審核。它不過是將執法分解成了兩個階段,一是協管員前台“貼條”,二是交警後台確認。由於交警的審核是在事後根據協管員提供的證據材料完成的,基本上可視為一種形式審核。通俗地表達,就是“協管員填單,交警署名”而已。
交管部門解釋稱,協管員主要是起到監督舉報的責任,不直接具備處罰權。如果硬要將協管員的這一“貼條權”解釋為“監督舉報權”,那么“貼條權”就應是所有人的權力,因為每個公民皆有監督舉報權,是否以後每位公民在看到違章車輛時都有權往上貼條?
交管部門相關人士還拿出了協管員可行使“貼條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8條第4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職責是“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這裡的“告知”一詞被引申出“貼條權”———往違章車上張貼“告知單”也被認為“告知”。
但是,這個“辦法”並非國家法律,地方立法甚至地方政府能否將交管執法權分解,並委託協管員行使,值得商榷;其次,就算協管員的存在合法,“辦法”也只賦予協管員“協助交警維護交通秩序”的權力。換言之,協管員行使勸阻和告知職責時,應是輔助性的。但在程式上, “貼條權”卻完全是由協管員獨立行使,這種前台“執法”交警甚至都沒有出現。協管員反輔為主,似乎並不合乎“辦法”的精神。
在2008年公安部發出的《關於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協管員執勤必須有交警帶領,並嚴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門對協管員下發罰款指標”。北京市也是據此停止了協管員的“貼條權”。現在公安部的規定並未廢止,協管員貼條顯然也並沒有交警的“帶領”。如果說三年前協管員的“貼條權”被取消是因為不合法,那如今的恢復又是因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