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休賣休罪

明清刑法中的一項罪名。
指用財買求其妻,又賣休其妻之罪。《大明律。刑律。犯奸》“縱容妻妾犯奸”條對與此罪有關的本夫、本婦、買休人、媒合人等,根據情況不同,做出不同處罰規定。《大清律》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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