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高速鐵路沿線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管理辦法

《貴陽市高速鐵路沿線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管理辦法》經2014年12月23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2月23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該《辦法》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高速鐵路沿線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管理辦法
  • 頒布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通過時間:2014年12月23日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23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貴陽市高速鐵路沿線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4年12月23日

管理辦法

貴陽市高速鐵路沿線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鐵路沿線安全管理,確保鐵路運行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高速鐵路沿線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空拋物等行為,是指向高速鐵路線路及其安全保護區和鄰近區域、列車等拋擲物品以及隨意傾倒、拋灑垃圾,或者因違反規定導致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鄰近區域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上堆放、懸掛物品墜落、脫落、飄落等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10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12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15米;
(四)其他地區20米。
第四條 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高速鐵路沿線高空拋物等行為的治安管理。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高速鐵路沿線涉及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
城市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行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高速鐵路沿線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涉及的相關工作。
高速鐵路沿線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高速鐵路安全常識、愛路護路等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防護意識,落實防護責任。
高速鐵路沿線的中國小應當加強對本校學生的安全教育。
高速鐵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配合做好禁止高空拋物等行為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自覺愛路護路的義務,不得擾亂高速鐵路沿線正常秩序,有權舉報高速鐵路沿線的有關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 高速鐵路沿線禁止下列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從高速鐵路沿線兩側的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二)向高速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或者向列車投擲物品;
(三)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四)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10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七條 高速鐵路沿線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堆放、收集、運輸、處置,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第八條 高速鐵路沿線兩側從事工程建設、房屋拆除等施工、作業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高空墜落施工材料及其他物品危及鐵路安全。
第九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200米範圍內,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露台、陽台、天台等露天部位堆放物品,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場(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採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廣告牌(匾)、燈箱及農用薄膜、塑膠大棚及其他設施,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墜落、脫落或者風吹飄落、倒塌等危及鐵路安全。
第十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沿線的建(構)築物安裝監控高空拋物等行為的電子設備。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向高速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或者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的,責令立即改正,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10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從事工程建設或者房屋拆除等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措施影響安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200米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建(構)築物的露台、陽台、天台等露天部位堆放物品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場(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採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廣告牌(匾)、燈箱及農用薄膜、塑膠大棚及其他設施存在墜落、脫落或者風吹飄落、倒塌隱患的。
第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行為,本市無管轄權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鐵路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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