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託規定

《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託規定》在2011.02.28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託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2.28
  • 實施時間:2011.05.01
《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行政處罰委託規定》已經2011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飲用水源的治理和保護,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以下簡稱“兩湖一庫”)管理範圍以外一定區域實施與水資源環境保護有關的行政處罰委託,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紅楓湖、百花湖管理範圍是指《貴州省紅楓湖百花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所確定的“兩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
阿哈水庫管理範圍是指阿哈水庫湖面水體最高水位線外1000米範圍及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根據情況發展和工作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四條 在兩湖一庫管理範圍以外一定區域,根據情況發展和工作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實施與水資源環境保護有關的行政處罰:
(一)由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過批准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五條 行政處罰委託採取書面方式,簽訂委託契約,契約內容應當包含委託行政主管部門、受委託組織、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
第六條 委託行政主管部門對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九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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