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生態環境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落實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 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區(市、縣)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 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訂貫徹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措施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土壤等納污能力,全面完成省下達的污染物總量目標任務,監督檢查各區(市、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 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貫徹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及節約能源、淘汰落後產能相關工作。
(六) 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三線一單”的劃定和生態紅線監管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貫徹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的措施,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與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 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承擔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配合做好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相關標準的措施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綜合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等工作。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承建和管理生態環境信息網,推動生態環境大數據建設。實行生態環境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貫徹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措施,綜合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生態環境督查工作。經市政府授權,對各區(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協調、配合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監查工作,根據授權配合有關部門對具有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貫徹落實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統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指南,推動全市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信訪維穩、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六)承擔市委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日常工作,開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統籌、協調、監督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責調整。
1.將市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市環境保護局、市林業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以及市發展改革委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原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地理信息局、市不動產登記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原市農業委員會(市扶貧開發辦公室〉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劃入市生態環境局。
2,將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機關,涉及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九)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市。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法規與標準處
科技與財務處
綜合業務處
土壤生態環境處
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
大氣環境和應對氣候變化處
水生態環境處
生態環境督查綜合辦公室
生態環境監測處
自然生態保護處(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固體廢物與輻射安全處
現任領導
局長:伍向東
副局長: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