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貴陽市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貴陽市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烏當區新添大道北段122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智慧財產權強區、食品藥品安全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全區市場監管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本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協調重大複雜案件查處。規範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四)按許可權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按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違法廣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烏當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開展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區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全區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按許可權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指導、監督、規範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四)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十五)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商標、專利註冊和執法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十六)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推進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對外轉讓相關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協調重大智慧財產權活動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應急處置、輿情監測。
(十八)做好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國家目錄內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及部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九)按許可權負責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區域內藥品零售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二十)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擬定監督管理制度、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十一)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監督實施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二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監督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召回工作。
(二十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協調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
(二十四)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
(二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維穩、新聞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制裝管理等工作;統籌有關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督導工作;統籌開展調研;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統計工作;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機關後勤相關工作;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基本建設工作。
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方面深化改革和重大工作的督促落實;負責年度目標任務的制定、調整、督促檢查、考核等相關工作。
組織協調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方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結合職能協調組織重大活動的保障工作;組織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職責範圍內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承擔組織起草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有關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查,組織對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應訴和行政執法監督;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及有關事項的管理;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負責依法行政宣傳培訓、政策解讀;負責案件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註冊登記許可服務科。承擔全區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行政許可;按規定承擔區級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相關登記註冊及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工作;承擔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統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指導全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與監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信用監督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按要求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進行套用和管理;組織開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對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執行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布制度。
統籌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管理、套用推廣及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執法稽查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負責貫徹落實上級公平競爭審查相關政策措施;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做好全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按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組織開展價格管理舉報等相關工作;負責國家、省、市、區制定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監督檢查,負責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明碼標價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貫徹落實反不正當競爭、規範直銷和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辦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傳銷行為和直銷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打擊傳銷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及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案件。
組織實施規範消費環境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協調消費環境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查處商品消費和服務領域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承擔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承擔消費者諮詢申訴、消費熱線平台處置、舉報數據的匯總、分析、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做好消費環境建設工作;配合區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監管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市場監督管理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科。組織實施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網路市場監測工作;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組織實施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實施契約監督管理,承擔動產抵押登記等工作。
貫徹落實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承辦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廣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本級廣告經營單位的審批,以及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組織協調商標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落實智慧財產權交易的政策;落實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及發展與監督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承擔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和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負責專利管理工作,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負責商標申請和質押申請受理工作。
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推進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審議制度建設和相關工作;推進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聯動機制建設;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執行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的執行;指導行業和企業及服務對象開展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和涉外專利糾紛應對工作。
(七)質量綜合管理科。擬訂推進質量強區戰略的政策措施和產品(商品)及區級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計畫並指導督促實施;負責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質量激勵制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組織協調督促缺陷產品召回;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提出區級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風險監控;組織協調督促工業企業分類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督促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管理;承辦區深化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實施國家相關計量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開展計量器具最高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組織實施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監管工作;組織協調能效標識監管工作。
貫徹落實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配合參與制定上級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等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
按規定承擔全區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落實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實國家及省檢驗檢測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區檢檢驗檢測認證行業發展;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食品安全綜合管理科。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戰略、食品安全黨政同責等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
貫徹落實食鹽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開展全區食鹽安全專項整治。
貫徹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領域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按許可權牽頭開展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推進全區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監督、指導餐飲企業實施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牽頭擬定全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監測發布;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承辦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科。擬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措施及監管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許可權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實施工作;按許可權牽頭開展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工作;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及召回工作。
按許可權擬定化妝品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化妝品監管工作;指導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及召回工作。
組織開展醫療器械法定標準和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及召回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監督國家目錄內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按許可權牽頭開展特種設備相關行政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信息化建設和科研成果推廣套用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微型企業發展服務科。擬訂扶持微型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發展政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指導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並對扶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承擔為微型企業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等服務;開展小微企業名錄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全區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在區委組織部指導下,配合區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承辦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財務科。研究制定機關和所屬部門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所屬部門預決算、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局的財務核算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本部門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局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規範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事科。按許可權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的幹部人事調配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工資、人事檔案、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申報工作;承擔本部門黨建日常工作,負責本部門黨群工作;承擔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日常工作;承擔幹部年度考核、評比、獎懲、表彰工作;承擔扶貧幫扶等相關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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