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於2012年8月24日印發,共十三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2年8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2年8月2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陽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金陽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陽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自身工作職責,抓好落實。
2012年8月24日
辦法全文
貴陽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護廣大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調動民眾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轉發公安部消防局關於印發〈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黔公消〔2011〕15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受理火災隱患(含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下同)範圍:
(一)在公共娛樂場所、商場營業時間,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性裝修、施工、維修作業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將室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鎖閉、占用、堵塞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設施癱瘓或被關停的;
(四)託兒所、幼稚園及遊藝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設在四樓及四樓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內的;
(五)員工住宿、經營場所、倉儲場所、生產加工場所等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場所內的“三合一”、“多合一”場所。
第三條凡在貴陽市範圍內發現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五類火災隱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外國人、外國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均可通過電話、信函、網路、來訪等多種形式向貴陽市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略)
通信地址:貴陽市金朱東路160號
郵政編碼:
投訴網站:
電子郵件:
第四條舉報人舉報火災隱患應當詳細說明舉報投訴火災隱患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情形,並提供相關確鑿的真實證明材料、重要證據等。
舉報人應當表明或者註明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聯繫電話等有關情況。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勵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經核查屬實的火災隱患,且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貴陽市公安消防支隊對投訴舉報人實施獎勵,獎勵金額嚴格參照《貴陽市火災隱患舉報屬實獎勵(獎金)一覽表》(附屬檔案1)進行發放。
第六條舉報獎勵對象限於實名舉報,匿名舉報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的,只反饋查處結果,不發放獎金;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舉報的,頒發證書予以獎勵。
第七條舉報事實不清或者舉報對象不明,被舉報單位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不予獎勵。
第八條對舉報的同一火災隱患,不重複獎勵,只獎勵第一舉報人。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火災隱患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
第九條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2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逾期未領取的,視為主動放棄。
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當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單位或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附屬檔案2),並簽署本人真實姓名和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第十條舉報受理、獎勵的告知、確認及實施由貴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指定專人負責,不得故意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工作人員因泄露舉報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火災隱患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本辦法具體應由貴陽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