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捐獻遺體和角膜辦法

為規範捐獻遺體和角膜工作,發展醫學科學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捐獻遺體和角膜辦法
  • 發布機構: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02年3月7日
  • 批准日期:2002年5月26日
  • 發布日期:2002年6月3日
  • 實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貴陽市捐獻遺體和角膜辦法,辦法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貴陽市捐獻遺體和角膜辦法

(2002年3月7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2年5月26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2年6月3日公布 2002年7月1日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捐獻遺體和角膜工作,發展醫學科學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捐獻遺體和角膜遵循自願、無償原則,捐獻人意願應當受到尊重,捐獻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捐獻的遺體和角膜必須無償用於醫學科學事業。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捐獻遺體和角膜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捐獻遺體和角膜工作。
市、區、縣(市)紅十字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捐獻遺體和角膜的宣傳、諮詢、協調、登記等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林業綠化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捐獻遺體和角膜工作。
第五條 接受捐獻遺體和角膜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開展醫學教學、科研能力的醫學院校、醫學科研單位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
(二)有相應的醫學專業設施和必要的經費;
(三)有專門從事遺體處理、角膜移植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場地。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發給《貴陽市接受捐獻遺體和角膜資格證書》。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登記、接受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及登記、接受的具體事項。
捐獻遺體或者角膜應當由本人到登記機構登記,或者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生前經過公證、留有遺囑表示捐獻遺體或者角膜,但未辦理登記的,捐獻人死亡後,可以由其執行人代為登記和辦理捐獻手續。
執行人可以是捐獻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公民、單位、組織。
市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人頒發統一印製的捐獻卡和紀念證。
第七條 登記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獻內容;
(二)遺體或者角膜的接受單位;
(三)執行人姓名、住址、電話及通知接受單位接受遺體、角膜的方式;
(四)保密要求。
捐獻人對所捐獻的遺體、角膜明確接受單位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捐獻人的意願辦理;沒有明確接受單位的,由登記機構負責聯繫接受單位。
第八條 變更、撤銷捐獻遺體或者角膜登記;應當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手續,登記機構不得拒絕。申請撤銷登記,應當交回捐獻卡和紀念證。
第九條 捐獻人死亡後。執行人應當按照登記約定的方式,通知接受遺體、角膜。接受單位收到執行人通知後,應當及時接受。接受遺體時,可以舉行告別儀式。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接受單位可以不接受遺體或者角膜:
(一)捐獻人死於甲、乙類傳染病的;
(二)遺體毀損不能利用的;
(三)捐獻角膜失去移植條件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和接受單位應當建立捐獻遺體和角膜登記、利用檔案。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登記、利用情況。
第十二條 捐獻的遺體由接受單位負責處理,只捐獻角膜的遺體由執行人處理。
第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建造捐獻者紀念林或者紀念性標誌,所需經費由市人民政府籌措。
第十四條 未獲得《貴陽市接受捐獻遺體和角膜資格證書》的單位接受捐獻遺體、角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接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條第(一)、(三)、(四)項規定之一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六)項規定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接受捐獻遺體和角膜的資格;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至10倍罰款,並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接受捐獻遺體和角膜的資格。
(一)不按規定接受遺體、角膜的;
(二)遺體、角膜未用於醫學科學事業的;
(三)未建立遺體、角膜登記和利用檔案的;
(四)違背捐獻人保密要求的;
(五)利用捐獻的遺體、角膜牟利的;
(六)遺體不按規定處理的。
第十六條 從事捐獻遺體和角膜登記、接受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02年3月7日,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捐獻遺體和角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自願、無償捐獻遺體是一種崇高行為,是移風易俗、社會進步的體現之一,是新形勢下社會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現。隨著社會的進步,廣大市民的精神文明程度不斷提高,捐獻遺體的觀念已愈來愈被認同。目前貴陽市已有三十餘位志願者到公證部門辦理了自願捐獻遺體公證手續,表達了志願捐獻遺體的意願。但實際中因捐獻機構、捐獻方式等不明確,同時,因遺體捐獻工作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權等諸多法律問題,故遺體捐獻工作長期處於擱置狀態,捐獻人的捐獻意願難以實現,醫學院校開展醫學、科學研究工作受到影響。為此,市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廣大捐獻人也多次呼籲儘快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來規範和推動我市志願捐獻遺體工作。因此,結合貴陽市實際,對捐獻遺體和角膜進行立法,完善捐獻、接受程式,規範遺體和角膜利用行為,使之與社會文明進步和醫學事業發展相適應,是十分必要的。
二、《辦法》起草過程和依據
市人大常委會將《辦法》列入2001年立法計畫。市衛生局、市紅十字會根據立法計畫成立了法規起草小組,負責調研、起草工作。市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制委、市政府法制辦先期介入了法規的起草工作,其間徵求了省、市有關部門和醫學院校、醫療機構及醫學、法學專家的意見,並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衛生、紅十字會、公安、司法等部門考察學習了廣州、上海、南京等地的遺體捐獻工作經驗,在總結實際經驗的基礎上,借鑑外地的法規、規章,經多次論證修改,形成《辦法(草案)》。
2001年12月26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初審。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根據常委會分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初審報告進行修改後,提請常委會再次審議。市人大法制室歷經十餘天近十次修改,提出《辦法(草案)》修改稿。在《貴陽日報》公示後,並分送市政府、市政協、市中院及有關行政部門、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此後,市人大法制室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衛生局、市紅十字會,從2002年1月21日至2月20日,採取邀請捐獻人徵集意見和組織醫學院校、醫院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論證,邀請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衛委提意見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廣大市民和有關方面意見,廣納民意。同時,在此基礎上,5次對《辦法(草案)》逐條、 逐款、逐項反覆修改完善,形成《辦法(草案)》修改稿。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2002年3月7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法規規範的內容
2000年8月25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市第十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的第1號、第8號議案辦理情況報告》,報告提出器官移植立法尚不成熟,但捐獻遺體和角膜的條件已經具備。據此,《辦法》規範的內容包含了捐獻遺體和捐獻角膜兩方面。為使法規名稱與規範的內容相符,將法規名稱定為《貴陽市捐獻遺體和角膜辦法》。
(二)關於自願捐獻原則
捐獻意願表示原則通常有二種:一是完全自願原則,即自然人生前表示了捐獻意願,其家屬也同意;二是推斷自願原則,即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可由其執行人捐獻遺體。根據本市實際,為有效推動遺體捐獻工作,《辦法》將捐獻原則體現為完全自願,捐獻人應有真實、明確意思表示才可以登記捐獻。
(三)關於主管部門和實施部門
由於遺體和角膜捐獻涉及較複雜的法律問題,需要由政府來領導和管理,因此《辦法》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捐獻遺體和角膜工作。紅十字會作為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應當協助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本《辦法》規定其承擔捐獻遺體和角膜的宣傳、諮詢、協調、登記等工作。
(四)關於執行人的範圍
為保證順利實現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執行人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一)執行人可以是捐獻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他監護人可以作為執行人;(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近親屬的自然人的執行人可以是其委託的公民、單位、組織。
以上說明,連同提交的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捐獻遺體和角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捐獻遺體或者角膜應當由本人到登記機構登記,或者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生前經過公證、留有遺囑表示捐獻遺體或者角膜,但未辦理登記的,捐獻人死亡後,可以由其執行人代為登記和辦理捐獻手續。”
將第七條第三款調整為第六條第三款,原第六條第三款作為第四款。
2、第十條中增加一項“其他特殊情況的。”作為第(四)項。
3、將第十四條中的“非接受單位”修改為:“未獲得《貴陽市接受捐獻遺體和角膜資格證書》的單位“。
4、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捐獻遺體和角膜登記、接受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施行日期明確為“2002年7月1日”。
此外。對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02年3月7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捐獻遺體角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2年3月ll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於2002年4月11日、12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辦法》的修改意見。4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規範貴陽市捐獻遺體和角膜工作,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和醫學事業的發展,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為準確地體現捐獻人本人意願,建議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捐獻遺體或者角膜應當由本人到登記機構登記,或者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生前經過公證、留有遺囑表示捐獻遺體或者角膜,但未辦理登記的,捐獻人死亡後,可以由其執行人代為登記和辦理捐獻手續。”並建議將第七條第三款調整為第六條第三款,原第六條第三款作為第四款。
2、建議第十條中增加一項“其他特殊情況的”作為第(四)項。
3、第十四條中“非接受單位”表述不準確,建議修改為:“未獲得《貴陽市接受捐獻遺體和角膜資格證書》的單位”。
4、建議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捐獻遺體和角膜登記、接受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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