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稅務代收實施辦法
- 類型:實施辦法
- 地方:貴陽市
- 屬性:工會經費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為了規範我市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收繳和管理,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貴州省工會工作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貴州省總工會、貴州省地稅局貴州省工會經費稅務代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函〔2009〕4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代收範圍
貴陽市行政區域內除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投資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均是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繳費單位。其中,已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籌備金。
代收標準
(一)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繳費基數
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以繳費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
2.工資總額的計算,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令〔1990〕第1號)執行,是指各繳費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計入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繳費基數。
工資總額無法查清或核算不實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繳費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職工總數為月繳費基數。
(二)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繳費比例
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繳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中國金融工會管理的在築金融、保險單位按應計提工會經費的10%代收。
繳納辦法
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納入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管理。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採取與稅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實行按季徵收。地稅部門要做好票據結報和對賬工作。
(一)申報。繳費單位應當在每季度次月l 5日前,按上月計算出的應繳納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如實填報《貴陽市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綜合)》,以視窗申報或網上申報的形式,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節假日及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申報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有關規定辦理。
(二)解繳。地稅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使用地稅部門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繳費單位持《稅收通用繳款書》,通過本單位開戶銀行將其應繳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繳入市總工會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專用帳戶(開戶銀行和帳號另行通知)。每一個季度收繳工作結束後,地稅機關要及時與工會進行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對賬工作。市總工會根據工會所屬關係,將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按規定比例劃入相應的賬戶。即:(1)已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繳納的按工資總額2%提取的工會經費,57%通過繳款書劃入繳款單位工會賬戶,43%劃入當地的工會經費集中賬戶。(2)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繳納的按工資總額2%提取的工會籌備金,由貴陽市總工會集中管理,待該單位工會組織建立以後,再按規定比例分別劃撥至該單位工會和該單位工會所隸屬的上級工會。(3)未在銀行開戶的基層工會,按工資總額2%提取的工會經費,57%通過繳款書劃入所屬地方總工會賬戶,43%劃入當地的工會經費集中賬戶,待該基層工會開立工會賬戶後,由所屬地方總工會將屬於基層工會的經費劃入該單位工會賬戶。
(三)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由地稅機關代收入庫後,如出現誤收、錯收、串戶等情況時,由工會組織負責協調處理。
(四)各單位持經銀行轉賬的《稅收通用繳款書》作為記賬和稅前扣除的原始憑證。
(五)特殊情況處理。全年繳費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按半年繳納。
(六)2010年1月1日前欠繳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由各級工會負責清理補繳。
檢查與監督
(一)各級地方總工會和主管地稅機關有權對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情況進行檢查。
(二)各級地方總工會和主管地稅機關依法對繳費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勞動工資報表、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謊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三)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就少繳、漏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違法行為,向工會組織或主管地稅機關舉報。工會組織和主管地稅機關對受理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調查,按規定辦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法律責任
(一)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由主管地稅機關下達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並按照全國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嚴格按<工會法>規定撥繳工會經費的通知》(工發總字〔1980〕339號)和《貴州省工會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欠繳總額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經工會組織和主管地稅機關催繳後仍拒不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由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對截留、挪用工會經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全國總工會關於截留、挪用工會經費處罰的暫行規定》(總工發〔1994〕22號)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代收工作經費
(一)代收工作經費按《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項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財字〔2005〕81號)的規定執行。
(二)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經費按照代收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總額的5%提取。
(三)代收工作經費用於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所需以及對代收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工作職責
地方總工會的職責:
(一)認真做好服務企業、服務職工的工作。
(二)做好工會經費委託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並將相關政策規定及時告知繳費單位,以營造良好的征繳環境,促進代收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單位基礎信息維護工作。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本地區工會組織的組建信息,建立資料庫,夯實基礎工作。
(四)督促繳費單位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現均衡入庫,建立和登記工會經費台帳。
(五)負責做好工會經費的撥繳工作。
(六)負責與地方稅務機關、銀行核對代收工會經費帳目。
(七)安排專人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工會經費代收工作。地方稅務機關在代收工會經費過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書和採取強制徵收措施的,由各級工會提供統一法律文書或承辦相關手續,採取相關措施。
(八)對催繳無效的繳費單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地方稅務機關的職責:
(一)做好工會經費代收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二)負責將繳費單位發生設立、變更、註銷等其他事宜的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同級總工會,做好繳費單位基礎信息的審核、錄入和日常維護管理。
(三)負責工會經費繳款憑證的開具、核對、對帳。
(四)負責工會經費的代收、檢查、核對、結算。
(五)負責工會經費的催繳,提供欠繳、漏繳工會經費單位信息,送達《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催繳單》到繳費單位。
(六)負責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七)建立健全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協商解決好代收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八)負責工會經費繳費征管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和歸檔,定期向地方總工會提供徵收管理資料,傳遞工會經費徵收信息,配合工會做好記賬、對賬工作。
附則
(一)工會經費委託地稅機關代收後,工會組織作為工會經費的收繳主體,其原有獨立管理原則、管理使用辦法不變。
(二)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原工會經費收繳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貴陽市地方稅務局和貴陽市總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