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司法行政法規、規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研究制定貫徹執行司法行政法規、規章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2.承擔市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制定貫徹執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
3.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工作、公證工作。指導市律師協會、市公證員協會工作。
4.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5.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監督指導全市法律服務專線電話建設,協調法律諮詢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6.監督、指導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7.指導全市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8.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計畫財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物資裝備。
9.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10.領導、監督管理勞動教養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所的工作。
11.承擔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貴陽考區的考試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
12.負責全市司法行政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警務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協助區(市、縣) 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13.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重大行政事務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綜合性文稿和報告的起草;研究擬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文秘、信訪、統計、保密、檔案管理和辦公自動化、車輛使用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承辦局機關內外上下聯繫的有關工作。
2.勞教工作管理處(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管理處)
監督管理勞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所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心理矯治、戒毒康復、生活衛生防疫、習藝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推介工作;監督檢查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執行工作;負責勞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所相關材料的審定和報批工作;組織開展勞教、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的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市勞教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法制宣傳教育處
擬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畫;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骨幹培訓;承擔市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律師公證工作指導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執業活動;負責對市屬律師事務所、全市公證機構設立申請和律師、公證員執業申請進行初審,並按程式報省司法行政機關審批;負責全市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和執業律師、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工作;對全市律師、公證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市公證協會工作。
5.基層工作指導管理處
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法律服務專線電話建設,協調法律諮詢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6.司法考試和司法鑑定工作指導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法規和規劃;擬定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貴陽考區的考試工作;組織有關培訓工作;參與國家司法考試的理論研究;開展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組織辦理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進行相關管理;貫徹落實司法鑑定有關決定、法規和規章;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初審上報、名冊編制的信息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司法鑑定質量管理評估工作;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市司法鑑定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其他司法鑑定管理職能。
7.法規處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建設工作;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建設和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對上級機關擬定和本級立法機關以及其他部門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負責審核市局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調研工作;組織對有關法律、規章草案和政策的調研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對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答覆工作;負責組織、編撰《貴陽市司法行政志》工作;組織辦理、指導和協調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等事項;做好司法行政對台事務工作。
8.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管理處
指導、監督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制定全市社區矯正及幫教安置工作中長期規劃;指導、協調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負責檢查、考核社區矯正實施情況;組織協調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矯正和幫助工作;負責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調查了解分析重新犯罪情況,研究預防重新犯罪對策;指導、監督全市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引導基層創辦過渡性安置基地;承擔市綜治委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計畫財務裝備處
管理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及裝備;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協同局辦公室做好機關後勤保障工作;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計畫財務管理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區(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管理、警務和警銜晉升上報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政治理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擬定局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評優評先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派駐機構
1.市紀委駐司法局紀檢組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直屬單位(機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市委、市政府決定情況,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對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
(2)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3)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直屬單位(機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4)督促、協助駐在部門研究制定直屬單位(機構)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5)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6)完成市紀委、市監察局和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市監察局駐司法局監察室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直屬單位(機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市委、市政府決定情況,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對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
(2)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3)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直屬單位(機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4)督促、協助駐在部門研究制定直屬單位(機構)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5)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6)完成市紀委、市監察局和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單位和機構
1.貴陽市三江勞動教養所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決議,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勞教工作方針,依法、嚴格、文明、科學地管理勞教人員。
(2)按照法定程式和法定手續收容、管理教育,改造好勞教人員;紮實做好防逃跑、防所內發案、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生產事故為主的“四防”工作,確保場所安全穩定。
(3)認真對勞教人員開展政治、文化、技術“三課”教育,提高改造質量。
(4)組織勞教生產,搞好“自種自養”,創造條件提高勞教人員的生活質量,使勞教人員在嚴格管理和耐心教育下得到勞動鍛鍊。
(5)依照《警戒勤務實施細則》,加強場所警衛組織建設,保證場所安全。
(6)根據勞教工作特點,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做好全所幹警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等工作,把管教幹警隊伍培養成為一支政治堅定、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隊伍。
(7)抓好乾警的職業道德、遵章守紀和廉政勤政教育,增強幹警法制觀念和拒腐防變能力,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8)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職能部門崗位責任制,保證勞教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勞教場所正常秩序。
(9)加強所政建設和管理,積極創建現代化文明勞教所。
(10)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貴陽市公證處
(1)承辦全市範圍內國內經濟和民事公證。
(2)承辦全市範圍內涉外、涉港澳台經濟和民事公證。
(3)辦理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公證事務。
(4)承辦需要法律援助的公證事項。
3.貴陽市公職律師事務所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為政府或各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參與處置突發事件及相關維穩工作;承辦政府交辦的有關法律事務,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向社會提供無償法律服務,協助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承辦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4.貴陽市法律援助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受司法局委託,管理、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3)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4)負責全市法律援助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隊伍建設。
(5)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經驗,對外開展法律援助合作和交流。
(6)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