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貴溪市國土資源局,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溪市國土資源局
- 內設機構:7個
- 人員編制:14名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貴溪市委、貴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溪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貴發[2010]13號),保留貴溪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占用非耕地的農村村民建房的審批權劃給鄉(鎮)人民政府。
(三)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城投公司的土地儲備中心的管理職能劃入市國土資源局。
(四)加強的職責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主要職責
(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規範性檔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其專項規劃。
(二)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礦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市土地調查專項工作,指導鄉(鎮)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四)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會同物價部門制定基準地價;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參與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六)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延續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估、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七)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指導應急處置。
(八)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加強對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使用的管理;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九)負責涉及國土資源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十)承擔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依法監督管理測繪活動,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測繪市場監督管理,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源,依法審查市外組織、個人來貴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及發行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承擔保密、宣傳、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畫並組織落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以及內部審計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承擔局機關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等事項;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服務股)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政策建議的草案,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推進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國土資源系統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國土資源系統有關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訪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接待涉及國土資源工作的來訪人員、接收來訪信件和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三)耕地保護股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耕地補充制度落實情況。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審核工作;擬定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承擔全市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新增耕地指標出入庫管理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測繪管理辦)
承擔城鄉地籍管理,擬定地籍管理辦法、技術規範和土地權屬管理辦法,指導土地確權工作;承擔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工作;承擔管理地籍信息系統,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和本市測繪市場及測繪成果、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負責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初審,管理監督在貴測繪事項,配合執法監察大隊查處測繪違法行為;負責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及發行工作。
(五)土地利用股(規劃管理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定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以及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督;編制本市國土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本市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鄉(鎮)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六)礦產資源儲量股(地質環境)
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實施礦山企業的“三率”考核工作;承擔管理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調查、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資質的審核和管理,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
(七)礦產開發管理股(地質勘查)
承擔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擬定採礦權出讓工作方案,採礦權估價備案,採礦權轉讓的初審,規範和管理礦業權市場建設,出讓契約的規範管理;承擔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承擔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礦山設計的審查,礦山年檢工作;負責調處礦產權屬糾紛,地質勘查糾紛,協助執法大隊查處違法採礦和破壞礦產資源案件;承擔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