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收養是由民政局受理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人的有效戶口本、身份證,收養申請書;夫妻共同收養的提交結婚證(離婚或喪偶的提交離婚或喪偶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基本情況證明 ;收養人健康證明;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各提供一張2寸單人照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張大二寸合影照片。並經過初審-受理-審查-報批-登記(發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兒童收養登記
- 辦理機構: 縣(市、區)民政局
辦理時限,申辦條件,申辦材料,辦理程式,辦理依據,
辦理時限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登記辦理期限內)。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申辦條件
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1)孤兒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父母雙亡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申辦材料
國內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兒童的,應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5)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6)收養繼子女的,應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證明。
國內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中,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
(2)應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並提交其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屬孤兒的,應有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4)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其被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5)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
(6)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必須送養的,應提交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一方死亡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由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或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血親關係的證明。
(7)被收養人屬殘疾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華僑、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中國台灣地區居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下列證明材料:
(1)居住在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一要提交收養申請書;二要持有護照;三是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授權機構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居住在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一要提交收養申請書;二要持有護照;三是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3)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中國台灣地區居民:一要提交收養申請書;二是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居民要持有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台灣居民要持有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經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三是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公證人證明(澳門地區由有權機構出具、台灣地區由公證機構公證),證明內容為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
辦理程式
根據收養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收養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收養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對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登記辦理期限內。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2、《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3、《華僑以及居住在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大陸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