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程式規定(試行)

貴港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程式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工商總局關於推進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試點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6〕187號)、《自治區工商局辦公室關於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試點工作的通知》(桂工商辦發〔2016〕215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著依法改革、便民高效和真實準確原則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工作,客觀、真實反映個體工商戶經營情況。
第三條貴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市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的指導、督查工作。
各縣(市)工商局、城區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經營者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時簡化登記程式;或是對具備特定情形、不主動申請註銷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由登記機關依職權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條登記機關簡易註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操作程式,依照本暫行規定執行。對在2016年12月1日實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後,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主管稅務機關的,暫不實行簡易註銷。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申請,也可通過郵寄等方式提出申請。委託辦理的,提交相應授權委託書。
第七條監管人員在回訪、抽查等日常監管活動中獲悉經營者有註銷申請的,應指導填寫、代收註銷申請等相關資料後,交所屬單位登記人員按現場申請註銷處理。
第八條登記機關對申辦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登記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申辦簡易註銷登記的審查核准實行“審核合一”制度。
第十條現場申辦簡易註銷登記的,經審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噹噹場予以登記,並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註銷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當場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通過郵寄等方式申辦簡易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註銷登記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通過郵寄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職權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一)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個體工商戶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的;
(三)縣級以上政府下文要求關停的;
(四)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但個體工商戶不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個體工商戶無法經營超過6個月並確定難以恢復經營的;
(六)連續不申報年度報告或查無下落,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達兩年及以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有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四)、(六)項情形的,登記機關收集以下證明後,依職權註銷:
(一)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有相關部門和單位(如:民政部門、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村(居)委會等)出具的死亡證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二)連續不申報年度報告或經營者未在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且通過該註冊地無法取得聯繫的,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達兩年及以上的,應有登記機關監管人員製作的兩次以上且每次間隔時間不少於15日的《依職權註銷個體工商戶情況核查表》;
(三)經營者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有經營者本人簽署的確認證明;
(四)縣級以上政府下文要求關停的,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的,應有縣級以上政府作出的關停檔案及撤銷或吊銷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三條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作出依職權註銷決定前,應將擬依職權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名單在政府政務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間,當事人對擬依職權註銷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由登記機關進行覆核。公示期結束後,登記機關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個體工商戶依職權作出註銷決定。對被依職權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其債權債務由經營者承擔。
第十四條對上述被簡易註銷的個體工商戶,其名稱保留一年,不再對其原經營地址申請新的市場主體進行審查和限制。
被簡易註銷的個體工商戶依法提出繼續經營等合法證明檔案的,經申請,可以恢復其經營(主體)資格,移出簡易註銷名錄庫。原字號已經被他人合法使用的,應重新申請新的字號。
經營者申請解除依職權註銷,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解除依職權註銷申請表》。登記機關審查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解除依職權註銷的決定,並通過政府政務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發布公告。準予解除依職權註銷的,個體工商戶恢復為存活狀態。
第十五條對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未繳回或無法繳回以及被依職權註銷的個體工商戶,由登記機關在作出準予註銷登記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報紙、公告欄或政務網站等方式公告其營業執照作廢。
第十六條對上述被簡易註銷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將其註冊登記信息移入簡易註銷名錄庫,不再納入本地在冊有效的市場主體統計數據。
第十七條註銷登記完成後,登記機關應當將有關材料歸入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貴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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