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外來投資環境的若干規定

貴港市為針對外來投資環境改善特制定了《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外來投資環境的若干規定》,於1999年6月18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外來投資環境的若干規定
  • 發文單位:貴港市
  • 發文時間: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 實行時間: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簡介,正文,

簡介

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外來投資環境的若干規定》是貴港市人民政府針對外來投資環境改善所指定的條令,於1999年6月18日發布實施。

正文

為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切實保障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職能部門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 給外來投資創造良好條件,促進我市的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關於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條 關於稅收優惠政策,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 政策範圍內給足讓夠。
二、關於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局部門的管理與服務
第二條 市計委要定期印發外來投資導向的資料;明確鼓勵、允許、限制、禁止外來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第三條 市計委對外來投資新建限額內的項目審批, 凡有效檔案齊備,項目的立項,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項目的技資計畫,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
第四條 市經貿委要加強對國有企業外來投資項目的協調和管理.外來技資技術改造限額內的項目審批,凡有效檔案齊備,項目的立項,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項目的投資計畫,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
第五條 市外經貿局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有下列 情形之一且有效檔案齊備的,均要在3個工作內完成:
(1) 限額內項目契約、章程的審批和批准證書的頒發;
(2) 企業股份的調整和經營範圍、進出口業務、董事會成員變更等業務的審批
;(3)對限額內的外商投資(獨資)項目的立項申報,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一次性審批;
(4) 對限額以上或屬限制性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報自治區以上外經貿部門審批的要一次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 第六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獨資項目或皂生全 資項目中外商投資占總投資70%以上的,可免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需要報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1000萬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論嚴工作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在7個工作日內批覆;企 業有權自主選擇有資格的單位編制、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關於招商中心的管理與服務
第七條 市政府招商中心負責協調外來投資企業的報批工作並熱情為其提供服務,對外來技資項目,從洽談簽約到辦理各項手續直至建設投產要全程跟蹤服務,
在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八條 市政府招商中心對各單位派出的工作聯絡員、指定的項目專辦員要加強管理,要認真組織開好業務工作聯絡會和項目協調會,要督促專辦員按時完成所應做的工作。
四、關於土地、規劃建設部門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 外來投資企業申請用地,凡有效檔案齊備, 土地管理部門從用地單位申請土地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大宗用地7個工作日內)辦結土地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辦理建設用地批文工作,已征地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部門的工作,
新征地的原則上在5一3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部門的工作,工作量大的一般也要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部門的主作,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外來投資項目在規劃、用地、設計和施工各個環節的服務,從企業申報之日起,凡有效檔案及相關部門手續齊備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項目選址及用地定點手續;
3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手續;10個工作日內辦結工程定點及工程方案審批手續;3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
五、關於供電、供水、通信部門的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申請用電,凡有效檔案齊備的,供電部門要在如下期限內批覆供電方案:低壓用電3個工作日內,高壓用電7個工作日內.供電方案批准後, 供電部門要嚴格按供電契約的規定保證供電;計畫停電的要提前3天通知用戶;
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搶修人員要在2個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二條 外來投資企業申請用水,凡有效檔案齊備的,供水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供水審批手續,並按供水契約按期供水。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搶修人員在2個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三條 外來投資企業申請安裝通信設備的,電信部門從企業付費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通(需拉專線的除外).通信設施發生故障,非電纜障礙24小時、電纜障礙 72小時內修復,恢復通信. 第十四條 外味投資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物資的採購,任何單位不得強行包辦;不得以任何藉口隨意對外來技資企業停水、停電、終斷通信等.
六、關於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與服務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外來技資企業的登記註冊和變更手續,凡有效檔案齊備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營業執照,3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為外來投資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凡有效檔案齊備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來投資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所得稅減免的認定,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產品出口型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認定,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 技術監督部門對外來投資生產經營企業, 申辦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凡有效檔案齊備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發證工作;申辦產品合格證的,凡有效檔案齊備的,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發證。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熱情為外來投資者、境外技術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家屬辦理出入境和居住手續,外來投資者(含技術管理人員及家屬)的暫住證,從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出國,從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屬特急的1-5日內辦結。 第十九條 對侵害外來投資企業和個人經濟利益的案件,公安部門要迅速接警,快速查處,依法保護外來投資企業及外來投資人員的經濟利益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條 消防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消防項目審批,凡有效檔案齊備,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消防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環保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申辦環保手續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含3000萬元)以內且有效檔案齊備的,從收到申報單位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5個工作日內辦結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手續;3個工作日內辦結項目影響登記表手續。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需申辦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在檔案有效齊備的情況下,10個工作日內辦結本部門的手續,並轉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衛生管理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申辦衛生許可證,凡有效檔案齊備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隨意干預、干擾外來投資企業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隨意扣壓或查封外來投資企業的財物,要切實保障外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維護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七、關於口岸查驗部門的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在企業提供單證齊全、有效、手續完備的情況下,海關辦理企業登記備案、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進出口小型船舶通關手續以及減免稅審批手續等,按海關、 港監等辦理業務時限承諾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檢驗、衛生檢疫、 動植物檢驗要隨到隨檢,也可以電話、傳真報檢;不需抽檢的貨物一般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放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邊檢部門對出入境的人員,凡有效證件齊備的,隨到隨檢。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應提供預約服務,優先到現場辦理邊檢手續e 八、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部門、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責港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手冊》規定的項目標準收費 (今後收費手冊所列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若有變動,則按新變動的執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亂收費、亂罰款;凡定有收費幅度的,原則上就低幅收費。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憑市物價部門審核發給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須佩戴《收費員證》, 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部門印製的合法票據,並在物價部門發給的《企業收費登記卡》上詳細填寫收費內容。凡不按規定執行的,物價部門依法停止其收費行為,收回《收費許可證》;外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繳交費。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向外來投資企業拉贊助、硬性搞攤派,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借會議、檢查、評比、培訓等名義收取費用,
九、建立專辦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為了快捷辦理外來投資項目審批手續,決定實行項目專辦員制度,主要是由市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局、土地局、城市規劃建設局、工商局、環保局、供電局、公安消防支隊等單位各指定一名項目專辦員。項目專辦員受本單位和市政府招商中心雙重領導,接受招商中心交辦的外來投資項目事宜,其工作對本單位主要領導負責。 第二十一條 項目專辦員由各單位指定,挑選責任心強、具有相當業務水平和具有一定協調能力的同志擔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專辦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與本單位相關的項目審批工作。在辦理外來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過程中,要一次性書面提供項目審批所需材料目錄和檔案範本,一次性書面提出對申報材料的修改意見和要求,
十、健全嚴格的監督機制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十分重視招商引資工作,對只要有利於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外來投資項目,一定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要建立和健全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對受理外來投資項目業務上要實行服務內容細化、服務標準量化、獎懲措施硬化、接受監督公開化。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招商中心設立投訴電話,並 對外公布,受理外來投資企業投訴。招商中心接到投訴電話後要會同外經貿局對投訴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及時反饋給投訴人。對不按規定時限完成項目審批工作的, 由招商中心向該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並提出改進意見, 如不及時改進的,由市政府通報批評;對吃拿卡要、故意刁難企業等違犯紀律的責任人,要給予紀律處分,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直至調離崗位;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物價局是管理收費的主管部門,對外公布投訴電話,凡接到有關投訴件,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 作出答覆。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述外來投資泛指市外和境外的公司、單位或個人在貴港市的項目投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中,凡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屬法規方面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屬優惠政策方面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貴港市人民政府招商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施行前發布的檔案, 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辦理外來投資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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