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規範機關公文辦理程式和行文規則,提高辦文效率,最佳化服務質量,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送公文,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貴港市人民政府轉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和《中共貴港市委辦公室、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報送公文有關事項的通知》(貴辦發[2004]59號)等規定辦理。對報送的不規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原則上不予辦理,將其退回報文單位重新辦理。
二、凡報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公文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不規範公文:
(一)內容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不符合黨政職能分開原則的。
(三)無特殊情況和理由而越級請示的。
(四)主送單位不當的。
(五)報送公文不符合時限要求的。
(六)越級行文的。
(七)內容涉及有關部門但未經與有關部門協調,或不符合會簽程式的。
(八)請示文一文多事、多頭請示、請示事項明確或不蓋印章的。
(九)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的。
(十)文種使用不當的。
(十一)請示件未標註簽發人或簽發人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請示件未標明聯繫人姓名、聯繫方式(辦公電話或手機號碼)的。
(十三)附屬檔案或其他相關材料不齊全的。
(十四)文字潦草、文稿不清和其它不規範需要退文的。
三、需退回重新辦理的不規範公文,由市人府辦公室政務服務中心填寫《貴港市人民政府辦退文單》,並加蓋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章,連同公文一併退回報文單位。
四、有上述不規範問題但屬重要緊急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政務服務中心請示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後再作處理。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