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特殊情況急需用印而又來不及書面報領導批准的,應有領導的口頭授權,事後再由經辦人儘快找有關領導補辦用印手續。
詳細內容
一、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必須經秘書長以上的領導批准,或者秘書長以上領導授權副秘書長批准。
二、使用市政府辦公室印章必須經副主任以上領導批准。
三、制發公文時,未經領導簽發的檔案,一律不得用印。
四、
五、用印時,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有保管印章的專職人員監印。
六、開具介紹信要隨用隨蓋章,不得蓋空白介紹信或信箋。
七、印章應蓋在發文機關名稱或公文成文日期中間。印跡要端正、清晰、完整。
八、要妥善保管印章。用印完畢必須立即放回險櫃,以確保印章安全。
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