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鎮企業條例(試行)

1986年3月7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鄉鎮企業條例(試行)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7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農民和農村其他勞動民眾興辦鄉鎮企業,振興我省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區、鄉(鎮)、村的農民或其他勞動民眾開辦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和個體企業。
第三條 發展鄉鎮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四項基本原則,貫徹中共中央“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指導方針,積極為社會主義創造物質財富。要協調處理好農村各業的關係,實行以工補農,以工促農,推動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
第二章 企業的開辦和關閉
第四條 開辦鄉鎮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
(二)有固定的從業人員;
(三)有必要的資金;
(四)常年生產經營或季節性生產經營在三個月以上;
(五)有明確的生產經營範圍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
具備上列條件,由開辦者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的縣(區、特區)或區的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准,鄉鎮礦山企業經縣(區、特區)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 鄉鎮企業的合併、分立、轉讓、遷移或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原批准部門審核同意,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鄉鎮企業關閉,由本企業作出決定,報原批准部門核准備案,並由企業負責人負責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辦理有關善後事項,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歇業、註銷手續。
第七條 鄉鎮企業發生資不抵債,難以繼續經營而倒閉,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八條 鄉鎮企業實行誰辦誰有誰得益的原則。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鄉鎮企業的資金、財產,改變鄉鎮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係。
第九條 鄉鎮企業要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充分發揮當地自然資源、社會經濟和人才技能優勢,立足農業,圍繞市場,因地制宜,興辦農村工業,積極發展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和服務業,進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第十條 鄉鎮企業應遵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和經營管理負責制,選擇適合本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勞動、人事、技術、質量、物資、財務、計畫等各項規章制度;重視智力開發,不斷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完善經濟核算,講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鄉鎮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生產,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財產安全和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對於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規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的收益分配,應當正確處理好積累與消費、鄉村與企業,企業與職工等方面的關係。
鄉鎮企業職工實行按勞分配,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章 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鄉鎮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批准經營的範圍自主安排本企業的產、供、銷、運等活動;
(二)擁有和支配企業的自有資金;
(三)錄用、聘請、辭退企業職工和技術、管理人員及法律顧問或律師;
(四)按照國家的物價政策和規定確定本企業產品的價格;
(五)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優質產品評比。取得生產許可證,定點生產,組織或參加行業協會等活動;
(六)跨省、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協作或聯合;
(七)依法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引進設備,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八)拒絕一切不合理的攤派和收費。
第十四條 鄉鎮企業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國家計畫指導,完成所承擔的任務;
(二)維護企業的信譽,認真履行所簽訂的契約;
(三)依法交納稅金和按國家規定上繳應交的費用;
(四)確保產品質量,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五)加強勞動保護,切實保障職工人身安全;
(六)合理利用並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環境和保持生態平衡;
(七)根據國家規定和要求,按時準確地填報各種會計、統計報表。
第五章 企業與有關方面的關係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各方面進行引導,積極扶持,提供有效服務,幫助辦好鄉鎮企業。
鄉鎮企業所需的統配物資,各級計畫、物資部門要積極支持,統籌安排,組織供應。
用鄉鎮企業產品協作得來的物資、補貼和換回的外匯,要按規定比例返還企業。
鄉鎮企業大宗產品和原材料的運輸計畫,由有關部門統籌安排。
鄉鎮企業發展資金,主要靠自籌和企業自身積累,國家給予必要的扶持。農業銀行對鄉鎮企業的貸款要適當放寬。各級財政也要拿出部分財力,採取有償使用方式扶持鄉鎮企業的發展。
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家稅法和省的有關規定,對鄉鎮企業稅收實行優惠;對少數民族自治縣和貧困縣、貧困鄉的鄉鎮企業,應進一步放寬稅收政策,對納稅確有困難的鄉鎮企業,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酌情給予減、免。
第十六條 在產業結構調整中,國營企業可把一些勞動密集型和技術要求不高的產品,擴散給鄉鎮企業生產。
農村新增農副產品加工能力,主要由鄉鎮企業承擔,有關部門要積極給予扶持。
林業部門要支持鄉鎮企業合理利用本地森林資源,發展林產品加工,對其產品出縣、出省銷售,應予簽證放行。
第十七條 鄉鎮企業要加強橫向聯繫,打開門戶,打破封鎖,同地方工業、國防工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開展經濟技術協作或聯合。積極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設備等,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
第六章 管理服務機構
第十八條 縣(區、特區)以上鄉鎮企業局是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指導和監督鄉鎮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搞好區劃和規劃;協調鄉鎮企業與各方面的經濟關係;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素質和促進技術進步,從多方面為企業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各專業經濟管理部門要搞好行業管理。從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研究行業內部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組織信息交流、安全生產、技術開發和專業人才培訓等方面,對鄉鎮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區、鄉(鎮)應對鄉鎮企業工作加強領導,確定一位負責人具體管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要改進工作方法,改管理型為管理服務型,密切配合行業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務體系。促進鄉鎮企業健康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我省過去頒發的有關鄉鎮企業的法規、規章,凡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本條例在試行中,如遇國家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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