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推進新時代全省水土保持高質量發展,規範省級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要求,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30日,貴州省水利廳印發《貴州省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水利廳
  • 發文字號:黔水保〔2022〕8號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30日,貴州省水利廳以黔水保〔2022〕8號印發《貴州省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貴州省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新時代全省水土保持高質量發展,規範省級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貴州省省級水土保持示範(以下簡稱省級示範)的申報推薦、評審認定和後續管理等相關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水土保持示範創建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執行。
第三條 省級示範包括省級水土保持示範縣(以下簡稱示範縣)、省級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以下簡稱示範園)和省級水土保持示範工程(含生產建設項目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
第四條 示範創建遵循“自願申報、嚴格評審、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五條 示範應當體現綠色發展理念,具備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先行區的典型性、行業代表性和引領性,注重創新性和可持續性,水土保持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水土保持示範創建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省水利廳負責示範創建的組織領導、評審認定、監督評估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八條 示範實行屬地管理。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示範創建的審核推薦、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九條 示範創建單位負責示範申報、後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條 示範縣由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核,示範園和示範工程由創建單位或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核。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報省水利廳。
第十一條 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示範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4)對示範申報嚴格審核,擇優提出推薦意見並排序,於每年9月20日前同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一併報省水利廳。
每市(州)每年原則上限報示範縣1個、示範園1個,示範工程1個(不含省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函、創建總結報告和影像資料。具體包括:
(一)申報單位向省水利廳提交創建示範的申報函。
(二)創建總結報告:示範縣主要包括組織領導、綜合防治、治理成效等;示範園主要包括組織管理、基礎條件、基本功能和特色功能等;生產建設項目示範工程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建設管理、綜合防治和防治成效等;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主要包括組織管理、綜合防治和治理成效等。總結報告應按照示範創建標準逐條具體說明完成情況並提供相應資料。
(三)介紹視頻及圖片等影像資料應如實反映水土保持示範創建成效。
第十三條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對示範創建申報進行評審。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申報單位收取評審費用。
第十四條 評審程式包括形式審查、現場覆核和專家評審。省水利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可能存在問題或有異議的內容開展必要的現場覆核。形式審查和現場覆核後組織專家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年度評審工作於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根據評審得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示範建議名單。得分低於80分的不得列入建議名單(總分為100分)。
第四章 公示與認定
第十六條 省水利廳按年度對建議名單進行審核,提出年度示範縣、示範園和示範工程擬認定名單,在省水利廳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投訴、舉報等異議,省水利廳組織相關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調查核實。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情況屬實且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並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公示結束無異議,省水利廳按程式審定批准年度省級水土保持示範縣、示範園、示範工程名單,於每年11月底前公布,並授牌。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對示範實行動態管理。省水利廳對示範縣和示範工程不定期組織暗訪督查,對示範標準沒有持續鞏固保持的、發生嚴重水土流失及相關生態破壞問題的,撤銷示範稱號。被撤銷示範稱號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 省水利廳對示範園每5年組織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達標的繼續保留示範稱號,不達標的撤銷示範稱號。不合格、不參加評估或參加評估但中途退出評估的,撤銷示範稱號。被撤銷示範稱號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示範縣行政區劃發生重大調整的,示範園因建設占地等原因導致功能和作用喪失的,省水利廳直接撤銷其示範稱號或由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函告省水利廳撤銷其示範稱號。
第二十二條 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各類示範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應上報省水利廳撤銷其示範稱號。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示範縣、示範園和示範工程所在縣(或申報單位)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傾斜,鞏固提升示範成果,確保持續發揮示範創建引領作用。
(一)對獲得水土保持示範命名的地區,按照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和賦分表的要求給予加分鼓勵。
(二)對認定為示範縣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所在縣,在安排水土保持項目和資金時重點傾斜支持。
(三)對認定的示範園,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水土保持監測、科研、科技示範和宣傳教育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對承建的工程認定為示範工程的生產建設單位,對其承建的其他生產建設項目,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誠信激勵有關規定,酌情減少現場檢查的頻次。
(五)示範成效優異的省級示範縣、示範園和示範工程,省水利廳可推薦申報國家級水土保持示範。
第二十四條 示範單位應當建立示範運行長效管理機制,加強治理成果鞏固提升和設施維護管理。示範相關的水土保持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破壞和改變其性質及用途。
第二十五條 創建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對於申報材料造假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六條 參與示範創建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在現場覆核、評審評估、監督檢查等工作中,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認真落實廉潔自律要求,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程式和規範。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並構成違紀違法的,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貴州省水土保持示範縣評分標準(試行)
2.貴州省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評分標準(試行)
3.貴州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示範工程評分標準(試行)
4.貴州省水土保持重點建設示範工程評分標準(試行)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共6章27條,包括總則、職責、申報與評審、公示與認定、監督與管理和附則等內容。《管理辦法》明確了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省級水土保持示範類型以及示範創建原則等。從示範創建的組織領導、評審認定、監督評估、宣傳推廣和屬地管理等方面對省市縣三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對省級水土保持示範申報的材料、時間和評審的組織單位、原則、程式等進行了規定。對省級水土保持示範建議名單的審核、公示及認定進行了規定。從對示範的後續管理、政策支持和創建工作責任追究等方面對省級水土保持示範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對《管理辦法》的施行時間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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