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

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

《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是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和減輕水、旱災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態環境及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條例》於2012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共七章四十五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0日貴州省第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1-29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3年3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報告,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
(2012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目標任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目標責任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機構,行使本條例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做好本轄區內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將水土保持納入公益性宣傳範圍和國民素質教育體系、中國小法制教育內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安排專項資金、提供科研實驗場地和人才培養基地,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廣工作,培養水土保持人才。
第二章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區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主要包括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生態脆弱或者敏感地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惡化的區域。
第八條水土保持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相關規劃相協調。水土保持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總體規劃。
跨區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規劃報請審批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預防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組織植樹種草,擴大林草植被覆蓋面積,涵養水源,控制石漠化,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一條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保護水土保持設施,加強生態環境建設。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十三條禁止開墾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加強撫育管理,採取魚鱗坑、水平階等整地方式和蓄水、引水、排水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
第十四條禁止在林地、山坡地濫取地表土。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挖砂、採石或者濫挖中藥材、濫采觀賞石材等。
第十五條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種植經濟作物、中藥材等,可以採取等高、帶狀等有利於保持水土的種植方式,並布設水平溝、排水溝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條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第十七條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的項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查驗其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單位不得開展場地平整以及通水、通電、通路等施工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單位在實施水土保持方案過程中,其水土保持後續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步進行。
主體工程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申請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合理調配,減少廢棄物排放。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護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復、防滲漏等措施,防止產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一條在城鎮範圍內設定棄渣場或者開辦取土場、採石場等項目,應當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設立標誌,加強管理。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三條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山、水、林、田、路、村綜合治理,統籌兼顧,構建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二十四條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
石漠化地區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應當以搶救水土資源為核心,加強林草植被保護和建設,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增產增收。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採取措施減少水土流失,保護耕地資源。
已經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項目,逐步退耕還林育草。
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可以採取坡改梯、布設坡面水系和耕作道路、等高種植等綜合措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通過居民外遷等途徑減少人為活動,採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加強清潔小流域建設,依法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有效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二十八條城鎮水土保持應當以生態措施為主,採取植樹、種草、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洪利用等措施,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美化環境。
城鎮規劃範圍內的荒山、荒溝、邊坡、裸露岩石和廢棄礦山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加強植被建設和景觀恢復。棄土、棄渣等應當加強綜合利用和合理處置。
第二十九條在生產建設活動及其他活動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
生產建設單位對生產建設活動占用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有效保護地表土資源。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進和扶持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產業,制定資金補助、項目扶持、技術培訓推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承包、租賃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調動全社會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積極性,鞏固治理成果,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的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工程應當依法開展水土保持監理工作。治理成果應當及時移交有關單位和個人,其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建立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人員,保障管護經費,確保工程安全運行,正常發揮效益。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以封育保護為主的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工作,明確禁牧、輪牧、休牧的區域和時間,促進植被恢復,改善生態環境。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建立健全監測機構,將監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監測工作正常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納入水土保持規劃,完善監測網路、開展動態監測,發揮監測工作在生態環境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由省、市州、縣(市、區)監測機構以及水土流失監測點組成。
水土保持監測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危害事實進行鑑定。
第三十四條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按季度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每5年發布水土保持公告。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發布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公告。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狀況、危害、預防和治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數據收集管理機制,並根據需要分別發布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公報以及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公報。
第三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聘請的水土保持管護員,協助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保護、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通村公路、扶貧開發、小型水利工程等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九條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行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條跨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土流失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不履行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開墾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對個人處以每平方米1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二)開墾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對個人處以每平方米2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0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個別條款作出修改:
十三、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
1.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
2.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3.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禁止毀林、毀草開墾。”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內容為:“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5.原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在最後增加“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6.原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並刪除其中的“情節嚴重的”。
7.原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並在最後增加“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地處長江、珠江上游,是全國唯一沒有平原支撐、喀斯特面積分布最廣、水土流失最嚴重、生態環境最為脆弱的西部山地省份之一。據貴州省水土流失公告,全省水土流失面積73179.01平方公里,占貴州省國土面積的41.54%,年土壤侵蝕量25215.38萬噸,年均侵蝕模數1432平方公里/年。水土流失破壞水土資源,導致土地退化,降低耕地生產力,削弱農業生產基礎,使人地矛盾紛爭突出;同時,水土流失造成生態惡化,危害江河湖庫,加劇旱、澇災害,甚至誘發和加劇滑坡土石流等災害,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建設小康社會的難點之一。目前,全省一半以上的貧困縣和貧困人口分布在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水土流失的極端表現形式——石漠化帶來的生態危害更為嚴重,我省治理水土流失和建設小康社會的任務十分艱巨。  199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實施,對預防和治理我省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截止2011年底,全省累計在2756條小流域開展了治理工作,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積2.81萬平方公里,建立了省、市、縣、鄉、村五級水土保持監督體系,累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9954個,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1866項。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主要有五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新增了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注重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總體部署。二是針對水土流失預防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項預防措施。三是強化了對不同類型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加強對各類生產建設活動的管理。四是為滿足新形勢下水土保持監督工作的需要,細化了水土保持監測體系和監督措施。五是為加強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法律責任中加重了對違法行為處予罰款的額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進一步作了明確。對照現行《辦法》,其許多條款與新《水土保持法》規定不一致,特別是在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以及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等方面,需要按照新《水土保持法》的規定重新進行規範。  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的決定》(中發〔2011〕1號),《決定》指出,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保護,進一步加強長江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區等重點區域及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強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占用水利設施和水域等補償制度。2011年3月9日,省委、省政府下發了《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和石漠化治理,具體提出了在“十二五”期間要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萬平方公里的任務。在今年5月底召開的全省第七次環境保護大會上,提出了加強環境保護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大任務,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途徑,是人民民眾迫切願望的新理念,並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新要求。因此,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新《水土保持法》,結合我省實際,採取立新廢舊的形式,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新《水土保持法》頒布後,省水利廳就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進行了調查研究,在分析總結《辦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並向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呈報了立法報告。2011年,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邀請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2012年初,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計畫後,起草小組先後赴貴陽市、黔西南州、遵義市、畢節市和部分縣(市、區)進行調研,又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發改委、交通廳、財政廳、建設廳、監察廳、國土廳、農委、經信委等部門徵求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兩次召開立法論證會,徵求和聽取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向9個市、州和部分縣人民政府發函徵求意見。經過多次反覆修改後,又將《條例(草案)》在“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從基層調研的情況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起草小組經過認真分析研究,採納了合理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十幾易其稿,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我省是山區,生態環境脆弱,生產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引起水土流失。在生產建設項目規劃階段,要求有關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做好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工作尤為重要。因此,《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規劃報請審批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這樣規定,有利於對可能產生的水土流失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防止邊建設、邊破壞的事情發生。  (二)關於水土流失預防  針對水土流失預防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條例(草案)》從五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項預防措施。一是原則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組織植樹種草,擴大林草植被覆蓋面積,涵養水源,控制石漠化,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二是明確了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制度,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嚴格保護水土保持設施,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三是明確了對加強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要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禁止在林區、山坡地濫取地表土;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中藥材、濫采觀賞石材等。四是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審批和驗收制度。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五是完善了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預防措施,對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合理調配,減少廢棄物排放。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護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復等措施,防止產生新的水土流失。  (三)關於水土流失治理  針對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條例(草案)》主要從五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強化了對不同類型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一是明確了治理水土流失的原則要求,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山、水、林、田、路、村綜合治理,統籌兼顧,構建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二是結合貴州實際,對石漠化治理提出了綜合防治的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石漠化地區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應當以搶救水土資源為核心,加強林草植被保護和建設,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三是明確了城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城鎮水土保持應當以生態措施為主,採取植樹、種草、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洪利用等措施;城鎮規劃範圍內的荒山、荒溝、邊坡、裸露岩石和廢棄礦山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加強植被建設和景觀恢復;棄土、棄渣等應當加強綜合利用和合理處置。四是明確了對政府投資的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工程依法實施監理工作,治理成果應當及時移交有關單位和個人,其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建立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人員,保障管護經費,確保工程安全運行,正常發揮效益。五是明確了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以封育保護為主的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工作,明確禁牧區域和時間,促進植被恢復,改善生態環境。  (四)關於水土保持公告  為滿足制定水土流失防治與生態建設政策、編制水土保持規劃、評價與檢查水土保持及生態建設的成效,保證社會公眾充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參照水利部及部分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水土保持公報的做法,《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將定期發布水土保持公告時間明確為5年。這既與國家和省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又節約了行政成本。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四條第四款中的“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  2、在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挖樹兜”後增加“挖砂採石”。  3、在第十九條中的“植被恢復”後增加“防滲漏”。  4、在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二十五度以下”前增加“五度以上”。  5、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中的“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3元罰款”修改為“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將第二項中的“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罰款”修改為“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6、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3年3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2年11月28日

相關報導

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去年11月29日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周,副省長劉遠坤出席並講話。
2011年3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為了使地方水土保持法規能夠更好地與上位法相銜接,立足我省水土保持實際,我省制定了《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
袁周指出,《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促進我省新形勢下的水土保持工作,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級各部門要把學習和宣傳《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依法履職,加強監督,全面推進水土保持工作。
劉遠坤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條例》各項規定,從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等方面依法開展水土保持工作。要按照《條例》賦予的法定職責,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要突出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全社會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強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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