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

《貴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經2022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
  • 施行時間:2022年10月1日
貴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
  為有效防範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及《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特發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時段
  從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為全省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區域
  全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林區、草原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的野外區域為禁火區域。
  三、禁火內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區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和草原。
  (二)嚴禁焚燒秸稈、雜草雜物、燒灰積肥及其它農事用火行為。
  (三)嚴禁在進行祭祀活動時點燭、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和放孔明燈等用火行為。
  (四)嚴禁吸菸、點火照明、取暖、野炊和舉辦篝火等活動。
  (五)嚴禁燒蜂窩、燒山狩獵、燒火驅獸等行為。
  (六)嚴禁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活動、行為。
  四、禁火區特殊用火規定
  (一)確需在禁火區域內野外生產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且採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搶修設備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在符合條件時組織實施。
  (三)其他確需在禁火區域內用火的,必須嚴格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嚴格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林業、應急和公安等部門按照三定職責落實部門責任,護林員按照責任區域落實巡護責任。森林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範圍內負有森林防火責任,必須落實各項禁火措施。電力、通訊、燃氣等行業,易燃易爆品倉庫、寺廟、農家樂等重要風險點,要進行全面排查,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二)進入林區、草原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檢查登記,並嚴格執行先掃“防火碼”再進入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野外用火,應當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及時反映;發現森林火情時,要立即向當地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政府報告。
  對違反本禁火令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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