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新天試驗區開發工作若干規定》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10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新天試驗區開發工作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90]70號
- 發布日期:1990-10-05
- 生效日期:1990-10-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90]70號
【發布日期】1990-10-05
【生效日期】1990-10-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黔府[1990]70號
【發布日期】1990-10-05
【生效日期】1990-10-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州省新天試驗區開發工作若干規定
(1990年10月5日黔府〔1990〕70號)
第一條對試驗區內經省科委和協調指導小組核實批准的研製、開發、銷售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如下稅收上的優惠;
(一)屬於“火炬”計畫開發範圍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試製並列入國家科委新產品試製計畫的項目,經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後,從該產品第一次銷售之日起,給予三年以內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二)屬於“火炬”計畫開發範圍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在全省範圍內第一次試製並列入省科委新產品試製計畫的項目,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後,從該產品第一次銷售之日起,給予兩年以內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三)依一、二項規定減稅、免稅期滿後,對其中確實仍有困難,需要繼續給予扶持的項目,經省稅務局審核後,可再給予適當減稅、免稅照顧。
(四)減按15%的比例稅率計征所得稅。對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該單位總產值三分之一以上者,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的收入,免徵所得稅、暫免徵營業稅。
(五)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六)為鼓勵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對試驗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企、事業單位,經申報批准,可減征或免徵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對收入達到個人收入調節稅標準的,應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七)試驗區內企、事業單位按上述規定享受減征、免徵的產品稅、營業稅、所得稅、建築稅等款項,實行計稅不徵稅的辦法,用以建立企、事業的高、新技術開發基金,專項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銷售和出口,不得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分配。
(八)試驗區內新技術企、事業單位所繳各項稅款,以批准進入試驗區前一年稅款為基數,新增部分五年內全部返還給試驗區,用於試驗區的開發建設,由財政、稅務部門監督使用。
(一)屬於“火炬”計畫開發範圍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試製並列入國家科委新產品試製計畫的項目,經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後,從該產品第一次銷售之日起,給予三年以內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二)屬於“火炬”計畫開發範圍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在全省範圍內第一次試製並列入省科委新產品試製計畫的項目,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後,從該產品第一次銷售之日起,給予兩年以內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三)依一、二項規定減稅、免稅期滿後,對其中確實仍有困難,需要繼續給予扶持的項目,經省稅務局審核後,可再給予適當減稅、免稅照顧。
(四)減按15%的比例稅率計征所得稅。對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該單位總產值三分之一以上者,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的收入,免徵所得稅、暫免徵營業稅。
(五)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六)為鼓勵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對試驗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企、事業單位,經申報批准,可減征或免徵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對收入達到個人收入調節稅標準的,應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七)試驗區內企、事業單位按上述規定享受減征、免徵的產品稅、營業稅、所得稅、建築稅等款項,實行計稅不徵稅的辦法,用以建立企、事業的高、新技術開發基金,專項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銷售和出口,不得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分配。
(八)試驗區內新技術企、事業單位所繳各項稅款,以批准進入試驗區前一年稅款為基數,新增部分五年內全部返還給試驗區,用於試驗區的開發建設,由財政、稅務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條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單位開發的新產品,可自行制定銷售價格。經營國家沒有統一定價的高、新技術產品,可以自行定價。
第三條試驗區在進出口方面享有如下優惠:
(一)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新技術產品免徵出口關稅。出口產品所創外匯,三年內全部留給企業,從第四年起,地方和創匯企業實行二八分成。
(二)要充分發揮已有的對外貿易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新技術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給予外貿經營權,自負盈虧,承擔出口計畫。
(一)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新技術產品免徵出口關稅。出口產品所創外匯,三年內全部留給企業,從第四年起,地方和創匯企業實行二八分成。
(二)要充分發揮已有的對外貿易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新技術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給予外貿經營權,自負盈虧,承擔出口計畫。
第四條銀行對試驗區新技術企、事業單位予以貸款支持,並每年從收回的技術改造貸款中劃出一定數額,優先支持新技術開發。新技術企、事業單位所用貸款,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稅前還貸。對外向型的新技術企業,可優先提供外匯貸款。
銀行也可從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貸款風險基金。試驗區內可建立中外合資的風險投資公司。
銀行也可從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貸款風險基金。試驗區內可建立中外合資的風險投資公司。
第五條簡化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試驗區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產品出口業務較多的新技術企業,以及承擔由國家科委批准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並有出口前景的區外企、事業單位,其商務和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的,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0〕9號文辦理。
第六條試驗區實行有利於吸引人才的政策:
(一)鼓勵省內外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的科技人員在試驗區新技術企業中兼職,或興辦、領辦、承包各種形式的新技術企業,也可離職到新技術企業任職。
(二)允許新技術企業招聘大專畢業生、大學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在職科技人員和國外專家。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並提供方便,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為鼓勵和支持科技、管理人員投入試驗區工作,對批准遷入新天試驗區的三線企業和其它投資性企業,免徵貴陽市城市人口增容費。
(一)鼓勵省內外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的科技人員在試驗區新技術企業中兼職,或興辦、領辦、承包各種形式的新技術企業,也可離職到新技術企業任職。
(二)允許新技術企業招聘大專畢業生、大學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在職科技人員和國外專家。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並提供方便,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為鼓勵和支持科技、管理人員投入試驗區工作,對批准遷入新天試驗區的三線企業和其它投資性企業,免徵貴陽市城市人口增容費。
第七條試驗區實行有利於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凡外國人士、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其公司、企業在試驗區開辦合資、合作或獨資經營的新技術企業,除比照實行國家有關合資經營企業的政策外,還享受試驗區同等的優惠政策和規定。
第八條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單位,其用於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可以實行快速折舊。根據國家規定對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必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可免徵進口關稅。
第九條科研單位和軍工企業加入試驗區後,繼續享受原有稅收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條為促進試驗區的開發建設及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強政府的巨觀調控和立法管理,由試驗區協調指導小組根據試驗區主要政策與國家科委有關規定,會同省科委和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制定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及產品目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原則與認定辦法,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風險及承擔問題,促進我省技術出口、人才培訓及其它未盡事項的實施辦法和單項規定,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穩定、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對參與試驗區開發、建設的區外機構,可實行一廠(所、院)兩制,其在試驗區內的機構或開發項目,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