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維護鐵路治安秩序的布告

貴州省政府關於維護鐵路治安秩序的布告旨在加強鐵路治安,維護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保證鐵路運輸的安全暢通。

檔案信息,布告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5]101號
【發布日期】1985-04-29
【生效日期】1985-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維護鐵路治安秩序的布告(1985年4月29日黔府辦〔1985〕101號)

布告內容

為了加強鐵路治安,維護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保證鐵路運輸的安全暢通,特布告如下:
一、凡通過鐵路道口的行人、車馬,都必須嚴格遵守《鐵路道口通行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鐵路沿線設立平交道口。
二、不準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妨礙鐵路工作人員執行勤務,或在車站、列車和鐵路單位尋釁鬧事、聚眾鬥毆。
三、嚴禁攔截火車,中斷運輸。未經鐵路部門允許,不得在候車室和站內擺攤設點或圍車叫賣。
四、嚴禁攜帶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站上車;不準無票乘車和爬乘貨車。
五、嚴禁在鐵路線上設定障礙物和擊打列車;不準在鐵路路基兩側伐樹,或在鐵路地界內放牧牲畜、開荒種地、放炮取石、取土、損壞路基、修建房舍及其他設施。
六、嚴禁私自拆卸、毀壞、盜賣和收購鐵路器材;不準拿摸、偷盜、哄搶鐵路運輸物資。
七、發生鐵路傷亡事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藉此索要超過規定的賠償,或者無理取鬧,擾亂鐵路治安秩序。
以上各條,各單位和廣大民眾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對違反者要進行勸告和制止;造成嚴重後果者,除賠償損失或追回贓款、贓物外,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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