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在試點城市開徵筵席稅的通知,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代征人,稅務機關可在其代繳稅金全額的5%以內付給代征手續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關於在試點城市開徵筵席稅的通知
- 外文名:Guizhou government notice about entertainment duty is imposed in the pilot cities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8]71號
【發布日期】1988-11-14
【生效日期】1988-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黔府[1988]71號
【發布日期】1988-11-14
【生效日期】1988-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在試點城市開徵筵席稅的通知
(1988年11月14日黔府〔1988〕71號)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筵席稅徵收的事項通知如下,請結合《條例》一併貫徹執行。
一、筵席稅暫在我省貴陽市、遵義市、安順市市區範圍內徵收。凡在開徵範圍內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繳納筵席稅。
二、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筵席稅的徵稅起點為300元,凡一次筵席支付總金額達到或超過徵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計算徵收筵席稅;未達到徵稅起點的免稅。
三、筵席稅免徵範圍:
(一)經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召開的各種會議,如符合會議用餐標準的可免徵稅;超過標準的則不免。
(二)台灣、港澳同胞、僑胞、外籍人員舉辦的筵席。
(一)經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召開的各種會議,如符合會議用餐標準的可免徵稅;超過標準的則不免。
(二)台灣、港澳同胞、僑胞、外籍人員舉辦的筵席。
四、承包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代征人對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徵稅起點的,代征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
五、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代征人,稅務機關可在其代繳稅金全額的5%以內付給代征手續費。
六、本通知從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