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暫行辦法

《貴州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暫行辦法》由貴州省質監局於2018年6月22日制定印發,共五章十八條,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貴州省質監局
  • 印發時間:2018年6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1月1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省質監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質技監監〔2016〕169號
各市(州)質監局,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管局,省局相關處(室、稽查局):
為進一步完善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工作機制,促進各方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並保證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工作規範高效,省局制定了《貴州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各地按照《貴州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暫行辦法》要求,開展約談工作。
省質監局
2018年6月22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機制,促進各方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約談工作指南》,以及《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以下簡稱約談)。全省各級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過程中,通過對轄區內的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下級質監(市場監管)部門,以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進行約請談話、指出問題、溝通信息、學習政策等,警示或提醒被約談單位對存在問題予以糾正,消除影響,防患未然。
第三條 開展約談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質監部門負責全省約談工作的統一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市(州)及省直管縣質監(市場監管)部門,以及承擔省級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約談,有必要時可以直接對縣(市、區)質監(市場監管)部門約談。
市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約談工作,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縣(市、區)質監(市場監管)部門,以及承擔市級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約談。
縣級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約談工作,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承擔縣級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約談。
第五條 上級質監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下級質監(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約談;下級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因特殊情況難以開展約談的也可以提請上級質監部門組織。
第六條 根據約談事項的性質和內容,約談方式可以採取個性問題個別約談和共性問題集中約談。
第七條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行業協會和專業技術機構參加約談。
第二章 約談條件、主體和對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施約談:
(一)在監督抽查中,產品涉及衛生、安全及主要功能性指標不合格,或同一產品連續兩次以上(含兩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產品經監督抽查不合格,拒絕整改或無充分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三)產品經監督抽查不合格,整改複查仍不合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
(五)有充分證據證明在配合監督抽查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產品信息或提供假樣品的;
(六)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質監部門可以對下級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約談:
(一)監督抽查發現區域性產品質量問題突出,未及時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的;
(二)監督抽查中存在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企業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後複查仍不合格等情形,但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三)區域內同類產品在多次抽查中反覆出現質量問題的;
(四)拒不配合抽樣單位抽樣,及向企業通風報信或設定障礙等人為原因造成抽樣工作不能按時保質完成的;
(五)上級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它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檢驗機構實施約談:
(一)未按監督抽查計畫進行抽樣,導致抽錯或抽漏樣品的;
(二)未按監抽規範或監抽細則開展抽樣和檢驗工作,導致監督抽查結果失效的;
(三)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單位或要求被抽查單位自行送樣的;
(四)檢驗數據失準,導致檢驗結論誤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偽造檢驗數據或檢驗結論,或未按異議受理程式辦理,擅自更改檢驗結果的;
(六)未按照規定時限出具、寄送並核實送達檢驗報告,對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約談程式和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組織約談前,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實施約談的5個工作日前向被約談單位送達書面約談通知書(附屬檔案1);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書後,在實施約談的2個工作日前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確認回執”反饋至約談組織單位。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約談的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成約談小組,約談小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約談主持人應由單位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授權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代表被約談單位參加約談的人員(以下簡稱被約談人)應當是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檢驗機構的單位負責人,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
被約談人應當按照發出約談通知的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按時參加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的,應向發出約談通知的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可以授權本企業其他相關負責人參加約談。
第十四條 約談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約談小組成員、核實被約談人身份;
(二)通報有關情況,告知約談事項的原由、目的;
(三)聽取被約談人的工作介紹和陳述;
(四)對有關問題進行詢問、交流,提出針對性意見和建議,明確指出存在問題可能造成的影響、危害後果及應當負有的責任,開展質量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五)向被約談人提出整改要求;
(六)形成書面約談記錄(附屬檔案2),由約談小組成員、被約談人和記錄人簽名後存檔。
被約談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約談結束後,被約談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向組織約談的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報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組織約談的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被約談單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被約談單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後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採取糾正措施落實整改的,涉及企業的,由企業所在地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涉及質監(市場監管)部門的,由組織約談的通報當地人民政府;涉及檢驗機構的,按照監督抽查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約談是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輔助措施,不代替履行法定職責,不影響、不代替依法依規應對被約談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工 業 產 品 質 量 監 督 抽 查
約 談 通 知 書
(20XX ) XX號
被約談單位
約談事項
約談時間
年月日時分
約談地點(地址)
被約談單位應提供的材料
約談單位聯繫人: 聯繫電話:
(約談單位蓋章)
年月日
註:1.代表被約談單位參加約談的人員(以下簡稱被約談人)應當是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檢驗機構的單位負責人,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的,應向約談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可以授權本企業其他相關負責人參加約談。
2.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被約談單位、一份約談單位存檔。
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確認回執
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局):
你單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通知書》(20XX)XX號已收悉。
我單位將派以下人員參加。
姓名
職務
聯繫電話(座機、手機)
被約談單位(公章)
年月日
註:請被約談單位於實施約談的2個工作日前,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確認回執》反饋至約談單位。
附屬檔案2
工 業 產 品 質 量監 督 抽 查
約 談 記 錄
共 頁 第 頁
被約談單位:
被約談人員:姓名(單位、職務)
約談時間:年月日時分至時分
約談地點:
約談內容:
被約談人意見:
被約談人員(簽字):
約談組人員(簽字):
記錄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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