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辦法在1996.08.23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8.23
- 實施時間:1996.09.01
第一條 根據《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族鄉的建立,由縣級人民政府同當地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後,逐級上服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鄉一經建立,不得撤銷或合併,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撤銷或合併的,必須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條 民族鄉的鄉長應儘量由建立民族鄉的主體民族公民擔任。
民族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配備,應與當地民族人口比例相適應。
第四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
民族鄉人民政府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歧視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五條 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和行政司法活動的行為。
民族鄉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宗教場所和宗教活動的管理,設立宗教場所應依程式報批。
第六條 民族鄉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應當給民族鄉安排一定的機動財力,鄉財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財政支出的節餘部分,應當全部留給民族鄉安排使用。
第七條 上級國家機關每年在分配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專項資金及其他固定或臨時專項資金和安排扶貧項目時,對民族鄉應給予照顧。
上級國家機關分配給民族鄉的各項資金和專項補助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 地方政府每年應撥給民族鄉一定的社會救濟費,為民族鄉喪失生活能力、失去家庭的老人、兒童提供社會福利保障。
第九條 信貸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民族鄉用於生產建設、資源開發和少數民族用品生產方面的貸款給予照顧。
第十條 稅務部門對民族鄉和少數民族聚居的貧困鄉的商業、供銷、醫藥以及扶持民族鄉興辦開發、扶貧等方面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一條 民族鄉興辦的企業,上級國家機關不得任意改變其隸屬關係,確實需要改變的,必須得到投資企業和主管部門的同意,並給予補償。在民族鄉開發資源、興辦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照顧當地民眾的利益。
第十二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應加強和重視農業生產的發展,引導農民採用農業科學新技術,開展多種經營,禁止一切破壞農業生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支持經濟的發展,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應大力發展林業,擴大森林覆蓋率,加強山林管理,依法合理進行林木採伐,防止毀林開荒和山林火災。
第十五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自然資源,改善生態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六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應重視民族文化遺產、旅遊景點的保護和建設,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上級國家機關應有計畫地支持和幫助民族鄉發展電力、交通、郵電、通訊等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民族鄉應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發展職業教育和學前教育。有關部門在民族鄉徵收的教育附加費,應全部返還民族鄉用於發展民族教育事業。
教育部門應積極幫助民族鄉創造條件,為民族鄉建立中國小民族學校或民族班,教育部門對考試合格的民族鄉中國小、民族學校的民辦教師(含民族語文教師)逐步轉為公辦教師。
第十九條 省內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對少數民族考生,在報考時年齡適當放寬,錄取時適當降低分數段。
第二十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組織推廣科技成果。
上級有關部門應為民族鄉培訓科技人才,組織科技交流協作,提供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上級國家機關應扶持和幫助民族鄉豐富民族文化生活,蒐集整理民族優秀文化遺產,保護民族文物古蹟,支持民族鄉創辦廣播站、電影院、文化館(站)等文化設施。
民族鄉應組織開展民眾性的體育活動和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民族傳統體育運動,增強各族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應做好計畫生育工作,搞好優生、優育、優教的宣傳教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二十三條 衛生部門應幫助民族鄉培養少數民族醫藥衛生技術人員,辦好民族鄉衛生院(所);發展民族傳統醫藥;加強常見病、傳染病、多發病的防治;開展婦幼保健工作,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條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民族鄉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特別是婦女幹部和各類專業人才。通過進修、輪訓、培訓等方式,提高民族鄉幹部的素質。
第二十五條 在民族鄉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招收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勞動部門應幫助民族鄉有計畫地組織勞務輸出。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採取選派、調派、聘任、輪換等辦法,組織幹部、教師、醫生、科技人員等到民族鄉工作。分配到民族鄉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從到職之日起,即為正式職工。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在民族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