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是一款政府發布的保障條例。
為了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來投資者在本省投資,加快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時間:2004-09-24
- 實施時間:2005-01-01
法規信息
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為保障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來投資者來我省投資,制定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同時,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2004年8月1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召開了有關單位和部分外來投資者代表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04年9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外來投資是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切實保障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條中的“經濟組織”修改為“組織”,在第三條第三款中的“發展改革”後增加“經貿、勞動保障”。
2、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文明經商”刪去,在“他人的合法權益”前增加“不得損害”。
3、根據委員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外來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及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並增加“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外來投資者有權投訴和控告”一句,作為第五條第一款。
4、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七條修改為:“外來投資者及其家屬的戶口可以自願遷入或者遷出投資所在地,其家屬就業及子女中、國小入學、幼稚園入園等方面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
5、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在第八條中的“繼承”前增加“依法”,在“出租”後增加“轉讓”。
6、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九條修改為:“因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外來投資者生產經營場所時,拆遷人應當依法與外來投資者協商新址安置、補償辦法並簽訂補償協定。補償協定要有利於企業恢復生產或者轉產。”
9、根據委員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在第十二條中的“高新技術企業”後增加“及其他鼓勵類企業”,將“在批准立項、徵用土地、稅收等方面按規定辦理”修改為“給予扶持”。
10、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鼓勵”修改為“外來投資者可以”。
11、根據委員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國家規定外的培訓”調整到該項最後,刪去第五項中的“擅自越權減免稅收”。
12、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扣照”修改為“扣押”,刪去第二款中的“司法機關”,並在該款最後增加“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13、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十八條中的“禁止對外來投資者繼續執行或者變相執行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修改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14、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招商引資部門設立外來投資者投訴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部門為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機構”。
15、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二條中的“上級投訴機構可以辦理下級投訴機構管轄範圍的投訴”、“受理投訴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合併到第二十條,作為第三、四款,刪去第二十二條。
16、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三條中的“需要協助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支持”修改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在“對所涉及的問題”前增加“要求”。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6月15日交由財經委辦理後,我委將《條例(草案)》分別發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召集省政府法制辦、省招商局就《條例(草案)》中的一些問題進行磋商。7月2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17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實施“開放帶動戰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是關係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為把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納入法制化軌道,營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者到貴州投資。針對當前招商引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總體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具體修改意見:
1、第二條刪去“經濟”兩字。
2、第三條第三款“發展改革”後加上“經貿、”幾字。
3、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外來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及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4、第八條“外來投資者依法”後加上“有償”兩字。
5、第九條修改為“因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外來投資者生產經營場所時,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外來投資者協商新址安置、補償辦法並簽訂補償協定。補償協定要有利於企業恢復生產或者轉產”。
6、第十一條第二款“省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依法”兩字。
7、第十二條“在批准立項、徵用土地、稅收等方面按規定辦理”修改為“給予扶持”。
9、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投訴機構辦理投訴,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並可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配合:”
第一項中在“對所涉及”前加上“要求”兩字。
10、在第二十五條中增設第三款:“對調解意見和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此外,部分條款及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本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有關條文的修改
1、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招商引資機構”修改為“招商引資部門”,在第三款中的“發展改革”後增加“國土、科技、環保”幾字。
2、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和投拆舉報”幾字。
3、將第十六條第三款調整到第二款中的“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之後,刪去其中的“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幾字。
4、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對外來投資者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附加任何條件”,調整到第十五條,作為第一項。
5、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投拆機構”修改為“投拆受理機構”,並將該條與第二十一條對調。
6、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因情況複雜”幾字,在第二款中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前增加“可以進行調解;涉及重大問題,”幾字。
7、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5年1月1日”。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的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為實現富民興黔的總體目標,省委、省人民政府把“開放帶動戰略”確定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三大戰略之一,招商引資日漸成為興黔富民、加快建設小康社會的有效措施。近年來,外來投資者對我省的投資規模不斷擴大,2001年達48.5億元人民幣,2002年達57.3億元人民幣,2003年達104億元人民幣,已連續多年保持了兩位數的增幅。外來投資者的資金、技術及先進管理經驗有力地促進了我省經濟社會發展。
伴隨外來投資的增長,外來投資者的投訴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反映較多的集中在:一是個別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違法承諾,隱瞞項目真實情況,有的造成投資者損失巨大;二是有關部門行政行為隨意性大,“吃拿卡要”等現象時有發生;三是在經濟糾紛中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有的投訴久拖不決,其財產權不能得以保障;四是外來投資者的戶籍以及子女就業、受教育等問題有待解決。針對這些問題,為了減少外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增強投資信心,借鑑周邊雲南、四川、重慶、廣西等省(區、市)出台政策檔案的作法,結合我省實際,通過立法把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和誠信環境的措施落到實處,有助於改善我省的投資環境。據查,我省的保障外來投資者權益立法,在全國屬首創地方立法,這將對吸引外來投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條例(草案)》起草經過
(一)關於投訴機構的性質和職責
為建立順暢的投訴機制,解決投訴機構存在的調查和取證難,受理投訴不規範,處理投訴效率低下的現狀,借鑑上海等地的做法,結合我省公安、經貿等有關部門也在受理投訴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從第十九條至二十五條規定了投訴機構的性質及職責、投訴方式、處理程式及期限。這裡的投訴機構不僅指招商引資部門的投訴機構,而且還包括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投訴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調查、辦理投訴案件,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協商處理投訴事項,避免引起法律糾紛。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辦理投訴案件,調解招商引資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因為這種解決方法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外來投資者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投訴機構無法解決時,還可以選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同時,《條例(草案)》明確投訴機構的性質和對受理的投訴事項進行調查了解、查閱和複製有關資料、請求有關單位協助,這是投訴機構了解投訴事項的起因、經過,妥善解決投訴事項必要的工作手段。地方立法明確該調查權,其範圍僅限於涉及的有關單位和有關資料,不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強制措施,不同於司法機關行使法定偵查權和調查權.
(二)關於《條例(草案)》確定的保障內容。
外來投資者依法享有的權益體現在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涉及面廣。根據各地、各單位及個人反饋的意見,針對我省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按照需要與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把《條例(草案)》的保障內容確定為規範行政行為,改善誠信環境和服務環境,給予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以及建立順暢的投訴機制等。
(三)關於招商引資過程中的政府誠信。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