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

《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是一款政府發布的保障條例。

為了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來投資者在本省投資,加快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時間:2004-09-24
  • 實施時間:2005-01-01
法規信息,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法規信息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

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

(2004年9月24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來投資者在本省投資,加快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來投資者是指來貴州投資的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按照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應當享有的優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的監督和協調工作。
商務、發展改革、國土、科技、環保、經貿、勞動保障、公安、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外來投資者應當守法經營,依法納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外來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及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外來投資者有權投訴和控告。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侵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投訴、控告和舉報的事項進行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制定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制度和工作規則,推行政務公開,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七條 外來投資者及其家屬的戶口可以自願遷入或者遷出投資所在地,其家屬就業及子女中、國小入學、幼稚園入園等方面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八條 外來投資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依法繼承、抵押、贈與、出租、轉讓。
第九條 因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外來投資者生產經營場所時,拆遷人應當依法與外來投資者協商新址安置、補償辦法並簽訂補償協定。補償協定要有利於企業恢復生產或者轉產。
第十條 對侵害外來投資者人身、財產權益的案件,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偵破、處理;公安機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整治和維護外來投資者生產經營場所周邊治安環境。
第十一條 對外來投資者統一實行繳費登記制度,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對未經依法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來投資者有權拒繳。
第十二條 外來投資者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鼓勵類企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三條 外來投資者可以依法成立外來投資企業協會或者商會。
外來投資企業協會或者商會應當通過自律機制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的協作和配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吸引外來投資者投資時,不得違法、違規許諾或者故意隱瞞項目真實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外來投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外來投資者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附加任何條件;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參加評比、產品展覽等活動及國家規定外的培訓;
(三)要求購買指定的產品、有價證券和訂購書籍、報刊等;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五)要求向指定的施工單位發包工程;
(六)提前徵收稅款,擅自擴大徵稅範圍和幅度;
(七)攤派、索要贊助和非法集資;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不得對外來投資者進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的檢查,不得非法採取扣押、查封、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為。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外來投資者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執法證件的,外來投資者有權拒絕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妨礙外來投資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在執行公務時知悉的外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外來投資者可以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外來投資者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投訴。口頭投訴的,投訴受理機構應噹噹場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投訴對象、請求、事實、理由和時間;對重大投訴事項,外來投資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部門為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者的投訴。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外來投資者需要,也可以受理投訴案件。
上級投訴受理機構可以辦理下級投訴受理機構管轄範圍的投訴。
受理投訴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投訴,可以採取以下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
(一)對投訴中涉及的事項進行調查,要求對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查閱或者複製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證照等。
第二十二條 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調查完畢。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並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投訴受理機構調查完畢後,可以進行調解;涉及重大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外來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為保障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來投資者來我省投資,制定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同時,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2004年8月19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召開了有關單位和部分外來投資者代表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04年9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外來投資是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切實保障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條中的“經濟組織”修改為“組織”,在第三條第三款中的“發展改革”後增加“經貿、勞動保障”。
2、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文明經商”刪去,在“他人的合法權益”前增加“不得損害”。
3、根據委員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外來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及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並增加“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外來投資者有權投訴和控告”一句,作為第五條第一款。
4、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七條修改為:“外來投資者及其家屬的戶口可以自願遷入或者遷出投資所在地,其家屬就業及子女中、國小入學、幼稚園入園等方面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
5、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在第八條中的“繼承”前增加“依法”,在“出租”後增加“轉讓”。
6、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九條修改為:“因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外來投資者生產經營場所時,拆遷人應當依法與外來投資者協商新址安置、補償辦法並簽訂補償協定。補償協定要有利於企業恢復生產或者轉產。”
7、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條修改為:“對侵害外來投資者人身、財產權益的案件,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偵破、處理;公安機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整治和維護外來投資者生產經營場所周邊治安環境。”8、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省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依法”。
9、根據委員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在第十二條中的“高新技術企業”後增加“及其他鼓勵類企業”,將“在批准立項、徵用土地、稅收等方面按規定辦理”修改為“給予扶持”。
10、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鼓勵”修改為“外來投資者可以”。
11、根據委員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國家規定外的培訓”調整到該項最後,刪去第五項中的“擅自越權減免稅收”。
12、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扣照”修改為“扣押”,刪去第二款中的“司法機關”,並在該款最後增加“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13、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十八條中的“禁止對外來投資者繼續執行或者變相執行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修改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14、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招商引資部門設立外來投資者投訴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部門為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機構”。
15、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二條中的“上級投訴機構可以辦理下級投訴機構管轄範圍的投訴”、“受理投訴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合併到第二十條,作為第三、四款,刪去第二十二條。
16、根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三條中的“需要協助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支持”修改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在“對所涉及的問題”前增加“要求”。
17、根據委員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五條合併,作為第二十三條,並修改為:第一款“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調查完畢。因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並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第二款“投訴受理機構調查完畢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18、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六條中的“違反本條例……,……進行處理”修改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將第二十七條合併到該條,作為第二款。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6月15日交由財經委辦理後,我委將《條例(草案)》分別發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召集省政府法制辦、省招商局就《條例(草案)》中的一些問題進行磋商。7月2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17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實施“開放帶動戰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是關係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為把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納入法制化軌道,營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者到貴州投資。針對當前招商引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總體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具體修改意見:
1、第二條刪去“經濟”兩字。
2、第三條第三款“發展改革”後加上“經貿、”幾字。
3、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外來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及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4、第八條“外來投資者依法”後加上“有償”兩字。
5、第九條修改為“因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需要拆遷外來投資者生產經營場所時,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外來投資者協商新址安置、補償辦法並簽訂補償協定。補償協定要有利於企業恢復生產或者轉產”。
6、第十一條第二款“省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依法”兩字。
7、第十二條“在批准立項、徵用土地、稅收等方面按規定辦理”修改為“給予扶持”。
8、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參加評比、產品展覽等活動及國家規定外的培訓”;刪除第五項“擅自越權減免稅收”幾字。
9、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投訴機構辦理投訴,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並可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配合:”
第一項中在“對所涉及”前加上“要求”兩字。
10、在第二十五條中增設第三款:“對調解意見和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此外,部分條款及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有關條文的修改
1、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招商引資機構”修改為“招商引資部門”,在第三款中的“發展改革”後增加“國土、科技、環保”幾字。
2、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和投拆舉報”幾字。
3、將第十六條第三款調整到第二款中的“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之後,刪去其中的“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幾字。
4、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對外來投資者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附加任何條件”,調整到第十五條,作為第一項。
5、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投拆機構”修改為“投拆受理機構”,並將該條與第二十一條對調。
6、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因情況複雜”幾字,在第二款中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前增加“可以進行調解;涉及重大問題,”幾字。
7、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5年1月1日”。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有委員認為,《草案修改稿》應當進一步對投資達到多少數額才是外來投資者、省內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投資的投資者是不是外來投資者等問題作出規定。這個問題,在起草過程中曾多次研究過。考慮到條例是立足全省進行規定,因而省內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投資的投資者不應當屬於本條例所界定的外來投資者,這樣界定既符合我省實施“開放帶動戰略”的要求,也符合招商引資的慣例。至於投資的數額,經多次研究,有關部門都認為在條例中不便於規定一個具體的數字,具體執行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操作。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貴州省外來投資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為實現富民興黔的總體目標,省委、省人民政府把“開放帶動戰略”確定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三大戰略之一,招商引資日漸成為興黔富民、加快建設小康社會的有效措施。近年來,外來投資者對我省的投資規模不斷擴大,2001年達48.5億元人民幣,2002年達57.3億元人民幣,2003年達104億元人民幣,已連續多年保持了兩位數的增幅。外來投資者的資金、技術及先進管理經驗有力地促進了我省經濟社會發展。
伴隨外來投資的增長,外來投資者的投訴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反映較多的集中在:一是個別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違法承諾,隱瞞項目真實情況,有的造成投資者損失巨大;二是有關部門行政行為隨意性大,“吃拿卡要”等現象時有發生;三是在經濟糾紛中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有的投訴久拖不決,其財產權不能得以保障;四是外來投資者的戶籍以及子女就業、受教育等問題有待解決。針對這些問題,為了減少外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增強投資信心,借鑑周邊雲南、四川、重慶、廣西等省(區、市)出台政策檔案的作法,結合我省實際,通過立法把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和誠信環境的措施落到實處,有助於改善我省的投資環境。據查,我省的保障外來投資者權益立法,在全國屬首創地方立法,這將對吸引外來投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條例(草案)》起草經過
2002年10月,省招商引資局、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法工委成立了起草小組,廣泛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法規和近二十個省(區、市)的有關資料,結合我省實際草擬出徵求意見稿。至今先後5次徵求了26家省直部門的意見;多次聽取了外來投資企業、有關商會組織、專家學者的意見;組織赴黔南、黔東南、六盤水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赴上海、福建考察了當地改善投資環境的經驗;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站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發函徵求了各地(州、市)政府的意見。對各地、各單位及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省法制辦多次反覆認真分析和修改,省國稅局、建設廳、財政廳等10餘個部門完全同意《條例(草案)》,採納了省監察廳、公安廳、鄉鎮企業局等部門好的建議,數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經2004年6月9日省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投訴機構的性質和職責
為建立順暢的投訴機制,解決投訴機構存在的調查和取證難,受理投訴不規範,處理投訴效率低下的現狀,借鑑上海等地的做法,結合我省公安、經貿等有關部門也在受理投訴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從第十九條至二十五條規定了投訴機構的性質及職責、投訴方式、處理程式及期限。這裡的投訴機構不僅指招商引資部門的投訴機構,而且還包括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投訴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調查、辦理投訴案件,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協商處理投訴事項,避免引起法律糾紛。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辦理投訴案件,調解招商引資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因為這種解決方法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外來投資者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投訴機構無法解決時,還可以選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同時,《條例(草案)》明確投訴機構的性質和對受理的投訴事項進行調查了解、查閱和複製有關資料、請求有關單位協助,這是投訴機構了解投訴事項的起因、經過,妥善解決投訴事項必要的工作手段。地方立法明確該調查權,其範圍僅限於涉及的有關單位和有關資料,不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強制措施,不同於司法機關行使法定偵查權和調查權.
(二)關於《條例(草案)》確定的保障內容。
外來投資者依法享有的權益體現在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涉及面廣。根據各地、各單位及個人反饋的意見,針對我省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按照需要與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把《條例(草案)》的保障內容確定為規範行政行為,改善誠信環境和服務環境,給予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以及建立順暢的投訴機制等。
(三)關於招商引資過程中的政府誠信。
違法許諾或故意隱瞞項目真實情況,不僅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對我省投資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為實現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體現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信賴保護原則,樹立我省誠信政府的形象,《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政府誠信行為進行了規範。同時,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第二十六條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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