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

《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於2017年8月3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共三十二條,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貴州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7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發布

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
(2017年8月3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古茶樹保護管理,促進古茶樹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古茶樹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樹齡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長和栽培型茶樹。
第四條 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有序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兼顧基因保存、文化傳承、品牌培育、產業基礎等方面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古茶樹保護的宣傳,加強古茶樹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財政、環保、住建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茶樹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古茶樹保護工作,鼓勵制定村規民約保護古茶樹。
第六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古茶樹保護經費,用於古茶樹的普查、保護、管理、研究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參與古茶樹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古茶樹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古茶樹保護、管理、研究和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古茶樹生長生態環境,加強古茶樹保護管理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古茶樹資源調查、登記,建立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茶樹資料庫和動態監控監測體系。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在古茶樹集中分布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向社會公布。
跨行政區域的古茶樹保護範圍,由其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劃定,並設定保護標誌,向社會公布。
對保護範圍外的零星古茶樹,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設定保護標誌,掛牌保護。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古茶樹保護管理技術培訓,引導管護人採取科學措施對古茶樹進行管護。
第十四條 古茶樹權屬明確的,其所有權人為具體管護責任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由所有權人與經營權人約定管護責任,沒有約定的,由經營權人承擔管護責任。
古茶樹所在的土地權屬變更,古茶樹管護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管護責任隨土地權屬相應變更。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砍伐、移植、運輸古茶樹;
(二)對古茶樹掘根、剝皮;
(三)對古茶樹使用生長調節劑;
(四)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廢渣,使用明火;
(五)擅自移動、破壞、偽造古茶樹保護標誌或者掛牌;
(六)擅自對古茶樹蟠扎、雕刻、台刈;
(七)其他危害古茶樹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科學研究或者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建設、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樹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古茶樹受到損害: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
(二)開發建設旅遊項目;
(三)採礦、探礦;
(四)開展科學研究、考察、教學實習、影視拍攝。
第十八條 禁止境外的機構和個人採集或者收購古茶樹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境外的機構和個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對古茶樹進行野外考察研究,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地方優良古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依法建立古茶樹種植資源圃、基因庫,開展種質資源研究。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 對古茶樹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科學開發、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茶樹開發利用扶持政策,推動古茶樹茶產業和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古茶樹開發利用的管理,加強古茶樹茶產業發展引導和開發利用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 對古茶樹的開發利用,應當維護古茶樹所有權人和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合資、合作、租賃、承包等方式共同開發利用古茶樹,應當遵循公平自願原則。
第二十三條 古茶樹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具備相應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機構所需條件和評估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行為:
(一)投資建設古茶樹保護和開發利用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林)場;
(二)投資繁育古茶樹種質資源,建立適度規模資源保育基地;
(三)合理開發古茶樹資源,多茶類生產,延伸產業鏈;
(四)開展古茶樹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樹歷史文化,開發古茶樹文化產品、旅遊產品;
(五)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古茶樹產品品牌,開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第二十五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與企業開展古茶樹產學研結合,支持科技人員到企業從事古茶樹保護和利用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樹的,暫扣工具,沒收砍伐、移植林木,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古茶樹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非法對古茶樹進行掘根、剝皮的,處以古茶樹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砂、取土、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致使古茶樹受到毀壞的,可處以毀壞古茶樹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使用明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個標誌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導致古茶樹死亡的,比照擅自砍伐古茶樹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禁生長調節劑,對個人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廢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清除廢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得古茶樹材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古茶樹資產價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其評估報告無效,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評估費用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茶樹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護古茶樹職責,致使古茶樹受到損害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現對《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貴州茶歷史源遠流長,是世界古茶樹起源地之一,上世紀80年代在睛隆發現的距今100萬年以上的四球茶籽化石,是世界上迄今為止發現最古老的、唯一的茶籽化石。貴州古茶樹種質資源豐富,蘊藏量大,分類多樣,是我國野生喬木大茶樹和灌木古茶樹保存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9個市(州)61個縣(市、區)均發現有古茶樹。據不完全統計,我省古茶樹達120萬株以上,其中相對集中連片(1000株以上)的古茶園達50處。古茶樹不僅是茶樹原產地、茶樹馴化和規模化栽培發源地的“活化石”,也是未來茶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種質資源庫,是獨特珍貴的生物資源,蘊含著豐富的茶文化景觀資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態、文化和產業提升價值。
“十一五”末以來,我省把大力發展茶產業作為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發揮後發優勢的重要舉措,堅持把茶產業作為全省脫貧攻堅的抓手之一重點扶持,目前全省茶園面積近700萬畝,茶產業已成為貴州農業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中的一張亮麗名片,更成為農民民眾持續穩定增收的重要途徑。近年來,各地依託古茶樹資源積極探索提升茶產業品牌的開發利用,開展了古茶樹母本園建設、茶苗扦插、產品開發、科普游、傳統茶文化游等。
隨著對古茶樹價值的深入挖掘,古茶樹作為茶產業發展的產業之基、文化之脈、基因之庫、品牌之魂日益凸顯,保護、開發利用好古茶樹,對我省茶產業調整轉型、延長產業鏈具有重大意義。但在實踐中,由於認識不足、疏於保護和管理,加上體制機制不健全、權責不明確、措施不到位等因素,致使古茶樹因病蟲害、過度開發利用或隨意採摘、砍伐等人為損毀破壞的情況較為嚴重,以法制保障和規範、引導古茶樹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尤顯迫切。貴陽市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先後多次提出了立法保護古茶樹的議案,黔西南州制定了《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納雍等縣出台了相關的保護辦法。因此,為了有效保護全省古茶樹資源,規範古茶樹的合理開發利用等活動,更好為全省茶產業提質增效、共享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制定《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傅傳耀直接指導下,由省人大農委牽頭,組織成立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古茶樹保護與利用專委會等單位參加的起草小組。2017年1月以來,起草小組先後到黔南、黔西南、貴陽、銅仁、畢節、遵義等地,深入有古茶樹的縣、鄉、村調研古茶樹資源保護及利用情況,聽取茶葉主產市縣以及茶生產企業、經銷商、茶農(貧困戶)對古茶樹保護利用的意見建議,於1月底完成了《條例(草案)》文本起草。3月,傅傳耀副主任率隊赴雲南西雙版納州勐海縣、臨滄市雙江縣學習考察古茶樹保護立法經驗。4月,傅傳耀副主任率隊赴福建、上海學習考察茶產業發展、茶業經營方面的情況。
在經過前後13次修改、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送9個市州和9個古茶樹重點縣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在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4月17日召開了有關專家和13家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5月5日經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對古茶樹的定義,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古茶樹保護與開發利用,古茶樹所有者、使用者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古茶樹的定義。經與省內外有關林業、農業專家充分交流和反覆論證,結合實際,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條例(草案)》將古茶樹明確定義為原生地天然生長和栽培型,樹齡一百年以上的茶樹,作為本《條例(草案)》保護對象。
(二)關於保護管理職責。為了加強古茶樹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第五條明確了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保護工作;同時考慮到目前是農業部門具體指導和管理古茶樹利用的實際情況,在第二十一條中明確了農業部門對古茶樹開發利用的管理和產業發展引導的職責。此外,為了落實保護,在第五條第三款明確了鄉鎮的責任,第四款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結合實際,制定古茶樹保護的村規民約。
(三)關於保護資金。鑒於目前全省只在61個縣(市、區)發現有古茶樹分布,結合現行財政體制的改革,《條例(草案)》第六條明確規定,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茶樹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古茶樹的普查、保護、管理等工作。同時在第七條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參與古茶樹保護與利用工作中,形成全社會各方參與保護的格局。
(四)關於開發利用。《條例(草案)》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制定專項規劃,按規劃科學開發,實現可持續利用;強調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茶樹開發利用政策,推動古茶樹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明確鼓勵社會各界從事古茶樹資源的多類茶生產,挖掘各類產品,打造品牌,申報地理標誌產品等行為,使古茶樹得到合理、科學的可持續利用。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六條中的“管理”後增加“研究”。
2.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廢渣,使用明火”;刪除第十七條第三項中的“挖沙、取土、取水”。
3.第十九條最後一句修改為“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依法建立古茶樹種植資源圃、基因庫,開展種質資源研究”。
4.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最後一句修改為“加強古茶樹茶產業發展引導和開發利用的技術培訓”。
5.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第四項規定,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砂、取土、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致使古茶樹受到毀壞的,可處以毀壞古茶樹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依法賠償損失;使用明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6.《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7年9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序號做了相應調整。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古茶樹保護管理,促進古茶樹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6月27日,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7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六條中的“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茶樹保護專項資金”修改為“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古茶樹保護經費”。
2.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制定”前增加“會同農業主管部門”。
3.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古茶樹權屬明確的,其所有權人為具體管護責任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由所有權人與經營權人約定管護責任,沒有約定的,由經營權人承擔管護責任。”
4.第十五條第一項增加“運輸”;第五項增加“偽造”;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內容為:“擅自對古茶樹蟠扎、雕刻、台刈”。
5.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最後一句修改為“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6.刪除第十九條中的“建立古茶樹種質資源圃、基因庫”。
7.第二十條修改為:“對古茶樹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科學開發、可持續利用。”
8.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中的“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廢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清除廢渣,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調整作為第二十八條,並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廢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清除廢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五項,內容為:“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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