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旨在加強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及促進文化繁榮;於2020年6月3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六章 五十八條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20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內容解讀2,
條例發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2020第5號)
《貴州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已於2020年6月3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6月3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2020年6月3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文化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保障以及相應的管理活動等。
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堅持正確導向、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建共享、改革創新的原則,體現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工作,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
(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等工作;
(二)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民閱讀和農家書屋後續管理等工作;
(三)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協調實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動等工作;
(四)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體育設施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居)民的需求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並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文聯、科協等公共文化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指導、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的具體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在經費安排、設施建設、服務提供、人員配備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農村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扶持力度,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承以長徵文化為代表的紅色文化,結合民族文化、生態文化和歷史文化等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和旅遊設施規劃建設和產品開發的統籌,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文化、旅遊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培育相關社會組織和規範其公共文化服務行為。
第十三條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公布公共文化設施目錄以及有關信息。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為人民民眾提供文化娛樂、文化交流和傳播、文化展陳展示、科學普及、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文化遺址遺產等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建設下列公共文化設施:
(一)省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市(州)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場所、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縣(市、區、特區)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四)鄉鎮(街道)應當依託文化站等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職工書屋、文化廣場,並建有體育健身、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五)在村(社區)整合文化活動室、農家書屋、職工書屋等資源,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並建有體育健身、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特區)建設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民族傳統體育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場所、鄉愁文化展示場所等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六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民眾參與的地點選址。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和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公眾意見。
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應當符合布局合理、功能科學、節能環保、安全實用的要求,體現地方特色,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
公共文化設施要服務、監管並重,注重提升效能。
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場地應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按照規定設定母嬰室。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或者改建、擴建公共文化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擠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應當安排過渡的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原有場館能夠繼續發揮作用的,可以保留並對公眾開放。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文化展演、競技比賽等方式,利用銅鼓坪、鼓樓、蘆笙場、風雨橋、鄉村戲台等傳統文化空間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促進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
第二十條 支持城鄉居民開展健康文明的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地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轉。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年報制度。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支持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活動開展,創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活動品牌。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閱讀服務、文藝演出、陳列展覽、藝術培訓、科學普及服務、體育健身服務等,並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推行錯時、延時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資源,加強數位化和網路建設與管理,增強文化信息資源的傳輸、存儲、供給和遠程服務能力,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整合現有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資源,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推動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公共文化服務互聯互通,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大數據資源的開放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通過業務輔導、骨幹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指導和幫扶。
縣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分館制,推動城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普惠共享。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針對性的設施和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促進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車站、機場、廣場等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以及留守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配備必要的設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民間文藝團隊發展,結合當地實際為民間文藝團隊提供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有序開放,探索共建共享模式,並在設施維修、管理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給予相應經費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向公眾開放文化體育設施的機關、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工作、教學、生產秩序的前提下,確定並公布向公眾開放的文化體育場所、設施、服務內容和時間。
第三十三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優秀傳統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以長徵文化為代表的紅色文化、民族文化、生態文化、歷史文化和藝術欣賞、科普活動等進校園。
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發揮教育功能,支持學校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素質教育。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與公共文化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保障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撥付的公共文化服務經費應當及時足額撥付,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適時調整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保障鄉鎮(街道)、村(社區)的基本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運行和開展公共文化活動的經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等單位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及所服務的人口規模,合理配備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做到專職專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及所服務的人口規模,採取派出制、政府購買公益性文化崗位等形式配備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文化隊伍建設,保障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正常開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通過專業培訓或者委託培養、招聘選拔、項目合作、掛職交流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文化企業、民族民間文化團體的人才隊伍建設,在職稱評定、項目申報、表彰獎勵等方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編制從業人員培訓計畫,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進行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監督和統計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監督檢查、公眾滿意度測評機制,將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作為評價地區發展水平、發展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實現志願服務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隊伍,組織開展公共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和內容的宣傳,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知曉度,引導公眾利用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廣播電視、報刊等公共媒體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和內容納入公益宣傳內容,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合作開展研究,促進現代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運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公共文化設施,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和公益創投、公益眾籌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活動,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用地、資金、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優惠。
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十一條 鼓勵創新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模式,探索開展公共文化設施社會化運營試點,吸引社會組織和企業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監督,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報告,檢查督促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標準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
(二)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未按照規定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未安排過渡公共文化設施的;
(三)擅自拆除、侵占、擠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
(四)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未按照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公共文化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的;
(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貴州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條例》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官方表示,為加強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民眾基本文化權益,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文化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共六章五十八條,從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服務提供、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強化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應堅持正確導向、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建共享、改革創新的原則,體現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地處中國西南腹地的貴州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條例》指出,貴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農村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扶持力度,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承以長徵文化為代表的紅色文化,結合民族文化、生態文化和歷史文化等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貴州還鼓勵和支持通過文化展演、競技比賽等方式,利用銅鼓坪、鼓樓、蘆笙場、風雨橋、鄉村戲台等傳統文化空間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促進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
作為中國脫貧攻堅的主戰場,貴州在《條例》中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或者改建、擴建公共文化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條例》同時強調,對於違反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未按照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公共文化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藉助中國首個國家級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優勢,貴州明確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資源,加強數位化和網路建設與管理,增強文化信息資源的傳輸、存儲、供給和遠程服務能力,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貴州還將整合現有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資源,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推動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公共文化服務互聯互通,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大數據資源的開放利用。
內容解讀2
為加強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文化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貴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條例》共六章五十八條,從設施建設與管理、服務提供、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強化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應堅持正確導向、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建共享、改革創新的原則,體現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在經費安排、設施建設、服務提供、人員配備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農村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扶持力度,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和均等化;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承紅色文化,結合民族文化、生態文化、長徵文化和地域文化等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條例》鼓勵和支持通過文化展演、競技比賽等方式,利用銅鼓坪、鼓樓、蘆笙場、風雨橋、鄉村戲台等傳統文化空間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促進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
《條例》明確,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資源,加強數位化和網路建設與管理,增強文化信息資源的傳輸、存儲、供給和遠程服務能力,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
《條例》中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或者改建、擴建公共文化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違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