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調查工作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調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貴州省
- 發布文號:黔府發〔2007〕26號
- 發布日期:2007-07-25
- 生效日期:2007-07-25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工作意義,時間進度,調查內容,組織實施,
工作意義
土地調查作為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全面查實查清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1996年我省第一次土地調查完成以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鄉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有的土地調查成果已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數據,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土地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實施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增強做好土地調查工作的責任心和緊迫感,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精心組織,密切配合,確保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按時完成。
時間進度
2007年8月前,開展本次調查的有關準備工作,完成全省的機構組建、調查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制訂、業務培訓、輿論宣傳、經費預算等工作。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省土地調查,將調查成果統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時點,統一進行變更調查數據更新,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匯總向國務院土地調查辦公室上報調查成果, 形成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數據。建立省、市(州、地)、縣(市、區)土地利用資料庫及管理系統,實現全省土地調查信息共享。從2010年開始,全省每年進行一次土地變更調查,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
調查內容
1:農村土地調查。分為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農村土地權屬調查兩部分。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是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按照統一的土地調查技術標準,以正射影像圖為基礎,實地調查城鎮以外的每塊土地的地類、位置、範圍、面積、分布等利用狀況,查清全省各類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現狀。農村土地權屬調查是查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狀況,加快推進土地登記發證,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2:基本農田調查。依據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區(塊)調整和劃定資料,將基本農田保護地塊(區塊)落實至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統計匯總出各級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分布、面積、地類等狀況,並登記造冊。
3:城鎮土地調查。依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調查成果,查清城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狀況,確定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界址、範圍、界線、數量、用途等。通過匯總分析,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房地產用地、開發園區等土地利用狀況。
組織實施
1: 加強領導。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技術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省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省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各市(州、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地區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抓。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2: 制訂方案。省國土資源廳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編制《貴州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後實施。各市(州、地)要按照省的實施方案編制實施細則,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縣(市、區)要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特點,制定調查方案,報市(州、地)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送省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更新調查已有的成果,做好更新調查與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銜接。
3:落實經費。各地政府要按照國發〔2006〕38號檔案的要求,確保土地調查資金足額到位,保障土地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4:開展宣傳培訓。各地要制訂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採取形式多樣、民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向全社會廣泛宣傳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重大意義、調查的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宣傳土地國情國策,動員社會各界理解、支持和參與土地調查,為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5:加強資質審查。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承擔調查隊伍的資質審查和業務培訓。通過資質審查的隊伍和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承擔調查任務。
6:確保成果質量。各市(州、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要對本地區的調查成果質量負責,切實保證調查成果真實、準確。對虛報、瞞報土地調查數據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