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是一個機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 屬性:機構組織
所獲榮譽,協會章程,

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為2021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 貴州中小微企業、企業經營者以及綜合性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承“互助、相攜、共創”的使命和“共謀、共享、共贏”的願景,全心全意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
本團體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貴州省貴陽市。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七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遺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本團體健康發展。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廉政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宣傳貫徹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
(二)開展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研究,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會員企業的建議和訴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意見 ;
(三)根據授權或委託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投資融資諮詢服務、創業服務、人才與培訓服務、技術創新和質量服務、管理諮詢服務、市場開拓服務、法律服務;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組織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有關單位之間進行經濟、技術、人才交流與協作。
(六)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貿易交流與合作,開拓市場,為中小企業開發新品,引進智力與技術提供服務;引導會員企業誠信守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協助有關單位對會員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調查。
(七)組織開展社會公益事業活動,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二)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的社會團體;
(三)熱心支持並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大型企業和社會機構;
(四)從事中小企業發展理論研究並具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
(五)其他有關單位。
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家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二)從事中小企業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
(三)關心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關人士。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參與本團體舉辦的人才培育、宣傳服務、合作交流等;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1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 5 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 5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不少於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第二十六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與會員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副會長不超過10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理事長)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六章 罷 免
第三十九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程式:
(一)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並提交提議會員代表簽名的提議函。
第四十條 啟動罷免程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團體檔案備查並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補 選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的,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
第四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並按照選舉程式進行選舉。
第四十四條 補選理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後,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四十五條 補選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檔案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9 年12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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