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州省優秀專利評獎辦法》(試行)

貴州省《貴州省優秀專利評獎辦法》(試行)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市場主體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專利保護水平,促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及產業形成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獎勵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貴州省知識產權局制定了《貴州省優秀專利評獎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貴州省優秀專利評獎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市場主體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專利保護水平,促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及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獎勵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貴州省優秀專利評審委員會,負責優秀專利的評審和授獎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貴州省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處,負責優秀專利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貴州省優秀專利的推薦申報、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貴州省知識產權局每兩年舉辦一次貴州省優秀專利評選、獎勵活動,每次“貴州省優秀專利”總數不超過10項,其中發明專利8項,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各1項。
第五條 貴州省優秀專利每項獎勵3萬元,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六條 本省行政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申報“貴州省優秀專利”。
第七條 申報貴州省優秀專利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申報評獎前已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合法有效,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
(三)該專利已實施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已實施並具有較大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該項目未獲得過國家級或省級相同獎勵;
(五)省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中央在黔和省直企事業單位直接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其它申報單位和個人先向各市、州、地知識產權局申報,由其簽署意見後再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申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由貴州省知識產權局統一印製的《貴州省優秀專利申報書》一式五份,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利證書(複印件);
(二)當年專利年費繳費證明;
(三)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檢索(查新)報告;
(四)專利實施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稅證明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貴州省優秀專利評審標準: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評審標準:
1、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所提供的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原創性強,技術水平高,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的作用;
2、該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在國內外市場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該發明專利已實施並具有巨大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外觀設計專利評審標準:
1、外觀設計專利在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上具有較高水平;
2、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後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條 貴州省優秀專利評審程式:
(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單位推薦申報的參評專利進行初步評審,按12項發明專利、2項實用新型專利和2項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獲獎候選專利名單及評審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討論確定。初評工作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參加;
(二)評審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初評方案進行評定。得票數多者獲獎,最終確定10項獲獎專利;
(三)評審委員會將評選出的“貴州省優秀專利”公示一個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貴州省優秀專利表彰和獎勵:
(一)貴州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制度辦公室統一向榮獲優秀專利獎的單位或個人頒發獎牌和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貴州省優秀專利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專利獎的評選;
(三)貴州省知識產權局在其官方網站和《貴州日報》等報刊上公布獲獎優秀專利;
(四)對榮獲貴州省優秀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其獲獎情況及個人業績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聘任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並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十二條 事後若發現獲得貴州省優秀專利獎的有關申報材料不實,不具備獲獎條件的,由貴州省優秀專利評審委員會撤銷授獎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參與貴州省優秀專利評選活動的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並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優秀專利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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